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創造人
Ⅰ 重大立功的成立條件
1997年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1997年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立功的主要表現形式有: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此外,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也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據此,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以及其他經確認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的突出表現的行為。本文所要探討的是量刑制度的立功,所以減刑制度的立功與戰時立功不是本文研究的內容。相對於其他量刑制度而言,立功是1997年刑法新規定的量刑制度,研究也相對薄弱。對立功成立條件的正確認識,是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立功,從而對犯罪分子准確量刑的前提,故對立功成立條件的探討有助於司法實踐。《解釋》第7條對重大立功作了如下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 為重大立功表現。並且規定了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以上規定中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不等於實際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某犯罪分子檢舉了一起故意殺人案經查證屬實,經過初步審查,被檢舉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即可認定檢舉人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即使後來查明被檢舉人具有數個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只判處了有期徒刑,也不影響對檢舉人的行為認定為重大立功。否則,立功的標准難以適用,不利於鼓勵犯罪分子立功。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可從被檢舉人的身份、犯罪的性質、動機、手段、民憤大小及被害人的身份情況等方面考慮。[23]「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24],例如: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等。重大立功與立功沒有本質上的差異,只是程度上的不同,所以關於上述分析的立功成立的四個條件的原理對重大立功同樣適用,只不過在程度的表述上稍做變更而已,故不再贅述。
Ⅱ 武則天年間增添了哪些刑法
鐵籠□囚首,加以楔,至腦裂死。又橫木關手足轉之,號『曬翅』。或紡囚樑上,縋石於頭。訊一囚,窮根柢,相牽聯至數百未能訖,衣冠氣褫。後數引見賞賜,以張其威,故論殺最多。」
Ⅲ 法律的含義及其本質
你好:
一、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1、法律的具體定義法律是一種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的保證實施為手段。法律需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律屬於上層建築范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隨著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演變,最終它也將隨著社會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機關保證執行的行為准則。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化產物,從人類社會早期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習慣法的產生,到國家的誕生,訴訟與審判的出現,再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別開來,在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代,法律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但一成不變的是:法律是被國家賦予的強制性社會規范。2、法律的其他解釋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范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狹義的法律)。3、相關法律名詞法系 法系是指對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體系的分類標准。根據各國法律的淵源,存在樣式和運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兩種。兩者主要區別在法律淵源,法官許可權,訴訟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警系統、官僚系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里,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種權力,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對其進行了完善,主張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種權力必須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約。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家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獨裁理論相對。近代,有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制下的國家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鴆等作家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實例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會則是一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團伙等。
