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認證人員
Ⅰ 關於審核員的認證考試。
國家注冊審核員是通過CCAA(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組織的全國統一資格考試,並版按照注冊要求通權過認證機構進行注冊,具備一定學歷要求,具備規定的實習審核員工作經驗,從事認證審核工作的注冊審核人員。
注冊審核員的類別:
1、質量管理體系(QMS)國家注冊審核員
2、環境管理體系(EMS)國家注冊審核員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OHSMS)國家注冊審核員
4、能源管理體系(EnMS)國家注冊審核員
(1)質量認證人員擴展閱讀
審核員的職責:
1、運用審核原則、程序和技術;
2、對工作進行有效地策劃和組織;
3、按商定的時間表進行審核;
4、優先關注重要問題;
5、通過有效地面談、傾聽、觀察和對文件、記錄和數據的評審來收集信息;
6、理解審核中運用抽樣技術的適宜性和後果;
7、驗證所收集信息的准確性;
8、確認審核證據的充分性和適宜性以支持審核發現和結論。
Ⅱ 質量體系認證做質量體系認證人員需要有哪些證書,
做質量體系審核員,需要考取審核員證書(本科4年工作經歷,專科15年工作經歷),然後找審核機掛靠就行了!
Ⅲ 做質量認證的流程是什麼
1.質量體系認證的申請
1.1.申請人提交一份正式的應由其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或其附件應包括:
1)申請方簡況,如組織的性質、名稱、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關人力和技術資源; 2)申請認證的覆蓋的產品或服務范圍; 3)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必要時提供資質證明、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咨詢機構和咨詢人員名單; 5)最近一次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6)有關質量體系及活動的一般信息; 7)申請人同意遵守認證要求,提供評價所需要的信息; 8)對擬認證體系所適用的標准其他引用文件說明。 1.2.認證中心根據申請人的需要提供有關公開文件。 1.3.認證中心在收到申請方申請材料之日起,經合同評審以後30天內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進後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方(受審核方)。以確保: A.認證的各項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文件並得到理解; B.認證中心與申請方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C.對於申請方申請的認證范圍,運作場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請方使用的語言等,認證機構有能力實施認證; D.必要時認證中心要求受審核方補充材料和說明。 1.4.雙方簽訂「質量體系認證合同」。 當某一特定的認證計劃或認證要求需要做出解釋時,由認證中心代表負責按認可機構承認的文件進行解釋,並向有關方面發布。 1.5.對收到的信息將用於現場審核評定的准備。認證中心承諾保密並妥善保管。
2.現場審核前的准備
2.1.在現場審核前,申請方的ISO9000標准建立的文件化質量體系,運行時間應達到3個月,至少提前2個月向認證中心提交質量手冊及所需相關文件。
2.2.認證中心准備組建審核組,指定專職審核員或審核組長作為正式審核的一部分進行質量手冊審查、審查以後填寫《質量手冊審查表》通知受審核方,並保存記錄。 2.3.認證中心應准備在文件審查通過以後,與受審核方協商確定審核日期並考慮必要的管理安排。在初次審核前,受審核方應至少提供一次內部質量審核和管理評審的實施記錄。 2.4.認證中心任命一個合格的審核組,確定審核組長、組成審核組代表認證中心實施現場審核。 A.審核組成員由國家注冊審核員擔任; B.必要時聘請專業的技術專家協助審核; C.審核組成員、專家姓名。 由認證中心提前通知受審核方並提醒受審核方對所指派審核員和專家是否有異議。如以上人員與受審核方可能發生利益沖突時,受審方有權要求更換人員,但必須徵得系認證中心的同意。 2.5.認證中心正式任命審核組,編制審核計劃,審核計劃和日期應得到受審核方的同意,必要時在編制審核計劃之前安排初訪受審核方,察看現場,了解特殊要求。
3.現場審核
審核依據受審核方選定的認證標准,在合同確定的產品范圍內審核受審核方的質量體系,主要程序為:
3.1.召開首次會議: A.介紹審核組成員及分工; B.明確審核目的,依據文件和范圍; C.說明審核方式,確認審核計劃及需要澄清的問題。 3.2.實施現場審核. 收集證據對不符合項寫出不符合報告單.對不符合項類型評價的原則是: A.嚴重不符合項主要指:質量體系與約定的質量體系標准或文件的要求不符;造成系統性區域性嚴重失效的不符合或可造成嚴重後果的不符合,可直接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 B.輕微的(或一般的)不符合項主要指:孤立的人為錯誤;文件偶爾未被遵守造成後果不嚴重,對系統不會產生重要影響的不符合等。 3.3.審核組編寫審核報告做出審核結論,其審核結論有三種情況: 1)沒有或僅有少量的一般不符合,可建議通過認證; 2)存在多個嚴重不符合,短期內不可能改正,則建議不予通過認證; 3)存在個別嚴重不符合,短期內可能改正,則建議推遲通過認證。 3.4.向受審核方通報審核情況、結論。 3.5.召開末次會議,宣讀審核報告,受審方對審核結果進行確認。 3.6.認證中心跟蹤受審方對不符合項採取糾正措施的效果。
4.認證批准
4.1.認證中心對審核結論進行審定、批准自現場審核後一個月內最遲不超過二個月通知受審核方,並納入認證後的監督管理。
4.2.認證中心負責認證合格後注冊登記頒發由認證中心總經理批準的認證證書,並在指定的出版物上公布質量體系認證注冊單位名錄。 公布和公告的范圍包括:認證合格企業名單及相應信息(產品范圍、質量保證模式標准、批准日期、證書編號等)。 4.3.對不能批准認證的企業,認證中心要給予正式通知,說明未能通過的理由,企業再次提出申請,至少需經6個月後才能受理。
5.認證范圍和認證標準的變更
5.1獲證企業若需擴大或縮小體系認證范圍時,由獲證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出以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相應的質量手冊,由合同管理部審查接受後,需擴大認證范圍的簽訂擴大認證范圍合同,需縮小認證范圍的,辦理原合同更改手續。現場審核時將負責審核擴大認證范圍相關要素和部門、生產車間,具體實施按《質量體系認證(審核)實施與控製程序》進行。審核通過後,給予更換認證證書,證書內更改覆蓋范圍,註明換證日期,但證書有效期不變。
5.2獲證企業需變更體系認證標准時(主要指認證標准由GB/T19002-1994idtISO9002:1994改為GB/T19001-1994idtISO9001或GB/T19003-1994idtISO9003:1994改為GB/T19002-1994idtISO9002:1994)須由獲證方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認證標准相適應的質量手冊。現場審核員審核認證標准變更的要素及相關部門,具體實施按《質量體系認證(審核)實施與控製程序》進行,審核通過後給予更換認證證書,更改認證標准,註明換證日期,但證書有效期不變。
Ⅳ 什麼是認證認可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
這些規則中有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認證認可活動,提高產品、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人員的能力和執業資格,予以承認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對認證認可工作實行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下,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條 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鼓勵平等互利地開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從事認證認可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編輯]第二章 認證機構
第九條 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認證活動。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第十條 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四)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第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申請、批准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和批准程序:
(一)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90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名錄。
