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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爆炸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26 13:51:24

Ⅰ 麵粉爆炸的爆炸案例

二戰期間,希特勒的空軍不斷轟炸英國,炸彈從天而降。英國一家麵粉版廠的廠主暗自慶幸炸權彈沒有擊中他的廠房,但幾乎與炸彈落下的同時,車間里自己發生了大爆炸,屋頂飛上了天,爆炸的威力超過了炸彈的破壞作用。與此同時,其他幾家麵粉廠也發生了爆炸。
這種奇特的爆炸使工廠損失慘重,而且令人莫名其妙,因為沒有炸彈落到廠房上,況且車間里只有麵粉和機器,沒有炸葯一類爆炸物品。
由於炸彈爆炸的氣浪掀起了車間里的麵粉粉塵,使得空氣中所含的麵粉達到了一定的濃度,並且遇火後發生了爆炸。爆炸物是麵粉。

Ⅱ 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的事故處理

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包括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事故調查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調查處理期間病故,不再給予處分。

調查組建議依法吊銷瑞海公司有關證照並處罰款,企業相關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對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等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資質等行政處罰。同時,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新型爆炸案例擴展閱讀:

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八個方面的教訓與問題,調查組提出了十個方面的防範措施和建議,即:

1、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法違規變更經營資質;

3、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

4、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

5、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

6、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信息平台,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

7、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准入條件;

8、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9、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規范其從業行為;

