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認證
『壹』 新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有何區別
與現行《規則》相比,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幾方面:
一、為與ISO/IEC 17021-1:2015規定相協調,對現行《規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例如:
1、在4.6.3(3)中允許認證機構「對其他一般不符合項已評審,並接受了申請組織計劃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2、在5.2.1中規定「作為最低要求,初次認證後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證書簽發日起12個月內進行。此後,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個日歷年(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進行一次,且兩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5個月」。
3、在6.5中規定「在認證到期後,如果認證機構能夠在6個月內完成未盡的再認證活動,則可以恢復認證,否則應至少進行一次第二階段審核才能恢復認證。證書的生效日期應不早於再認證決定日期,終止日期應基於上一個認證周期。」
4、在8.2中規定「再認證的認證證書有效期不超過最近一次有效認證證書截止期再加3年」。
二、為與ISO 9001:2015規定相協調,對現行《規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例如:
1、在4.1.2(4)、4.3.3.2等條款中用「管理體系成文信息」取代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根據《規則》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對《規則》的內容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例如:
1、對原規則的部分內容進行了簡化。例如:在4.1.1認證機構影響申請組織公開的信息中增加了「本規則的完整內容」,同時刪去了「本機構的授予、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或撤銷認證及其證書等環節的制度規定」;在4.1.2認證機構應要求申請組織提交的材料中刪去了「多場所活動、活動分包情況」、「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准清單」、「質量管理體系已有效運行3 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其他與認證審核有關的必要文件」。
2、在4.3.2中規定「申請組織的最高管理者及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員」應該參加首、末次會議;「申請組織要求時,審核組成員應向申請組織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3、在4.3.3.3中規定第一階段審核不在申請組織現場進行的,「應記錄未在現場進行的原因」。
4、刪去了原4.3.3.5「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應安排適宜的間隔時間,使受審核方有充分的時間解決第一階段中發現的問題」。
5、在4.3.4中刪去了「申請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標準的要求」、「發現申請組織存在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或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增加了「受審核方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6、在4.4.3中明確「認證機構應在作出認證決定後3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報告提交申請組織」。
7、在4.6.5條款中增加了不能頒發認證證書的情況「受審核方的質量管理體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標準的要求」以及「發現受審核方存在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或有其他與產品和服務質量相關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8、在6.2中規定再認證審核「在質量管理體系及獲證組織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無重大變更時,再認證審核可省略第一階段審核,但審核時間應不少於按4.2.1條計算人日數的2/3」。
9、在7.2.1暫停證書的情況中刪去了「被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發現體系運行存在問題,需要暫停證書的」。
10、在7.3.1撤銷證書的情況中增加了 「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列入質量信用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以及「拒絕接受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
11、在8.1(6)中規定「證書應註明:獲證組織必須定期接受監督審核並經審核合格此證書方繼續有效的提示信息」。
12、在12.2中刪去了「記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的規定。
13、在12.4中規定「所有具有相關人員簽字的記錄,可以製作成電子文檔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須妥善保存,保存時間至少應當與認證證書有效期一致」。
14、在附錄A中中取消了關於有效人數「原則上以組織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所附名冊等信息為准」的規定;增加了「覆蓋於認證范圍內的非固定人員(如:承包商人員)和兼職人員也應包括在有效人數內」,並規定「組織正常工作期間(如輪班制組織)安排的審核時間可以計入有效的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間,但往返多審核場所之間所花費的時間不計入有效的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間」。
四、根據相關政府規定的變化,對現行《規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例如:
1、在8.1中規定,認證證書應註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五、在認證機構要求方面
1、原規則2.2中的表述修改為「認證能力、內部管理和工作體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
2、新增了「2.5不得將申請認證的組織(以下簡稱申請組織)是否獲得認證與參與認證審核的審核員及其他人員的薪酬掛鉤。」。
需要重點提示的是:行業機構應關注到認證機構基本條件中相關內容的變化,新舊版本兩種描述是有差別的。新版本中內容提高了要求。可以理解為如果檢查確定認證機構不符合17021標准,那麼它就是不符合規則要求,特別是不符合認證機構設立條件,可能面臨撤銷機構的處罰。
『貳』 現行的合格評定活動(認證、FDA)有哪些,他們的特點是什麼
現行的和合格評估活動特點評估活動特點。
『叄』 世界上食品企業現行的管理體系(認證)有哪些
食品行業體系現行管理體系(認證):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標准)
BRC(英國零售商公會)食品標准
IFS(國際食品安全)
GMP(良好生產規范)
HACC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
希望上述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肆』 現行的業余無線電證書考試方法是什麼
現行的業余無線電證書考試方法是:要取得業余無線電台操作證書,需要通過各省市無線電管理部門組織的業余無線電台操作能力驗證考核,A、B、C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的題目不同,愛好者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復習。
A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為30道題,答對25道題為通過;
B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為50道題,答對40道題為通過;
C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為80道題,答對60道題為通過。
A類能力驗證主要側重於對法律法規和基本操作的考核,B類和C類能力驗證則更側重於實際通聯操作以及無線電方面的理論知識。
『伍』 我國現行的電子認證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A:電子簽名法 B: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C:電子簽名示範法 D:後續
B: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下面是內容
發布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布文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號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5年2月8日發布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5號)同時廢止。
部長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子認證服務行為,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認證服務,是指為電子簽名相關各方提供真實性、可靠性驗證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是指為需要第三方認證的電子簽名提供認證服務的機構(以下稱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
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為電子簽名提供電子認證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電子認證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電子認證服務機構
第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人員。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運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不少於三十名,並且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滿足電子認證服務要求的物理環境。
(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六)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人員證明。
(三)資金證明(經依法審計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新成立公司的驗資報告)。