二、法律的本質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談到資本主義法律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馬克思、恩格斯的這一論述,科學地提示了法律的本質特徵,對於我們探討和研究法律的本質有著普遍的指導意義。(一)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階級社會中,在一定的經濟關系和政治關系中處於不同地位的社會各階級,都有著維護自己共同利益的願望和要求,即都有著自己的階級意志,但並不是每個階級的意志都能表現為法律。法律只能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法律所表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指集中反映整個統治階級利益的共同願望和要求,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少數成員的任何一種願望和要求,更不是個別人的任性,即便擁有極大權力的統治者,也不能脫離本階級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法律集中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根本的、共同的、整體的願望和利益要求。正因如此,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一種現象,即當統治階級的某個成員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時,總會受到代表本階級整體意志的法律的制裁。這種制裁,正是為了保障統治階級意志的統一性,維護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二)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但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不僅僅是法律,政治、哲學、道德、文化、教育等等,都可以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並為統治階級的政治、經濟服務,但它們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質。「被奉為法律」意味著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專門機關制定或認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的意志。「國家意志」,就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那個階級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現。所以,法律是以國家意志表現出來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統治地位,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三)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主要指的是生產關系。一定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特別是所有制關系,決定著該社會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任何一個統治階級都不能離開其物質生活條件而隨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否則,即使制定出了法律,也必然由於違背了客觀經濟條件而在實際生活中無法實施。我們說法律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並不意味著它是根據物質生活的要求自發產生的,而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制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必然引起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發生變化,因而法律也要隨之發生變化。與此同時,法律還要受到其他社會現象的影響。統治階級的政治、哲學、宗教、倫理等觀點,以及政治制度、階級斗爭狀況、文化傳統等等,都對法律的形成和發展產生程度不同的影響。綜上所述,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被奉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在當代中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因此,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本質上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
你可以摘中間的簡單的歸納下,希望滿意並採納。
Ⅳ 誰投降匈奴後,司馬遷為其辯解,早到刑法,忍辱負重,創造了不朽的文學、史學著作
史記 採納
Ⅳ 堪稱上古毒刑的蠆盆之刑,是歷史上的哪個毒婦創造的
商朝始於湯而終於紂,紂王是當時的一代暴君,他有一個非常寵幸的妃子,叫做蘇妲己,傳言都說此女是狐狸了精,是妖怪。當時的紂王整日荒廢政務,日日與蘇妲己在酒池肉林中虛度光陰,這人如果什麼都得到了之後,覺會覺得空虛無味,面對這日日相同的酒池肉林,紂王也厭倦了,蘇妲己看出了紂王的心思,便像紂王說出一計,此計便是刑法“蠆盆”!是最最殘忍的刑罰之一!
不過武王伐紂之後,這個蘇妲己也沒能跑了,被武王一刀斬於大殿之內,也算是惡有惡報!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罪犯在執行期間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構成重大立功,應當予以減刑。但是,由於對於什麼是發明創造,什麼是重大技術革新,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大分歧。目前,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罪犯獲得實用新型專利能否構成重大立功且應予減刑的問題,各地的司法裁決也不統一。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犯罪人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屬於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所說的「發明創造」,應該構成重大立功。雖然有的罪犯的實用新型專利未實際投入社會生產、使用,創造社會經濟效益,但這僅僅是減刑幅度長短的一個情節,並不能否定罪犯的發明創造構成重大立功。 另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法》的「發明創造」和《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不能等同,從發明創造的技術含量和對於國家和社會的貢獻程度考慮,《刑法》中的「發明創造」應該僅僅對應《專利法》第二條中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含量較低,貢獻程度不如發明專利,因此不應當認為其屬於刑法中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構成重大立功。 筆者認為,從對法律規定的體系解釋和實質解釋的角度看,認定犯罪人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行為是否構成重大立功應該參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考慮立法原意和精神。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五)項將「發明創造」與「重大技術革新」並列,第(六)項作為兜底性條款對其他重大立功表現進行概括時使用了「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表述,由此可見立法者是將「發明創造」與「重大技術革新」以及「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表現相並列的,認為「發明創造」應該是與重大技術革新相似並且是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行為。因此,對於犯罪人獲得專利的情況能否構成重大立功應該區別具體情況而定,不能簡單認為《專利法》第二條中的「發明創造」和《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內涵與外延是一致的。