10、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Ⅲ 近年來倉庫易燃品爆炸火災案例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
8月18日,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務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楊煥寧同志(時任公安部常務副部長,現任安全監管總局局長)任組長,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
調查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2015年8月12日22時51分46秒,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吉運二道95號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北緯39°02′22.98″,東經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圖見圖1)運抵區(「待申報裝船出口貨物運抵區」的簡稱,屬於海關監管場所,用金屬柵欄與外界隔離。由經營企業申請設立,海關批准,主要用於出口集裝箱貨物的運抵和報關監管)最先起火,23時34分06秒發生第一次爆炸,23時34分37秒發生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事故現場形成6處大火點及數十個小火點,8月14日16時40分,現場明火被撲滅。
(二)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按受損程度,分為事故中心區(航拍圖見圖2、示意圖見圖3)、爆炸沖擊波波及區(示意圖見圖4)。事故中心區為此次事故中受損最嚴重區域,該區域東至躍進路、西至海濱高速、南至順安倉儲有限公司、北至吉運三道,面積約為54萬平方米。兩次爆炸分別形成一個直徑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個直徑97米、深2.7米的圓形大爆坑。以大爆坑為爆炸中心,150米范圍內的建築被摧毀,東側的瑞海公司綜合樓和南側的中聯建通公司辦公樓只剩下鋼筋混凝土框架;堆場內大量普通集裝箱和罐式集裝箱被掀翻、解體、炸飛,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個罐式集裝箱被拋進中聯建通公司辦公樓4層房間內,多個集裝箱被拋到該建築樓頂;參與救援的消防車、警車和位於爆炸中心南側的吉運一道和北側吉運三道附近的順安倉儲有限公司、安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儲存的7641輛商品汽車和現場滅火的30輛消防車在事故中全部損毀,鄰近中心區的貴龍實業、新東物流、港灣物流等公司的4787輛汽車受損。
……………………………………
爆炸沖擊波波及區分為嚴重受損區、中度受損區。嚴重受損區是指建築結構、外牆、吊頂受損的區域,受損建築部分主體承重構件(柱、梁、樓板)的鋼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滿足安全使用條件。中度受損區是指建築幕牆及門、窗受損的區域,受損建築局部幕牆及部分門、窗變形、破裂。
嚴重受損區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遠距離為:東3公里(亞實履帶天津有限公司),西3.6公里(聯通公司辦公樓),南2.5公里(天津振華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北2.8公里(天津豐田通商鋼業公司)。中度受損區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遠距離為:東3.42公里(國際物流驗放中心二場),西5.4公里(中國檢驗檢疫集團辦公樓),南5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廈),北5.4公里(天津海運職業學院)。受地形地貌、建築位置和結構等因素影響,同等距離范圍內的建築受損程度並不一致。
爆炸沖擊波波及區以外的部分建築,雖沒有受到爆炸沖擊波直接作用,但由於爆炸產生地面震動,造成建築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門、窗玻璃受損,東側最遠達8.5公里(東疆港賓館),西側最遠達8.3公里(正德里居民樓),南側最遠達8公里(和麗苑居民小區),北側最遠達13.3公里(海濱大道永定新河收費站)。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55人),8人失蹤(天津港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住院治療(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築物(其中辦公樓宇、廠房及倉庫等單位建築73幢,居民1類住宅91幢、2類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准》(GB6721-1986)等標准和規定統計,已核定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人民幣,其他損失尚需最終核定。
(四)環境污染情況。
通過分析事發時瑞海公司儲存的111種危險貨物的化學組分,確定至少有129種化學物質發生爆炸燃燒或泄漏擴散,其中,氫氧化鈉、硝酸鉀、硝酸銨、氰化鈉、金屬鎂和硫化鈉這6種物質的重量佔到總重量的50%。同時,爆炸還引燃了周邊建築物以及大量汽車、焦炭等普通貨物。本次事故殘留的化學品與產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種,對局部區域的大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大氣環境污染情況。事故發生3小時後,環保部門開始在事故中心區外距爆炸中心3-5公里范圍內開展大氣環境監測。8月20日以後,在事故中心區外距爆炸中心0.25-3公里范圍內增設了流動監測點。經現場檢測與專家研判確定,本次事故關注的大氣環境特徵污染物為氰化氫、硫化氫、氨氣和三氯甲烷、甲苯等揮發性有機物。
監測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大氣環境造成較嚴重的污染。事故發生後至9月12日之前,事故中心區檢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氫、硫化氫、氨氣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7)中規定的標准值1-4倍;9月12日以後,檢出的特徵污染物達到相關標准要求。
事故中心區外檢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氫、硫化氫、氨氣、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濃度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和《天津市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DB12/059-95)等規定的標准值0.5-4倍,最遠的污染物超標點出現在距爆炸中心5公里處。8月25日以後,大氣中的特徵污染物穩定達標,9月4日以後達到事故發生前環境背景值水平。
採用大氣擴散軌跡模型、氣象場模型與煙團擴散數值模型疊加的空氣質量模型模擬表明,事故發生後,在事故中心區上空約500米處形成污染煙團,煙團在爆炸動力與浮力抬升效應以及西南和正西主導風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小時後逐步消散。這一模擬結果與衛星雲圖顯示的污染煙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變化吻合。對天津主城區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煙團影響的地區(北京、河北唐山、遼寧葫蘆島、山東濱州等區域)事故發生後3天內6項大氣常規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模擬了事故發生後18小時內污染煙團擴散對上述區域近地面大氣環境的影響,均顯示污染煙團基本未對上述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影響。
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外近地面大氣環境污染較快消散的主要原因是:事故發生地位於渤海灣天津市東疆港東岸線的西南側,與海岸線直線距離僅6.1公里;在事故發生後污染煙團擴散的24小時內,91.2%的時間為西南和正西風向,在以後的9天內,71.3%的時間為西南和正西風向。事故發生地的地理位置和當時的氣象條件有利於污染物快速飄散。