第十三條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批准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
認證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
認證機構不得與認證委託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應當在一個認證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
第十六條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並依法經認定後,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編輯]第三章 認證
第十七條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推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屬於認證新領域,前款規定的部門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並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任何法人、組織和個人可以自願委託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不得以委託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也不得向委託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對認證、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作出認證結論,並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認證結論經認證人員簽字後,由認證機構負責人簽署。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
第二十四條 認證結論為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
第二十五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應當在認證范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不得利用產品、服務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也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已通過認證。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標志,並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礙社會管理,不得有損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並予公布。
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准。
統一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發布,並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三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標志,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涉及進出口商品檢驗目錄的,應當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時簡化檢驗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是長期從事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且已經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認可、具備從事相關認證活動能力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列入目錄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構。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前款規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事先公布有關信息,並組織在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評審;經評審並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在公布的時間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名錄及指定的業務范圍。
未經指定,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
第三十四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均可自行委託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第三十五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在指定業務范圍內,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及時的認證、檢查、檢測服務,不得拖延,不得歧視、刁難委託人,不得牟取不當利益。
指定的認證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
第三十六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開展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編輯]第四章 認可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
除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其他單位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的,其認可結果無效。
第三十八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檢查、檢測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第三十九條 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認證活動。
第四十條 認可機構應當具有與其認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並建立內部審核制度,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實施。
第四十一條 認可機構根據認可的需要,可以選聘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應當是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認可規則和程序,具有評審所需要的良好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二條 認可機構委託他人完成與認可有關的具體評審業務的,由認可機構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 認可機構應當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准等信息。
認可機構受理認可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
第四十四條 認可機構應當在公布的時間內,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完成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評審,作出是否給予認可的決定,並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認可機構應當確保認可的客觀公正和完整有效,並對認可結論負責。
認可機構應當向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並公布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名錄。
第四十五條 認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冊。
第四十六條 認可證書應當包括認可范圍、認可標准、認可領域和有效期限。
認可證書的格式和認可標志的式樣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七條 取得認可的機構應當在取得認可的范圍內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認可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布。
