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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犯罪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03 03:18:28

1. 青少年犯罪案例有哪些

2002年12月1 5日下午,被告人謝濤提議綁架宜昌市教中心學生邱某(女,16歲)以勒索贖金,得到唐劍波等人的同意,並就具體事宜進行了商議。

次日上午,謝濤、蔡亮到枝江市租賃了一間民房以作藏匿邱某之需。

下午3時許,謝濤、唐劍波、蔡亮、周娟來到宜昌市職教中心門前等候邱某放學。邱某放學時,唐劍波、謝濤先後多次對邱某提出找其談點事,均被拒絕。

12月17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謝濤、付習文、秦琴來到邱靖家的樓下等候。見邱某從家中出來,秦琴以談事為由,強行將邱拖上計程車,將邱帶至付習文家中。

當日下午4時許,蔡亮給邱某家打電話,先後對邱的父母提出,邱某在其手中,讓他們用5萬元來贖人。

12月18日下午4時許,蔡亮給邱家打電話,問邱的父親邱正雲贖金准備好了沒有,邱正雲說只准備了3萬元,蔡讓其將贖金裝在一個紅色塑料袋中,次日的上午10時到西陵劇場的門前等侯。下午5時許,邱某被帶到枝江市租賃的房屋中看守。

12月19日上午10時許,謝濤、唐劍波、郭明、蔡亮按約定來到西陵劇場,看見邱正雲後,謝濤見附近的人很多,懷疑是警察,蔡亮用公用電話給邱正雲打電話,讓其從西陵劇場走到宜昌市財校門口等。謝濤等四人一同乘公共汽車到猇亭,謝濤給邱正雲打電話責問其為什麼帶警察,並指令其到宜昌市磨盤溪公路旁交贖金,同時安排唐劍波到枝江轉移人質。

當謝濤、郭明、周娟在約定的地點准備收取贖金時,被公安幹警當場抓獲。

[評析]:

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困擾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消除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維護社會秩序,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現階段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點:

一是犯罪年齡低齡化。從我院近幾年受理的案件情況來看,犯罪年齡漸趨年少,罪犯的平均年齡有低齡化趨勢,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數也比往年有所增長。

二是犯罪類型多元化。青少年犯罪類型越來越多,主要有盜竊、搶劫、傷害、敲詐。此外,殺人、強奸、綁架等惡性案件也時有發生,且犯罪常表現為故意犯罪,很少為過失犯罪,犯罪時不計後果,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在很多案件中,十幾歲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劃,作案後偽造現場,一些從報刊影視上學到的反偵查手段被頻頻使用,使得青少年犯罪具有了明顯的成人化、智能化特點。

四是犯罪方式團伙化。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識,就容易相互影響,形成共同犯罪。而且這種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團伙性犯罪,這與有組織有策劃的團伙性犯罪有所區別,

二、青年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外因有家庭、學校、社會三個方面。

1、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禦能力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發育都處於特殊時期,具有心理不成熟、情緒不穩定,自控能力差、認識偏頗,觀念紊亂,僥幸心理作怪等心理特點。由於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分辨事非能力較差,其涉世的無知性、盲目性就很難應付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影響,經不起誘惑,很容易被別人拉攏、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義氣用事,不計後果等,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極易受外界因素的影響,一些社會上的不良青年、違法人員嚴重影響著青少年的成長,有的甚至教唆青少年犯罪。

2、家庭教育的諸多缺陷,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環境是影響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據調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狀況普遍偏差,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離異,有的教育不當,有的過於溺愛。家庭環境和家長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對青少年的心理、品德、愛好和思想的影響至關重要。

3、有少數學校對預防青少年犯罪認識不足。近年來,學校的德育工作和法律教育從總體上看是在不斷加強,但是發展不夠平衡。學校是對青少年開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陣地。而一些學校尤其是農村學校,重智輕德,法制教育流於表面化、形式化。有些學校對青少年學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夠,導致許多青少年學生缺乏正確的理想信念,不知什麼是違法,什麼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頭腦中沒有辨別是非的標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談不上遵紀守法,這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4、不良文化是青少年犯罪的誘因和溫床。由於一些宣傳暴力的電影和文化作品的影響,社會不良刺激的增多,導致社會規范失控,價值觀念的巨變,青少年犯罪上升。一些「黃色」書刊的毒害,一些新聞媒體播放的暴力等影視製品的影響,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不少青少年犯純粹是對一些影視鏡頭的刻意模仿,犯搶劫、盜竊罪的青少年則多為影視里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所誘惑,涉嫌性犯罪的青少年幾乎全部觀看過淫穢影碟或訪問過色情網站。此外,還有一些網吧、不健康的娛樂場所和「玩就玩個心跳」、「過把癮就死」等反映社會轉型期的一種浮躁心態及其他一些灰色民謠、黑話、小道消息,無不對青少年身心造成消極的影響。

