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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打房產官司的知名大律師

發布時間: 2020-12-10 01:45:28

① 上海這邊,誰誰知道上海有哪些打房產官司比較有名的律師呀

在漢中路青少年活來動中自心這里,有一個孫洪林(大致是這個,可能音同字不同)開的律師事務所,他們打房產公司比較有名的。孫洪林在電視台和電台一直做房產類法律節目的。
還有你可以關心一下上海電視台18頻道,那個專門的法律節目,其中很多都和房產有關,幾個有名的房產類的律師經常出現的。你可以從電視台提供的信息和他們聯系的。

② 哪家律師事務所打房屋財產糾紛的官司最好

先擇律師,重於選擇律所。多咨詢比較,重點還是要負責任。

③ 專門打房產繼承官司的律師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案件介紹:
陳貞和汪景偉原系夫妻關系,兩人生養子女兩人,即陳1、陳2.汪景偉在1948年去世,汪景偉死亡之後,陳貞和王在1950年結婚,婚後兩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陳3、陳4、陳5、陳6。雙方結婚時,陳1和陳2均為未成年人,尚在學校學習期間。
陳2後與姜中錚結婚,婚後兩人生育子女兩人,即陳7、陳8。陳貞在1998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陳2在2003年去世。陳貞和王的父母均早於兩人去世。
位於北京市西城區的502號房屋和503號房屋(本案所涉及訴爭房屋,以下簡稱502號和503號房屋),原系陳貞所在的單位分配給其的公有住房,在陳貞去世之後,王分別和原產權單位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了上述房屋並繳納了購房款。
2001年5月11日,502號房屋登記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號房屋登記為王所有。
王生前並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因此上述當事人因訴爭房屋的繼承問題發生糾紛。
陳1、姜中錚、陳5、陳6和陳8、陳7在2015年5月17日將陳4和陳3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令502號房屋歸陳5所有,並由陳5給付其他當事人房屋折價款;503號房屋由陳6所有,由陳6給付其他當事人房屋折價款。

庭審過程:
庭審中,被告主張姜中錚不具有代位繼承的主體資格,因為姜中錚是陳貞的配偶,陳2早於王去世,陳2去世之後,應當由其子女作為代位繼承人,找不具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同時被告主張本案所涉訴爭房屋為王所有的個人財產,陳貞在1998年去世,訴爭房屋當時是陳貞所在單位分配的公房,沒有所有權,後王和陳貞的單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這兩套訴爭房屋。為此,被告提交了訴爭房屋的原購房合同。
同時被告還主張陳1和陳2沒有和被繼承人王形成扶養關系,作為沒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被繼承人王的遺產沒有權利要求繼承。被告聲稱當時陳1和陳2在陳貞和王結婚時沒有成年,當時兩人一直由陳貞在老家的親戚照顧,陳貞給他們寄生活費。後來兩人來北京之後被送出國留學,在陳貞去世後沒有對王盡過贍養義務。陳4主張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顧父母生活較多,特別在陳貞去世之後,一直照顧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對遺產多分。
陳4為此要求繼承502號房屋,不同意502號房屋由陳5所有。同意503號房屋由陳6所有。陳3則表示主張房屋所有權,只要求分得房屋折價款。

庭審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502號房屋由陳4所有,並由陳4給付陳1、陳5、陳6、陳3房屋折價款各76.8萬元,給付陳8和陳7房屋折價款共計76.8萬元。
二、503號房屋由陳6所有,在判決生效後的60日內,陳6給付陳1、陳5、陳3房屋折價款各56萬,給付陳8、陳7房屋折價款共計56萬;給付陳4房屋折價款70萬。