第四十八條 認可機構應當對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實施有效的跟蹤監督,定期對取得認可的機構進行復評審,以驗證其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再符合認可條件的,認可機構應當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布。
取得認可的機構的從業人員和主要負責人、設施、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等與認可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認可機構。
第四十九條 認可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
第五十條 境內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編輯]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認證企業徵求意見,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的方式,對其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對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監督,對其認證、檢查、檢測活動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五十三條 認可機構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認可機構執行認可制度的情況、從事認可活動的情況、從業人員的工作情況作出說明。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認可機構的報告作出評價,並採取查閱認可活動檔案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等方式,對認可機構實施監督。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的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認可機構、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調查了解情況,給予告誡,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認可違法行為,有權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編輯]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 境外認證機構未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准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第五十九條 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託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委託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託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
(三)未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准等信息的;
(四)未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五)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對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指定的認證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撤銷指定。
第六十三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
第六十四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認證機構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活動的,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第六十五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指定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布。
指定的認證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並予公布。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 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撤職或者解聘:
(一)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機構和人員予以認可的;
(二)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符合認可條件,不及時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的。
被撤職或者解聘的認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自被撤職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認可活動。
第六十九條 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
(一)受理認可申請,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時間內完成認可活動,或者未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准等信息的;
(三)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布的;
(四)未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第七十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發現認證機構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條件,不撤銷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發現指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指定條件,不撤銷指定的;
(四)發現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結論嚴重失實,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認證認可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一條 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或者認證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查處。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認證人員自被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5年內,認可機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七十四條 認證機構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認證,軍工產品的認證,以及從事軍工產品校準、檢測的實驗室及其人員的認可,不適用本條例。
依照本條例經批準的認證機構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管理體系認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組織;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評價的認證機構,經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方可取得認可機構的認可。
第七十六條 認證認可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 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Ⅳ 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資格
需提供基本資料:
1、申請書:1份,需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及齊縫章;
2、合專同:2份,需簽字並加蓋屬企業公章及齊縫章;
3、企業營業執照,需副本蓋有最新年檢章;