2.水環境污染情況。本次事故主要對距爆炸中心周邊約2.3公里范圍內的水體(東側北段起吉運東路、中段起北港東三路、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濱高速;南起京門大道、北港路、新港六號路一線,北至東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為氰化物。事故現場兩個爆坑內的積水嚴重污染;散落的化學品和爆炸產生的二次污染物隨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徑流匯至地表積水區,大部分進入周邊地下管網,對相關水體形成污染;爆炸濺落的化學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鄰小區內積水坑存水污染。8月17日對爆坑積水的檢測結果表明,呈強鹼性,氰化物濃度高達421毫克/升。
天津市及有關部門對受污染水體採取了有效的控制和處置措施,經處理達標後通過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灣。截至10月31日,已排放處理達標污水76.6萬噸,削減氰化物64.2-68.4噸,摺合121-129噸氰化鈉。目前,由於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補給,爆坑內仍有少量污水,正在採用抽取外運及工程隔離措施開展處置。
由於海水容量大,事故處置過程中採取的措施得當,並從嚴執行排放標准,本次事故對天津渤海灣海洋環境基本未造成影響。在臨近事故現場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東疆港區外海、北塘口海域約30公里范圍內開展的海洋環境應急監測結果顯示,海水中氰化物平均濃度為0.00086毫克/升,遠低於海水水質I類標准值0.005毫克/升。此外,與歷史同期監測數據相比,揮發酚、有機碳、多環芳烴等污染物濃度未見異常,浮游生物的種類、密度與生物量未見變化。
事故發生後,在事故中心區外5公里范圍內新建了27口地下水監測井,監測結果顯示:24口監測井氰化物濃度滿足地下水III類水質標准;3口監測井(2口位於爆炸中心北側753米處,1口位於爆炸中心南側964米處)氰化物超過地下水III類水質標准,同時檢出硫酸鹽、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關污染物。近期超標地下水監測井的監測結果表明,污染濃度有逐步下降的趨勢。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區外局部30米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地表污染水體下滲、地下管網優勢通道滲流是地下水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事故中心區及其附近地下水的污染范圍與成因仍在進一步勘查確認中。
3.土壤環境污染情況。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土壤造成污染,部分點位氰化物和砷濃度分別超過《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 798-2011)中公園與綠地篩選值的0.01-31.0倍和0.05-23.5倍,苯酚、多環芳烴、二甲基亞碸、氯甲基硫氰酸酯等有檢出,目前仍在對事故中心區的土壤進行監測。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外土壤環境影響較小,事故發生一周後,有部分點位檢出氰化物。一個月後,未再檢出氰化物和揮發性、半揮發性有機物,雖檢出重金屬,但未超過《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中公園與綠地的篩選值;下風向東北區域檢測結果表明,二惡英類毒性當量低於美國環保局推薦的居住用地二惡英類致癌風險篩選值,苯並[a]芘濃度低於《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中公園與綠地的篩選值。
4.特徵污染物的環境影響。事故造成320.6噸氰化鈉未得到回收。經測算,約39%在水體中得到有效處置或降解,58%在爆炸中分解或在大氣、土壤環境中氣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發生後,現場噴灑大量雙氧水等氧化劑,極大地促進了氰化鈉的快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10月31日,事故中心區土壤中仍殘留約3%不同形態的氰化鈉,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積性和慢性毒性的化學品與二次污染物。
5.事故對人的健康影響。本次事故未見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員中毒與死亡的情況,住院病例中雖有17人出現因吸入粉塵和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狀,但無實質損傷,預後良好;距爆炸中心周邊約3公里范圍外的人群,短時間暴露於大氣環境污染造成不可逆或嚴重健康影響的風險極低;未採取完善防護措施進入事故中心區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會受到影響。
6.需要開展中長期環境風險評估。由於事故殘留的化學品與產生的污染物復雜多樣,需要繼續開展事故中心區環境調查與區域環境風險評估,制定、實施不同區域、不同環境介質的風險管控目標,以及相應的污染防控與環境修復方案和措施。同時,開展長期環境健康風險調查與研究,重點對事故中心區工作人員與住院人員開展健康體檢和疾病篩查,監測、判斷本次事故對人群健康的潛在風險與損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最初起火部位認定。
通過調查詢問事發當晚現場作業員工、調取分析位於瑞海公司北側的環發訊通公司的監控視頻、提取對比現場痕跡物證、分析集裝箱毀壞和位移特徵,認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為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區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分析認定。
1.排除人為破壞因素、雷擊因素和來自集裝箱外部引火源。公安部派員指導天津市公安機關對全市重點人員和各種矛盾的情況以及瑞海公司員工、外協單位人員情況進行了全面排查,對事發時在現場的所有人員逐人定時定位,結合事故現場勘查和相關視頻資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為破壞因素。
現場勘驗表明,起火部位無電氣設備,電纜為直埋敷設且完好,附近的燈塔、視頻監控設施在起火時還正常工作,可以排除電氣線路及設備因素引發火災的可能。
同時,運抵區為物理隔離的封閉區域,起火當天氣象資料顯示無雷電天氣,監控視頻及證人證言證實起火時運抵區內無車輛作業,可以排除遺留火種、雷擊、車輛起火等外部因素。
2. 篩查最初著火物質。事故調查組通過調取天津海關H2010通關管理系統數據等,查明事發當日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儲存的危險貨物包括第2、3、4、5、6、8類及無危險性分類數據的物質,共72種。對上述物質採用理化性質分析、實驗驗證、視頻比對、現場物證分析等方法,逐類逐種進行了篩查:第2類氣體2種,均為不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10種,均無自燃或自熱特性,且其中著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燒時火焰較小,與監控視頻中猛烈燃燒的特徵不符;第5類氧化性物質5種,均無自燃或自熱特性;第6類毒性物質12種、第8類腐蝕性物質8種、無危險性分類數據物質27種,均無自燃或自熱特性;第4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8種,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熱。實驗表明,在硝化棉燃燒過程中伴有固體顆粒燃燒物飄落,同時產生大量氣體,形成向上的熱浮力。經與事故現場監控視頻比對,事故最初的燃燒火焰特徵與硝化棉的燃燒火焰特徵相吻合(見圖5、圖6)。同時查明,事發當天運抵區內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噸。因此,認定最初著火物質為硝化棉。
…………………………………………。

