國際法的認證
⑴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國際法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是為了維持國際社會的秩序,維持世界的和平穩定,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彌補國家與國家之家法律的差異,對接國家法律關系,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
國際法具有下列特徵:
1、對象主要是國家,主要功能是調整國與國之間法律的不對等,達到統一,形成共識。
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
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採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
⑵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
你也是剛考完國際法對吧,這兩題我也掛了,你可以看一下書啊,裡面有寫的.
地方化債務是指以國家名義承擔的而事實上是用於國家領土某一部分的債務.(在第三章的國際法上的繼承這個小節里)
按照國際法,國債和地方化債務,都都屬於國家債務.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我沒找到,我的答案是寫國際法的特徵了,這題也考掛了.這次出的題目感覺很偏,是故意刁難我們,如果不考重點,那我們就記偏題就行了不是更聰明嗎?
⑶ 中國加入了哪些國際公約或國際組織關於涉外法律文件公證認證
中國沒有加入哪些國際公約。要辦理涉外文件公證認證的話,只能辦理使館公證認證,其他國際條約也就只有海牙認證。而海牙認證只針對已經是加入海牙公約的國家。中國香港和澳門是承認海牙認證的文件的。
⑷ (1)國際法院認定這種特許權協定不構成國際法上條約的法律與事實依據是什麼
我國《憲法》。
⑸ 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實體有哪三大類
一般認為,國來際法主體是指有自能力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的實體。國際法主體是國家間國際法關系的要素之一,與國際法客體相應而稱。依據這個定義,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下列幾個要素:(1)是非自然人的法律實體(entities);(2)是在國際法范圍內行為,並直接受國際法支配的法律實體;(3)是具有國際法權利、義務能力,且一般情況下都能獨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法律實體。
⑹ 國際法上承認的方式有( )。 是多選題
ABCDE國際法上的承認 指確認某事物在國際法上的存在,
從而肯定這一存在所產生的政治和法律後果。國際
法上的承認依承認的對象不同而分為對國家的承認、對
政府的承認、對民族的承認、對交戰團體的承認、對叛亂
團體的承認,以及對條約、領土地位和國際局勢的承認,
等等。對國家承認是確認某一地區的居民已經組成一個
國家並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人格,同時表示願意視其為
一個國家而與其交往。對國家的承認既是政治行為,又是
一種法律行為。之所以說是一種政治行為,是因為現存國
家對於新國家的承認,都是從政治、經濟各方面去考慮,
有時甚至主要從政治利益和外交政策出發來作出承認的
行為。之所以說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因為對國家的承認是
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任何國家的承認行為不得違反
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國家的承認行為一經作出,不僅產
生政治後果,而且還使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由此而產
生新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並成為它們之間建立和發展政
治關系、經濟關系和其他關系的法律基礎。對政府的承認
是確認一個集團的人在一個國家內已組成一個能夠在國
內實行有效統治,在國際關系中代表該國的政府,同時表
示願意視其為該國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與其交往。政府
的承認與國家的承認的對象不同,但二者又有著密切聯
系。在國際實踐中,對國家的承認與對政府的承認有時是
一致的。當一個新國家出現時,總是同時建立了新政府,
如國家的一部分領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屬國的獨立,
或兩個及兩個以上國家的合並,都會產生新的國家,也會
同時產生新的政府。這種情況下,承認新國家,也就意味
著承認代表該國的新政府。但是還有另一種情況,國家的
承認與政府的承認不同,如當某現存國家內部發生社會
革命或政變,導致政權更迭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根本變化,
而這一國家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不受影響時,則只發生政
府的承認而不引起對國家的承認。對民族的承認一般是
指下述情況:當一個民族起來反抗外族侵略,形成了自己
的政權組織,對本地區的許多地方實施有效統治時,盡管
爭取民族獨立的武裝斗爭尚未完全結束,它仍然可以取
得作為民族的承認。所謂對交戰團體的承認,是指在一國
發生內戰的情況下,當內戰雙方各占據一定地區以公開、
有組織的武裝力量進行斗爭,勝負一時難分時,其他國家
為了保護本國利益和尊重內戰雙方的合法權利,而承認
內戰中的非政府一方為交戰團體的行為。交戰團體有權
利和義務按照戰爭法進行戰爭,承認國對雙方負有中立
義務,也有權利要求雙方尊重其中立地位。交戰團體在其
控制區內行使事實政府的權力,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具
有國際上的法律效力。實際上,各國對於交戰團體的承
認,通常都是從政治上和道義上支持非政府一方,以及保
護本國商務及僑民利益等方面考慮來決定的。交戰團體
一旦被承認,就構成了對交戰狀態的確認。但是,對交戰
團體承認的效果是有限的、暫時的,它與對國家的承認有
區別,被承認的交戰團體並不享有締結條約、派遣外交代
表或其他與戰爭無關的權利,它同別國所進行的交往仍
然是非正式的。所謂對叛亂團體的承認是指在一國內發
生武裝叛亂,而叛亂者尚未能占據較大地區以公開有組
織的武裝力量進行斗爭的場合,第三國為保護自身利益,
可以宣布承認叛亂者為叛亂團體。對叛亂團體的承認與
對交戰團體的承認有所不同。對叛亂團體的承認,只是表
示不將其看作普通盜匪,承認國在一定范圍內對叛亂者
的武裝斗爭保持中立,並可在其控區內就具體事務與其
交往,但是並不使叛亂者享有交戰團體的權利。所謂對條
約、領土地位和國際局勢的承認,是確認其合法性。在以
上幾種國際法上的承認中,最重要的是對國家和對政府
的承認。對民族、交戰團體、叛亂團體、條約、領上地位和
國際局勢的承認,在現代國際生活中是較少發生的。
至於承認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承認兩種。明示承認
是用明白的語言文字表達的承認,如以宣言、聲明宣布承
認,或以照會、函電等正式通知被承認方,等等;默示承認
是用實際行動表示的承認,如派任外交代表、締結雙邊條
約或作出願意建交的表示等。在國際實踐中還有所謂法
律上承認與事實上承認的區別。法律上的承認也稱為正
式承認,這是一種完全的、無保留的承認;事實上的承認
是一種非正式的承認,一般是對於被承認的國家或政府
是否鞏固尚不很肯定,但由於願意和其建立關系以處理
實際問題而給予的承認。往往在事實的承認之後繼之以
法律上的承認,但法律上的承認並不一定要經過事實上
承認的階段。
⑺ 讀律師讀國際法到當律師,需要考哪些證件
國際法?你說的是國際公法還是類似於跨境並購貿易的相關規則和仲裁規則?如果是仲裁或者跨境並購的話就去讀國際經濟法或者民商法或者國際私法的學位,然後考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即可從業,有些人也會考取紐約州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是這屬於錦上添花。
如果你問的是在ICJ或者PCA做有關國際公法的案子的話···我覺得這個理想略微有點不切實際···如果想為祖國爭取權益的話,可以讀國際公法的研究生和博士生,然後爭取進入外交部條法司工作,可以為祖國的條約訂立之類的作出貢獻。前任外交部條法司司長薛捍勤現在擔任ICJ的大法官。
但是這兩種路徑對於學校的要求都非常高,並不是一個easy job,還要三思啊。
⑻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1)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2)國際法主版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權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
因這它具有階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http://ke..com/view/16428.htm
⑼ 國際法在國內適用的方式有哪兩種
國際法多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我國靈活性地以採納、轉抄化的方式適用國際條約。
採納襲就是直接認可並適用(引用)某個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
轉化就是通過重新制定或修改國內法的方式在實際意義上來實現對國際條約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