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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創造性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15 04:43:58

❶ 什麼是專利創造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❷ 專利的新穎性與創造性之間的關系

新穎性是創造性的前提,有新穎性不一定有創造性,但有創造性,一定具有新穎性。

❸ 專利申請的創造性如何判斷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必須滿足下面兩個條件:
(1)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內技術相比有突容出的實質性特點;
(2)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顯著進步。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評價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時,主要應當考慮發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以下情況,通常應當認為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1)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例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2)發明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
(3)發明代表某種新技術發展趨勢;
(4)盡管發明在某些方面有負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顯積極的技術效果。

❹ 專利的創造性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審查指南規定:
22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3顯著的進步
發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例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

❺ 專利的創造性的判斷

評價發明有無創造性,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為基準。

1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判斷

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就是要判斷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顯而易見的,則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反之,如果對比的結果表明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判斷方法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2顯著的進步的判斷

在評價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時,主要應當考慮發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以下情況,通常應當認為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1)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例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2)發明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
(3)發明代表某種新技術發展趨勢;
(4)盡管發明在某些方面有負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顯積極的技術效果。

❻ 專利創造性的問題

審查員具體是怎麼說的?提供的對比文件又是什麼樣的?一般審查員應該至少提供一篇現有技術作為評述創造性的引證文件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答復

❼ 什麼是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版實用性。權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❽ 發明專利創造性的對比問題

可以,而且可以用多件專利來對比。新穎性的判定只能用一件專利對比,也就是說只能一一對比,而創造性是可以用多件專利同時對比的,也就是說創造性的要求更高。

❾ 請教專利的創造性

我認為你應當盡可能的陳述意見,說服審查員,因為專利的修改有很多的要求,比如不能擴大保護范圍,不能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范圍等等,因此審查員如果沒有要求你修改權利要求書,不建議修改權利要求。但是,如果你的權利要求1(獨立權利要求)確實沒有什麼創造性,很難辯駁,而權利要求2、3...作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可能有創造性的爭辯點的話,也可以刪除權利要求1,把從屬權利要求合並成新的權利要求1,以具備創造性。這種情況,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有時是會有提示的。
現在專利申請很少有一次通過的,基本都會有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所以你最好還是先不要修改,盡量嘗試說服審查員,結構相似,你就要盡量的從其中找不同點,而且最好找審查員沒有發現的不同點,分析不同點的重要意義,有沒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他如果說了你把對比文件2中的材料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慣常手段,是顯而易見的,你在這點上爭辯的餘地就較小了,可以說一說你的發明帶來的意想不到的效果,跟對比文件的數據比對下,但是說服審查員的可能性不大,當然也千萬不要承認審查員的意見,最好找到其他的審查員沒有發現的不同點進行爭辯。

❿ 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問題

首先應當明確什麼是專利的新穎性,什麼又是專利的創造性。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定義如下: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而根據《專利審查指南2010》的規定,在判斷新穎性應當以這兩個原則進行:

1.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2.單獨對比

在你這個問題中,前案是否影響新申請的新穎性,關鍵在於前案和新申請是否屬於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新申請相對與前案缺少技術特徵C,如果該技術特徵是可有可無的,那麼新申請和前案實質相同,這個時候就新申請就不具備新穎性,而如果C是某個很重要的技術特徵,在缺少了C的情況下,新申請能解決不同的技術問題,那麼這個新申請就是具有新穎性的。

同樣根據《專利審查指南2010》的規定,在判斷創造性的時候就比較復雜了,一般根據三步法進行,首先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由於本題中只有前案和新申請,因此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就是前案,其次是確定新申請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最後判斷新申請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具有顯而易見性。

在三步法中,如果第二步確定新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前案相同,這個時候具有創造性的可能性就比較低,但也不排除具有創造性可能性,比如缺少了C能夠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步判斷是否具有顯而易見性則比較復雜,一般會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想到,在不同的案例里有不同的判斷標准,並沒有不變的程式。

綜上所述,就您給出的信息而言,並沒有標准答案,具體的問題需要在實踐中給出更多的信息來進行判斷,上述只是一個總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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