三、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

控制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其核心在於預防,要通過法律的形式調動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各方面的力量,幫助青少年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一)對青少年進行心理健康教育。應加強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提高他們明辨是非和抵制錯誤的能力,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要對青少年進行道德、理想教育,使他們建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法制教育要從娃娃開始」。為什麼呢?這是因為青少年時期正處在長身體、學知識時期,這一時期,可塑性很強,正是確立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是非觀、法制觀的重要時期。要使他們接受正確的東西,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以保證他們沿著祖國未來需要的道路健康成長,就必須在對他們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時,加強法制教育。只有使他們從小學法懂法,才能知道什麼行為是合法,什麼行為是違法或犯法,從而自覺遵紀守法。

(二)建立和倡導溫暖、和諧、健康、文明的家庭生活環境,保證青少年健康成長。正確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父母要了解子女的生理和心理的發展、變化,不能固守「長輩」的角色和地位,缺少與子女「交朋友」的意識,對他們不能過於苛求,應給予他們更多學習上的幫助、生活上的關心、精神上的鼓勵和誘導。家長除了科學文化知識外,還應對子女進行基本生活技能的教育和培養、倫理、道德、法律教育。防止溺愛、體罰、控制、放任、庇護,要鼓勵、交談、權威(維護權威,最重要的是父母要提高自身素質,能夠回答和解決子女提出的各種問題及正確地管理自己的家庭,以正確的自身行為,使子女心悅誠服)、限制(對子女的不良行為如逃學、無故夜出、亂交朋友、攜帶管制刀具等要進行管制和約束,以消除他們違法犯罪的誘因和機會),及時制止越軌行為等。

(三)加強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樹立良好的校園環境。如果正確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那麼良好的校園環境則是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保障。這要求學校應從兩個方面做好:一是要對其內心進行正確的引導。把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結合起來,即:學校要開設法制課程,多上思想道德品質課,引導和培養中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道德法制觀念;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向上的活動,培養學生開朗、活潑的性格; 二是要加強對青少年的外部行為的管理和約束。對學校要不段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嚴肅校紀校規, 正確規范和約束學生的行為。還要對學生中存在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管制和約束,有效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四)遏制不良傳媒的誤導,加強娛樂消費的引導和管理。不良傳媒是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誘因之一,這一問題已引起各國政府和公眾的普遍關注。有關部門要在加大查處力度的同時,廣泛開展面向青少年的讀、視、聽指導,提高他們判別是非優劣的能力和鑒賞水平。如組織影視讀物鑒賞指導組,推薦優秀作品,開展鑒賞評析活動,引導他們讀好書、唱好歌、看好節目。針對娛樂場所對青少年行為的巨大影響,要加強對青少年娛樂消費的引導和管理,規范娛樂場所的經營,堅決控制未成年人進入法律規定不得進入的娛樂場所。加快公益性文化設施如圖書館、體育館、文化館、紀念館、博物館等場館的建設,發揮其娛樂、教育功能。