一審判決之後,陳4不服一審判決,並且主張陳2和陳1沒有與王形成撫養關系,兩人對訴爭房屋沒有繼承權為由,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案件解析:
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認為,本案中原被告所爭議的焦點在於,陳1、陳8和陳7是否應當參與本案訴爭房屋的分配,並且該房屋是否應當在陳3、陳4、陳6、陳5之間平均分配。
首先,陳4在本案庭審中所主張的陳1、陳8和陳7繼承人地位和權力提出異議,堅持三人不具有本案遺產繼承的法定繼承人資格。對此,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說,本案是繼承糾紛,其依據是繼承法律關系,因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由被繼承人立下的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因此本案件系法定繼承糾紛案件。法定繼承中所稱的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根據本案庭審中所查明的事實,王和陳貞結婚時,陳1、陳2的生母汪景偉已經過世,並且陳1、陳2兩人當時均系未成年的在校生,沒有生活來源,不能獨立生活,因此僅能依靠陳貞、王的撫養,因此應當認定為兩人作為王的繼子女和王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
盡管本案中陳4主張陳1和陳2在當時由陳貞的親戚撫養,同時兩人來京後被送出國讀書,但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陳1和陳2由他人照顧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陳1、陳2存在被剝奪繼承權的法定情形,因此應當認定陳1、陳2享有王遺產繼承的權利。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陳2去世之後,應當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陳8、陳7具有代位繼承本案遺產的權利。
其次,本案中繼承權的標的為遺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陳4在上訴時主張應當由其和陳3、陳6、陳5均分訴爭房屋,但根據物盡其用的生活原則,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進行遺產分割時會兼顧房屋實際使用需要和繼承人的實際生活需要,並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原則進行處理,一審法院在庭審中考慮陳4作為盡主要撫養義務的繼承人,認定陳4在遺產分配上應當在其法定繼承份額上多分,符合客觀事實。同時在陳4具有其他房屋的情況下,提出要求由其所有502號房屋且各方當事人並未予以認可,法院為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本著公平原則判決由陳4支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的判決亦於法有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律師提示:
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提示各位閱讀到此文的當事人,像房屋交易這類大額財產交易,在簽訂合同、約定履約期限及其他相關事宜時一定要謹慎,多去了解一些相關的購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詢相關的專業人士,以此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當然,如果您遇到了糾紛,也不要著急,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好雙方之間的往來信件、函件及簡訊等有關的證據,第一時間找到一位資深的專業房地產律師,以期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④ 誰能介紹個打房產官司比較好的律師

李松律|師還可以,主要就是李松房地產律|師團|隊很可靠的,專\打房產類官|司的,而且辦|案|經|驗豐|富,很多復|雜|疑|難的|案|件也能||理

⑤ 有人能推薦幾個北京市專業單一專打房產官司的律師事務所嗎

找律師不能光看介紹,關鍵還是自己接觸後判斷。
律師事務所基本都是綜合專性的,沒有專一的律師所,屬不同律師的日常代理業務會有所區別,以某一種或某幾種業務為主,但也基本上沒有隻做一種業務的律師。
房產糾紛的案子是我的主要業務之一,我的介紹在資料里有,我博客里也有很多房產案例資料,和我寫的相關法律知識,你也可以看看。
需要的話,可以聯系我具體談談,合適不合適只能自己判斷了。