Ⅳ 誰給個燃燒爆炸事故的案例及分析 好我追分

湖南液化氣泄漏爆炸事故分析

今年2月19日即農歷除夕前一天,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20歲的女學生左某回到湘南綏寧縣。晚上她在換裝新的液化氣瓶時,發現聯接氣瓶的減壓閥接頭的墊片壞了,有點漏氣,以為沒有什麼關系,並用熱水器洗澡。洗完澡後,用電吹風來吹乾頭發,沒想到電吹風前部有熱紅的電阻絲正是火源,隨即引發室內液化氣突然燃燒爆炸,左某與其父親兩人均被嚴重燒傷,她本人體無完膚,燒傷面積達91%,慘不忍睹,瀕臨休克。

這是起典型的液化石油氣泄漏引起的燃燒爆炸傷人的事故。雖然液化石油氣因不含CO而屬於無毒燃氣,但組成液化石油氣的不少成份容易使人和動物發生中毒甚至窒息。尤其是在空氣中混有一定比例的液化石油氣後極易發生著火和爆炸。這種爆炸屬於化學性爆炸。凡是發生可燃物質燃燒爆炸必須有三個條件:

第一,有可燃物質;

第二,可燃物質的濃度在爆炸極限的范圍內;

第三,有點火火源並達到最低點火能量。在上述兩個事故中,第一條件是無可置疑的。

家庭用的液化石油氣是石油化工廠生產的一種副產品,是多種烴類(烷烴、環烷烴和芳香烴)的復雜混合物,主要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極易燃燒的碳氫化合物。第二個條件也很是容易達到的。我們知道,可燃氣體與空氣雖然並不是在任何混合比例下都有著火爆炸危險,但液化石油氣與空氣混合後的爆炸極限的下限低、上下極限范圍寬(如丁烷下限為1.86%,上限為8.41%;乙烯下限為2.75%,上限為28.60%)。在空氣中的最小點火能量也低(如炳烯為0.282毫焦爾,丙烷為0.305毫焦耳)。泄漏的液化氣與空氣混合的濃度只要達到2%-28%的范圍的任何一個濃度點(這在城市樓房廚房內是容易達到的),當遇到火源時就會發生爆炸。在上述第一個事故中,已知液化氣瓶有泄漏,且經過較長時間洗澡,液化氣泄漏很容易達到爆炸極限的下限,並處於上下極限的濃度范圍內,當遇到電吹風的點火源時就發生了燃燒爆炸。在第二個事故中,被換下來的「空瓶」不空,瓶內還存有液化氣。這是因為瓶內壓力與當地外界的大氣壓力相等(約為一個絕對大氣壓力即1kgf/m2或0.1mpa),處於微平衡狀態。在拆卸減壓閥和搬動「空瓶」時,這種平衡被打破了,在沒有關閥的情況下,瓶內的液化氣就泄漏出來了,並逐漸達到爆炸極限范圍內。當用新瓶的氣打火又有火源時,燃燒爆炸的事故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簽於上述液化氣泄漏引起的燃燒爆炸事故及其機理,我們平時應採取如下的安全防範措施:

1、液化石油氣瓶一定要按規定年檢維修,不合格的氣瓶一律報廢,有泄漏的不準繼續使用。

2、家庭用的減壓閥必須是合格產品,減壓閥前端頭與液化氣瓶連接密封的橡膠墊圈必完好無損,不得有泄漏。

3、用完後的「空瓶」,一定要擰緊上部的總閥門,防止在搬運過程中或天氣變溫或受熱時,瓶內的殘液泄漏出來。

4、如果發現家中的液化氣或煤氣泄漏,首先注意不能用任何火源點火,包括不能插電器開關插頭,不能啟動引起電火花的通風機、洗衣機、電吹風、微波爐、消毒櫃等;立即封閉現場不讓人進;

Ⅳ 爆炸加工的應用案例

例如,把直徑一米的毛坯加工成為封頭,用水壓機生產時,作用於毛坯的平均壓回力為答幾十個大氣壓 (1大氣壓=101325帕),成型時間為十幾秒;而在爆炸成型時,作用於毛坯的平均壓力為幾千個大氣壓,成型時間約為 1/100秒。由於毛坯成型所需能量在兩種情形下基本相等,所以爆炸成型的平均有效功率就比常規方法大10倍。

Ⅵ 炸葯爆炸事故案例

1.四川峨眉山爆炸
2.貴州福泉爆炸
3.西安爆炸

Ⅶ 有關於爆炸的幾個例子

(1)瓦斯爆炸,粉塵爆炸,鍋爐爆炸,液化氣體超壓引起的保證專
(2)後面三個是物理爆炸,前面屬2個事化學爆炸
(3)物質因狀態或壓力發生突變而形成爆炸的現象稱為物理性爆炸。物理性爆炸前後物質的性質及化學成分均不改變。
由於物質發生極迅速的化學反應,產生高溫、高壓而引起的爆炸稱為化學性爆炸。化學爆炸前後物質的性質和成分均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4)當然不是,還有物理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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