2. 犯罪案例分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勞動者作為生產力中的決定性因素,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注重對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我國政府歷來堅持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重視生產安全和安全生產。早在1956年,國務院就公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了工廠的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963年就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發布了《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以後,還針對某些特殊問題、特殊行業公布了一系列具體規定,主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關於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工業企業工人照明標准》、《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法》等。盡管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嚴把安全關,把安全施工、安全生產、安全作業作為勞動中的頭等大事來抓,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只顧埋頭掙錢,置勞動者的健康、安全於不顧,對事故隱患不及時排除,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強行生產作業,以致頻頻發生勞動安全事故,嚴重侵犯勞動者的人身權利,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特別是近年來一些新興行業的興起,高空、高壓、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發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針對這些情況,必須運用刑法武器與侵犯勞動安全的行為作堅決的斗爭,以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相互關聯的要件: (1)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所謂勞動安全設施,是指為了防止和消除在產過程中的傷亡事故,防止生產設備遭到破壞,用以保障勞動者安全的技術設備、設施和各種用品。主要有:一是防護裝置,即用屏護方法使人體與生產中危險部分相隔離的裝置;二是保險裝置,即能自動消除生產中由於設備事故和部件損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裝置,如安全閥、自動跳閘、卷揚限制器等;三是信號裝置,即應用信號警告、預防危險的裝置,如信號燈、電器指示燈等;四是危險牌示和識別標志,即危險告示標志和藉助醒目顏色或圖形判斷是否安全的標志。勞動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即符合國家立法機關、生產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一系列保障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標准。事故隱患是指由於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潛藏著的發生事故的苗頭、禍患,僅限於勞動安全設施方面的事故隱患。如未給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氣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發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的;未給在有噪音、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發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或帽盔的;未給從事電器操作的人發絕緣革化、絕緣手套的;未給在高空作業的工人配備安全帶的;機器設備的危險部分未安裝防護裝置的;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未安裝安全裝置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性能不佳,電器設備未設必要的可熔保險器或自動開關的;車間或者工作地點所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塵高於每立方米2毫克,對散發有害健康的蒸氣、氣體的設備未嚴加緊閉的等。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是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如果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不是由於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是由於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壞、放火等引起的,則不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2)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對勞動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責任的其他部門。本罪的構成必須以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為條件。如果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沒有提出事故隱患,行為人因而沒有採取措施的,不成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這里的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既包括對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採取任何排除隱患的措施;也包括對生產安全不重視,敷衍塞責,雖然對事故隱患採取了一些措施,但這些措施並沒有真正落實或者雖然落實,但由於採取的措施不得力或不正確,而並不足以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仍然存在。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的行為是一種不作為。行為人作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負有保證安全生產的職責,行為人卻不履行職責,對嚴重威脅生產安全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從而使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構成不作為犯罪。 (3)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後果。所謂重大傷亡事故,根據司法解釋,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響;或者引起單位職工強烈不滿,導致罷工、停產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里的單位,根據《勞動法》第2條的規定,其范圍非常廣泛,既包括一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也包括其他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在司法實踐中,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主要發生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主管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副廠長、副經理,以及直接負責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工作的安全員、電工等等。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規定,以他罪追究處罰,所以,本罪的主體中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只能表現為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意志上並不希望發生事故。對於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有關直接責任人則是明知或者應該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肯在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進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負責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僥幸心理;無論屬於哪各種情況,都不影響構成本罪,但在具體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3. 著名的犯罪案例

看《福爾摩斯》吧

4. 未成年犯罪的著名案例50

案例二

湖南衡陽12歲男孩殺死姑媽一家三口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陽市一名12歲的小男孩因抵觸姑媽的管教,將放學回家的表弟表妹殺害,未等離開,又將剛回家的姑媽殺害,清理現場後逃離。據悉,犯罪人肖某為衡陽縣城某中學初一寄宿學生9年前因父母離異寄宿在姑姑家,但平時對姑姑管教甚嚴產生抵觸情緒。

推薦理由

此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年僅12歲的作案人所體現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引發了公眾對於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思考。

案例三

14歲少女與男友殺人拋屍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2日,雲南昆明市一名約14歲的少女王某和她25歲的男友意圖搶劫計程車司機。在男友控制司機以後,王某用隨身攜帶的跳刀,側身朝司機臀部、腹部連續刺去。在被刺50多刀後,司機喪命。在其男友獨自把屍體拖向岸邊拋入河中後,兩人行至安豐營附近棄車逃離。幾日後,二人被海口派出所抓捕歸案。

推薦理由

該案件屬於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況:王某在結交其男友段某後受到不良影響,兩人合謀做出違法犯罪之舉,體現了未成年人不正確的交友觀對其犯罪行為的影響。

案例四

17歲少年14天連害九命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2日到25日,短短十四天內,貴州安順市17歲的少年白中傑與其在網路上結交的朋友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在短短14天內,白中傑共參與搶劫2次,搶劫財物70248元,致死9人,且在搶劫過程中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

裁判結果

2011年11月15日,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白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推薦理由

未成年人對於網路的沉迷是此案發生的主要誘因:白中傑與其網路上結交的朋友不滿足於網路上的暴力,在急需上網資金的利益驅使下實施了搶劫殺人的行為。此案敲響了未成年人不合理使用網路的警鍾,只有樹立正確的上網意識,讓未成年人更加直觀形象的了解到沉迷網路的危害,才能有效防止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案例五