⑥ 北京地區專打房產官司的律師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案件介紹:
2015年5月11日,出賣人汪沁(甲方)、買受人郭霄珍(乙方)以及居間方鏈家公司(丙方)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三方在合同中約定:訴爭房屋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房屋總價款為168萬元,乙方應當於2015年5月11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萬元,定金視為首付款的一部分。首付款為41萬元,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前的兩個工作日辦理,其中30萬元為資金監管方式,11萬元為非資金監管方式;貸款120萬元。甲乙雙方在房屋評估報告下發後三個工作日內共同前往貸款機構辦理;房屋皮帶下發後三個工作日內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出賣人收到全部購房款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乙方自購房款中留存兩萬元作為物業交割保證金,並於物業交割當日給付甲方;甲方應當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若未能如約取得,則承擔相應責任。
甲方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構成根本違約,且乙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1、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原購房合同等相關產權證明手續不真實、不完整、無效,導致乙方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2、該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轉讓,導致乙方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3、逾期履行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4、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價格的;5、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的。甲方出現上述根本違約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費用不予退還,由甲方直接賠付乙方。
當日,上述三方和擔保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和《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約定中介公司為居間代理費3.7萬元,擔保公司為保障服務費8400元。合同簽訂之後,郭霄珍支付定金5萬,並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代理費。
上述合同簽訂之後,汪沁前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辦理《在京中央單位已購住房產權變更登記通知單》的上市手續,但央產房辦公室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間暫停辦理涉及成套超標住房的各項業務,因此汪沁未能辦理完畢手續。直至2015年7月13日,其才取得《通知單》。
2015年7月9日,郭霄珍將汪沁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及返還其他相應款項。

庭審過程:
庭審中,郭霄珍表示其向物業公司交納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為1099元。
審理中,法院前往鏈家公司,鏈家公司業務員高為錢陳述:汪沁當時已經補交超標款,但央產房辦公室在全市范圍內停辦相關業務,三方知曉後開始協商,央產房辦公室系口頭通知我公司停止辦理,但並未明確恢復辦理時間。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解除郭霄珍與汪沁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二、汪沁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退還郭霄珍定金5萬元;
三、汪沁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郭霄珍物業費1099元;
四、汪沁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郭霄珍居間服務費、保障服務費共計22387元。

北京房產官司律師靳雙權案件解析:
北京房產官司律師靳雙權認為,本案當事人郭霄珍、汪沁及中介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汪沁無法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通知單》系央產房辦公室內部政策產生,在未能明確能夠辦理相關手續的確定期限情況下,郭霄珍作為買受方為避免損失擴大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對其訴訟主張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汪沁取得申請單時間為2015年7月13日,郭霄珍的起訴時間為7月9日,郭霄珍有理由相信該房屋無法正常交易。
另,汪沁未依照約定期限取得變更單系政策調整所致,央產房辦公室暫停辦理業務的政策情況已經超出了汪沁作為普通售房者所能預料的范圍,因此合同解除不能歸咎於汪沁,汪沁在恢復辦理後及時予以辦理申請單,並且沒有違約行為,因此郭霄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同時汪沁並沒有《補充協議》中第四條第二款所約定的違約情形,因此原告主張違約金的請求亦不應受到支持。在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汪沁應當將其收取的5萬元定金返還郭霄珍,郭霄珍為汪沁所繳納的物業費,因其未能如期購買訴爭房屋,因此也應當予以返還。
同時,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只是不能實現目的時,才構成根本違約。現汪沁未能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百年更淡,郭霄珍應當進行催告,如果汪沁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汪沁才構成根本違約,或汪沁未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變更單而導致房屋自此在無法交易時,其才構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違約行為,且補充協議中表述的「應承擔相關責任」亦非特指根本違約責任。因此本院對范春香僅依據《補充協議》中「甲方應於2015年6月6日前取得《通知單》,如未能如期取得,則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約定而主張汪沁承擔根本違約責任的主張,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⑦ 專打房產官司律師是哪個

問得太籠統,先要明確自己 的城市,涉案房產的位置,這樣才能讓別人好回答你。不然說個外土地律師跨省給你辦案,人家不方便費用也高。

⑧ 有沒有打過房產糾紛官司的律師推薦

房產糾紛也很多種,要看你是哪個方向的業務了,有買賣的,拆遷的等,我可內以介紹一容個律師給你,這個是我朋友她之前做房產倒賣,買房收房糾紛那些的聘請過他,他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還不錯,業務能力很強,是叫京展律師事務所,忘記他們負責房產官司的同事叫什麼了,反正他們是各有擅長的,看你的需要選擇律師吧,你自己咨詢下應該就有思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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