4、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需副本蓋有最新年檢章;
5、企業資質許可(如有),需正常有效期內;
6、企業簡介;
7、企業組織機構圖;
8、企業產品工藝流程圖;
9、企業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電子版)。
Ⅵ 質量認證時,員工需要做些什麼
質量認證一般分為來兩大源快內容,即現場審核認證和體系文件程序認證。
對此,員工有很多方面的工作要做。現場包括生產現場,環境衛生,生產操作(工藝、設備等審核認證很嚴的),員工必須認真按公司的程序和指導作業書辦事。同時,維護現場的整潔有序。
至於體系文件流程方面,員工層面不多,但要注意,員工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著裝大方,要有一定的形象(即不要邋遢,辦事亂七八糟),對客戶,對認證人員有禮貌等。負責體系文件程序認證的內部人員要積極和審核人員溝通,化解不好的方面的問題,美化公司流程。虛心請教。對審核所需的材料、證件、圖紙、時間安排等都要提前准備好,不要臨時慌亂。
其實很多要注意的,一下子不好講開,給你以上必須注意的事項。
Ⅶ 190001質量體系人員認證要求
1.目的
合理配置人力資源,通過培訓、考核,使管理體系涉及的與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有關的各類人員,具備履行其崗位職責的意識和能力,以保證公司管理體系的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的需要;滿足顧客的需求,增強顧客的滿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於本公司人員管理、考核、配置和員工培訓的控制。
3.術語和定義
詳見本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3.術語和定義中有關內容。
4.職責和許可權
4.1公司總經理對本程序負責,質管部是本程序的主責部門。
4.2生產部、供銷部為相關部門。
4.3質管部負責機構的設置,負責機構定員的編制與管理,並根據企業需要,制定部門、車間崗位職責及管理體系內各工作崗位任職資格標准及能力要求。
4.4質管部負責職工技術技能鑒定、公司幹部的選拔、任免、調配和績效考核與獎懲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和崗位資格有關管理工作。
4.5質管部負責制訂公司年度培訓計劃並報請公司經理批准,負責監督各類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好培訓考核記錄建檔工作。
4.6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人力資源管理和培訓工作,對本部門管理體系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繼續教育及考核管理工作,並保留培訓記錄。
4.7質管部負責員工的質量意識、環保意識、職業健康安全意識、相關法規教育與培訓;崗位技能培訓;負責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及考核管理工作,並保留培訓記錄。
4.8生產部負責協助質管部對生產員工進行生產作業技能和知識的培訓。
5.工作程序
5.1崗位資格標准和技術技能鑒定標准
質管部根據崗位職責、技術含量、崗位能力需求等,制定體系內各工作崗位的「崗位任職資格標准」,界定與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各崗位的任職資格和從事作業的能力要求。
詳見公司《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說明書》【C-QG-01】文件中有關規定。
5.2人員配置
5.2.1質管部按照公司機構設置和定員方案,根據《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說明書》的要求將符合標準的人員(新進人員、轉崗人員、培訓後的人員)配置到適當的崗位上,以確保從事影響產品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人員是能夠勝任的。
5.2.2每年年底質管部將根據《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說明書》、《員工工作業績評估表》對公司從事質量、環境、安全工作的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的結果輸入管理評審並保留記錄),篩選出不適合現任工作的人員,對其進行適當的教育、培訓或轉崗(保留記錄)。經適當的教育、培訓後仍不能勝任的人員不能從事現任工作。
5.2.3人員配置的途徑:
1.教育、培訓;
2.公司內部調配;
3.專業院校引進;
4.社會招募;
5.2.4經教育、培訓和新上崗人員,質管部在其工作二個月後組織對其進行重新評價(評價工作參照本程序5.2.2條款執行,並保留記錄),以驗證所採取措施的有效性。
5.3培訓
5.3.1年度培訓計劃的制訂
5.3.1.1每年年初,質管部依據對管理工作人員的評價及各部室報送的《專業培訓需求申請表》,匯總擬定出《年度公司人員教育培訓計劃》。
5.3.1.2《年度公司人員教育培訓計劃》報最高管理者批准後發布、實施。
5.3.2培訓方式包括:
1.委託培訓和進修(外部);
2.舉辦培訓班、講座、研討、座談、知識競賽等;
3.利用書刊、音像、軟體媒體等形式。
5.3.3培訓的內容:
1.質量管理體系、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准;
2.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
3.質量審核、數據分析、統計技術的基礎知識;
4.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及規章制度;
5.專業技術和技能以及企業管理知識;
6.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方面的教育和能力的培訓,主要包括:遵守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方針及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個人在管理體系運行中的崗位職責的主要作用以及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後果等。
5.3.4培訓的對象為管理體系中從事與產品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有關的各類人員。
5.3.5培訓的實施
5.3.5.1 中層以上領導幹部的培訓由公司質管部負責組織實施或委託培訓。
5.3.5.2 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與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有影響的管理人員、驗證人員和操作人員由質管部牽頭組織,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培訓或委託社會培訓機構培訓,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5.3.5.3 各部室負責人負責組織本部門、車間員工學習公司管理體系文件,進行質量意識、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教育,增強員工質量管理、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管理能力。
5.3.5.4 新工作人員的培訓,由質管部會同相關部門、車間安排落實。
5.3.5.5 特殊工種作業培訓由質管部按規定安排培訓計劃,列入公司年度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5.3.6培訓的考核
培訓後各培訓部門、車間組織對其進行考核,以確保其能遵循企業管理方針與體系文件的要求,將執行文件作為自覺的行動,使個人操作能力、預防事故及污染的能力明顯提高,滿足持證上崗的要求。
5.3.6.1考核方式包括:
1.驗證委培人員取得的合格證書;
2.組織書面考試;
3.組織操作技能考試;
4.在崗工作考核評價。
以上方式方法視需要可進行適當的組合,考核應保留記錄。
5.3.6.2對於採取的培訓的適宜性應徵求受訓者的意見,並保留記錄。
5.3.7質管部負責各類人員的動態培訓、考核管理,確保其上崗資格證書持續有效。
5.3.8質管部負責保存員工教育、培訓、經驗和技能的相關記錄,並作為職稱評定和晉級的依據。
5.4文件管理及數據分析
Ⅷ 做質量認證的流程是什麼
質量體系認證的申請。
申請人提交一份正式的應由其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或其附件應包括:
申請方簡況,如組織的性質、名稱、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關人力和技術資源。
申請認證的覆蓋的產品或服務范圍。
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必要時提供資質證明、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咨詢機構和咨詢人員名單。
最近一次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有關質量體系及活動的一般信息。
申請人同意遵守認證要求,提供評價所需要的信息。
對擬認證體系所適用的標准其他引用文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