重慶10歲女孩摔嬰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5日,重慶市10歲的女孩李蕾抱走將要被推出電梯的嬰兒,在電梯內對其持續毆打5分鍾後將其扔出了25樓,致被害嬰兒身亡。事後李蕾撒謊脫罪樣子的真誠,邏輯清晰,甚至還淡定的安慰被害人家屬。據悉,李蕾曾因車禍頭部受傷,事發前曾有異常表現:據同學介紹,其事發前兩三天就說過想要把一個嬰兒放

5. 中國十大犯罪案件對應的電視劇

10、《驚天大劫案》

取材於1995年廣東番禺的一起武裝搶劫運鈔車案,導演是趙寶剛。案件中被搶金額1500萬,那個年代1500萬,不是小數啊。有意思的是,盡管這一案件早早就被拍成了電視劇,但這一案件的最後一名罪犯直到2017年才被逮捕,2017年1月6日21年前在廣州番禺搶劫運鈔車1500萬大案的最後1名嫌犯陳某敏被壓回廣州,此人在雲南瑞麗發現,他用假名在瑞麗藏匿了18年,有家庭有小孩,最後警方通過技術工作以及大數據等手段,在其經營的裝修鋪將其抓捕。

9、《紅蜘蛛》

《紅蜘蛛》系列是國內不多主打講述女性犯罪的電視劇,至今有4部,平均每2集講述一個女性犯罪故事,劇情往往比較壓抑。

8、《大江東去》

《大江東去》取材於90年代末震驚全國的「沈陽慕馬大案」,1999年中央嚴肅查處了遼寧省沈陽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慕綏新,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馬向東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根據慕馬案改編而來的電視劇還有《人大主任》。

7、《犯罪升級》

一部18集電視紀實片,根據90年代發生在東北煤礦的鶴崗1·28大案改編而來。1995年1月28日,黑龍江鶴崗市南山礦發生槍殺11人的惡性搶劫案件,罪犯搶劫的目標是當晚存放在小倉庫中的近百萬工資款,這些錢原本次日是要發給礦上工人過年的。

6、《黑洞》

《黑洞》劇中聶明宇的原型是原安徽阜陽市紀委書記之子史青峰,對外身份是縣法院經濟庭的一個法官,但在黑道中很吃得開,貪污受賄走私姦汙民女無惡不作。從1996年公安機關開始立案調查史青峰,結果歷時3年多才正式結案。

5、《第二面》

取材於江蘇鹽城市「4·15」搶劫金庫的特大殺人案,犯罪原型雷國民在1992至2001年間,先後流竄於東南各省,夥同他人或單獨採用極其殘忍的暴力手段,搶劫作案10多起,共殺死、殺傷20餘人,劫取人民幣300餘萬元,並於2001年4月15日製造了震驚全國的「4·15」大案,2001年12月28日被槍決。

4、《征服》

《征服》中劉華強的原型是石家莊某地黑社會老大張寶林,在石家莊引起黑勢力惡斗並引發命案被依法逮捕槍決。

3、《罪域》

《罪域》取材於當年轟動一時的廈門賴昌星遠華大案,不過劇情更主旋律一些,講的是一位剛正不阿的新任市委書記對抗商界梟雄的故事,劇中兆輝煌十分經典。

2、《末路1997》

又名《中國刑偵一號案》,劇中的白寶山,是新中國刑偵史上第一個有坐標地位的殺人犯,年輕時便因多次參與盜竊、搶劫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後又因在獄中殺死2名獄友而改判15年有期徒刑。出獄後白寶山產生對警察的報復心理,1996年3月31日打傷警察搶走五六式半自動步槍一把,隨後以此槍多次作案,殺死五名警察、打傷八名,後來白寶山從北京轉到新疆繼續作案,1997年9月5日被捕,1998年4月被處以槍決。

1、《插翅難逃》

之所以當年能引起這么大的轟動,有一部分是沾了李嘉誠的光,故事主要講述曾綁架李嘉誠長子李澤鉅還能全身而退的世紀罪犯張子強的故事,當然為了更好看,劇中還穿插了張世豪與妻子郭金鳳20年愛恨孽緣的感情線。

《拆翅難逃》之外,還有一部表現張子強犯罪過程的電視劇《驚天鐵案》,不過由於尺度太大在網路上已經不容易找到了。

6. 外國十大成犯罪案例

辛普森殺妻案,絕對的萬民轟動,當時連柯林頓總統都看庭審直播。

7. 說說世界上著名的幾件犯罪案件(越多越好)