(四)經營場所證明。
(五)國家有關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術、設備、物理環境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憑證。
(六)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需要對有關內容進行核實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進行核查。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與申請人有關事項書面徵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准予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並公布下列信息:
(一)《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編號。
(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名稱。
(三)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及時公布。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一條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應當持《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之前,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布下列信息:
(一)機構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二)機構住所和聯系辦法。
(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編號。
(四)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五)《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時間。
第十三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擬變更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類型、股東以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事項的,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應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並自辦結之日起五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章電子認證服務
第十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規范》等要求,制定本機構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和相應的證書策略,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前予以公布,並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電子認證業務規則和證書策略發生變更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六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布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
第十七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提供下列服務:
(一)製作、簽發、管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二)確認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真實性。
(三)提供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目錄信息查詢服務。
(四)提供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狀態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准確。
(二)保證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妥善保存與電子認證服務相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保密規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對電子簽名人和電子簽名依賴方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受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前,應當向申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和電子簽名的使用條件。
(二)服務收費的項目和標准。
(三)保存和使用證書持有人信息的許可權和責任。
(四)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責任范圍。
(五)證書持有人的責任范圍。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受理電子簽名認證申請後,應當與證書申請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電子認證服務的暫停、終止
第二十三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擬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並辦理《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注銷手續,持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九十日前,就業務承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有關各方。
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六十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並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就業務承接進行協商,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未能就業務承接事項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達成協議的,應當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安排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承接其業務。
第二十六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被依法吊銷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其業務承接事項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有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機構開展的電子認證服務業務的義務。
第五章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第二十八條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准確載明下列內容:
(一)簽發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名稱。
(二)證書持有人名稱。
(三)證書序列號。
(四)證書有效期。
(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
(六)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電子簽名。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可以撤銷其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一)證書持有人申請撤銷證書。
(二)證書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三)證書持有人沒有履行雙方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證書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身份的有關材料進行查驗,並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二)證書持有人申請更新證書。
(三)證書持有人申請撤銷證書。
第三十一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更新或者撤銷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時,應當予以公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規符合性、安全運營管理、風險管理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實行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有效期內不得降低其設立時所應具備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認證業務開展情況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一)重大系統、關鍵設備事故。
(二)重大財產損失。
(三)重大法律訴訟。
(四)關鍵崗位人員變動。
第三十六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三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託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承擔具體的監督管理事項。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上述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有關協議或者對等原則核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境外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2005年2月8日發布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5號)同時廢止。
『陸』 國家實驗室認證現行標準是什麼
沒有特別的書面,關鍵還是要申請
『柒』 德國現行安全認證標志的英文縮寫是什麼
TUV GS
『捌』 企業做9001,14001,OHSAS三體系認證的現行費用要多少
我這里也辦理3體系認證。證書帶UKAS標志。45天拿證書。速度快。費用么,和你們是否有分公司、人數規模、污染程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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