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歌手認證
⑴ 請問一下流行歌手翻唱歌曲卻不註明原作出處算不算侵權
歌曲《月亮代表我的心》,由孫儀作詞,翁清溪(藝名「湯尼」)作曲,原唱回陳芬蘭,接著劉冠霖翻答唱。不過如今人們提起這首歌,首先想到的應該是鄧麗君演唱的版本。上世紀70年代,鄧麗君去東南亞巡演時聽到這首歌,後由她重新演繹,一舉唱紅,成為華人世界家喻戶曉的經典名曲。
至於翻版,只要付錢,原作者同意,沒有什麼不可以唱的,至於到底同沒同意,跟購買CD的消費者沒有法律關系了,對於沒有原作者或者原作者已經逝去一定年限且沒有人要求繼承什麼的類似民謠民歌什麼的最原始版本,是沒有版權的,但是不得傳播低俗一類的。
⑵ 我再讓證音樂達人翻唱歌手類別的時候提示有風險的翻唱remix采樣是什麼意思
音樂達人翻唱歌手類別的歌曲也挺好的。
⑶ 我想通過酷狗的翻唱歌曲認證,怎麼弄呢
酷狗,網易雲這些都是先要申請音樂人的,如果成功,才可以上傳音樂
⑷ 翻唱歌曲算侵權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4)翻唱歌手認證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⑸ 那些歌手翻唱別人的歌算侵權嗎
如果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或者以達到宣傳廣告為目的的翻唱是要講究版權問題版的,要是用於以權上目的的最好去和他們談談版權。要只是用於娛樂方面的那就只是娛樂娛樂罷了。
象迪克牛仔他以前只是在迪吧里唱歌為職業的,就是不停的演唱別人的歌,一唱就40年後來就因演唱了一首《有多少愛可以重來》出名了,感動的眼水直披。世道多滄桑啊!象迪克牛仔這類的就不算是侵權行為。
象剛你說的彩鈴公司要你的歌做彩鈴那絕對是要談論版權問題的,這個是合法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能讓他們白用你的歌。
⑹ 自己是翻唱歌手可以在QQ上能進行「V」認證碼
我只知道網易雲可以認證歌手,希望採納
⑺ 我申請了QQ音樂開放平台個人歌手 上傳翻唱歌曲算侵權嗎
不能冒充是自己原創的,不要賺錢,如果註明是翻唱的就沒事
⑻ 目前大陸有哪些歌手是靠翻唱出名的
花兒樂隊首當其沖,最近遭罪呢,那些歌絕大部分是抄襲的,翻唱還死不版認。洗權刷刷!!!
費翔,冬天裡的一把火,惱人的秋風,都是國外的曲子
弦子,不得不愛,韓國的作品
趙薇 ,小冤家 愛情大魔咒,是水叮當的
朴樹,白樺林
費玉清,好像歌都是翻唱港台和日本的
如果把翻唱蘇聯老大哥的都算上,那就多了(非流行樂,哈哈)
應該還有,限於本人所知,就是這些。
總的來說大陸還是以原創為主,港台現在很大部分都是翻的,拿國外的曲子,填上詞,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