膛手傑克(1888) 傑克只是一個設想的名字,為什麼這里將他排在第一呢,因為我們在世界的每處地方幾乎都能聽見他的名字,描寫惡魔傑克的書多得數不勝數。開膛手傑克是個不知名的謀殺者,他至少在倫敦殺死過5個妓女。她們的屍體都被肢解,釵h器官被除去,這些都說明兇手是一個醫生或醫學院的學生。 新奧爾良的斧頭殺人魔(1918—1919) 這可能是個白人,他對義大利人開的雜貨鋪似乎特別仇視。他至少殺害了8個義大利雜貨商。他總是在夜晚先撬開門,然後又用斧頭將裡面睡覺的人砍死。但是這樣的謀殺到了1919年的10月就完全停止了——也釵]為這個帶斧頭的人死了——他的謀殺動機究竟是什麼無人知道,但顯然不是為了錢財。 月光下的謀殺者(1946) 這一事件被收進《謀殺網路全書》,書上稱這個謀殺者是「虐待狂」,但似乎並無證據可以說明這一點。1946年上半年,在阿肯色的一些小鎮里共有3個男人和2個女人被殺,他們都是在滿月的那天晚上被謀殺的。在最後一次謀殺事件的幾天後,一個很有嫌疑的人自己趴在鐵軌上,自殺身亡了 克利夫蘭的「無頭」謀殺者(1933—1937) 這一定是個很有力氣的傢伙。他每次行動都要同時殺死兩個人,然後將他們的屍體剁碎,混合在一塊,只是拿走了他們的腦袋!這樣相同的謀殺在1937年突然停止了,很可能兇手自願地住進了精神病院。(那位著名的警長艾利奧特

8. 中外著名犯罪案例

馬伯里訴麥迪案

9. 大學生犯罪案例

心情不好倆後大學生致5人受傷:

在西夏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學生涉案案例中,有一個因心情不好酒後毆打舍友的案例。兩位行凶者最後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5年5月30日晚,北方民族大學2014級學生李某,因為平時與同宿舍其他5人不和,當晚喝完酒後臨時起意想教訓下舍友。他叫來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以扇耳光、皮帶抽打、持棒球棒毆打等方式,毆打舍友,致5人受傷,其中兩人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餘三人為輕微傷。事發後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在學校保衛處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沒有錢花大學生做起「樑上君子

盜竊案例是大學生犯罪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多為臨時見財起意,懾於法律的威嚴,發案後大多會主動投案,量刑上也會從輕處罰。

2015年4月28日晚,寧夏大學學生張某在西夏區某小區入室盜竊現金3327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到案後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案發後退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同年7月8日,寧夏醫科大學學生王某進入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一男生宿舍樓內,盜走一台3800元的筆記本電腦。第二天其主動到轄區派出所投案。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並主動退回了電腦,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10. 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車司機,於1994年2月13日19時許酒後駕駛無牌照的小轎車,載著張某、唐某從某市街道行駛在超車時,將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下來的系鞋帶的婦女鄭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並將鄭某帶掛於車下。此時肖某將車暫停了一下。被告人張某、唐某發現該車撞人後,有人前來追車,即對肖某說:「有人追來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車底下有人的情況下,又駕車逃跑,將鄭某拖拉500米,致鄭某顱底骨折、廣泛性腦挫裂傷、胸腹重度復合傷、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事後,張某曾兩次對唐某說:「撞人的事,千萬不要告訴別人。」公安人員第一次訊問張某時,張某說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門口時才知道。當日公安人員第二次訊問張某時,張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實。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惡和故意殺人罪、張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窩藏罪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照的汽車在馬路上行使,造成汽車撞死他人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帶掛於車底的情況下,為逃避法律制裁,不顧他人死活繼續駕駛車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致鄭某死亡,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後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並未作虛假證明:被告人唐某未給肖某提供藏匿處所,也未幫助其逃匿,張某、唐某的行為均屬於知情不舉,尚不構成犯罪。該院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人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告被告人張某、唐某無罪。一審宣判後,肖某以不是故意殺人、量刑重為由提起上訴;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構成包庇罪、唐某構成窩藏罪為由提出抗訴。
[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汽車拉人肇事,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駕車逃跑時意識到車底下掛著人,但仍不停車,繼續駕車逃跑,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導致鄭某創傷性休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殺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唐某人行為均屬知情不舉,不構成犯罪,原審對二人判決並無不當,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不予採納。肖某的犯罪手段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害人不應在快車道上停留系鞋帶等具體情況,對肖某可不立即執行死刑。該院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維持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張某、唐某無罪的部分;撤銷對肖某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交通肇事罪處刑六年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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