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而三者有不同的技術含量要求、申請程序、審查程序。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外觀設計則只要求新穎性。發明專利要經過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授予周期較長,而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則不需要實質審查,經過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即可授予專利。從技術含量上講,發明的技術含量很高,因此對於發明專利可以直接認定為《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發明創造」,而外觀設計的技術含量較小,因此對所有的外觀設計均不能認定為《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 但是,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則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 首先,從技術含量看,實用新型不一定比重大技術革新具有更高的技術含量,因此不能一概將獲得專利的實用新型都視為《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但是,有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含量不亞於發明專利,因此也不能完全否定獲得專利的實用新型不構成重大立功。因為有的發明創造技術含量很高,但是權利人為了盡快獲得專利而放棄申請發明專利而只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如果經過專家鑒定,該實用新型的技術含量很高,那麼可以認定它屬於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發明創造」,構成重大立功。 其次,從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大小來看,也不能簡單否定犯罪人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實踐中,有的實用新型專利雖然技術含量不高,但是經過技術成果轉化投入生產、使用後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可以認為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可以構成重大立功。因此,認定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能否構成重大立功,既要考慮其技術含量,也要考慮其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程度,對於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含量很高的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都可以認定為構成重大立功。 另外,由於發明創造包括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和未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主要是針對當事人提出專利申請由國家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而實際上當事人有了發明創造後可以申請專利也可以不申請,實際生活中也存在著有的當事人即使有了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因不願向社會公開而不申請專利,只作為商業秘密使用的情況,對此我們也不能否定未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不屬於《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 為此,筆者提出兩點建議: 一、《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因此,為了確保法律的統一適用,消除司法不統一的問題,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發明創造」作出立法解釋,明確其具體含義。 二、建議法律規定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鑒定機構。由於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屬於技術性、專業性問題,對於什麼是發明創造,什麼是技術革新,什麼是重大技術革新,由誰來認定,如何認定等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法官不是技術專家,無法對技術革新、實用新型、未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作出准確判斷。因此,法律應該規定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鑒定機構,由鑒定機構對犯罪人的發明創造、技術革新作出鑒定並出具鑒定結論,然後法院依據該鑒定結論作出犯罪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立功的裁定
Ⅶ 什麼是法什麼是法律
_關於法和法律:
1、「法」本意是法律、法令。它的含義古今變化不大,在古代有內時特指刑法,後來由「容法律」義引申出「標准」、「方法」等義。現代漢語的「法」多指由統治者(統治集團,也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一切規范的總稱。
2、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3、法,可劃分為;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Ⅷ 武則天在位時期發明了什麼殘酷的刑罰
武則天在位時,除了她自己發明的「骨醉」外,還有「三豹」首創的「驢駒拔橛」、「犢子懸車」、「仙人獻果」、「玉女登梯」及周興的「瓮」刑,索元禮的「鐵籠」,來俊臣與索元禮聯手的十大枷刑。在這些酷刑里。除了「骨醉」是死刑外,其他之刑皆是酷吏用來審訊的活刑,這些活刑雖然不同於「人彘」、「宮刑」、「五馬分屍」的定罪之刑,但其殘酷性叫人望而生畏,與那些定罪之刑比較,其殘忍就在於受刑人犯的「生不如死」。
武周的初期,酷吏的酷刑是武則天默許的,一時間武周酷吏盛行天下,在武則天藉以酷吏秒殺了所有政敵,在其政局穩定後,武則天又借著順民意的旗幟嚴懲天下酷吏,讓酷吏殺酷吏,最後自己出面砍了魔頭,讓武周從此不再恐懼。
在周興、來俊臣、索元禮等酷吏消亡之後,他們尅心苦研出一系列酷刑也隨著武則天的仁政退出了其歷史舞台。而武周天下百姓只道是天後聖母皇帝慈政愛民,卻不知酷吏殘刑的盛行實質是武則天的一手好把戲!武周時期的那些殘忍酷刑雖然沒有一招致死的「五馬分屍」等死刑那麼痛快,但其慢性的折磨與痛苦更是對人犯精神上與肉體的摧殘。也正如有人道,「砍腦袋「不過碗口大的疤,「五馬分屍」也不過是瞬間的痛快。而嚴刑酷整才是生不如死的無節制的恐怖。
Ⅸ 衛鞅的歷史貢獻是什麼
商鞅輔佐秦孝公,積極實行變法,使秦國成為富裕強大的國家,史稱「商鞅變法」。政治上,他改革了秦國戶籍、軍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區劃、稅收、度量衡以及民風民俗,並制定了嚴酷的法律;經濟上,他主張重農抑商、獎勵耕戰;軍事上,他統率秦軍收復了河西之地,被秦孝公賜予商於十五邑,號為「商君」,史稱為商鞅。
商鞅獨立的思想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商鞅主張全農的經濟政策,為此他頒布了《墾草令》,制定出二十種重農和開墾荒地的辦法。一方面直接或間接的刺激農業發展,一方面打壓工商業。
其次,商鞅主張重刑厚賞。商鞅認為人的本性是趨利畏罪的,只要重刑厚賞,就可以很好的治理人民,使國家安定。為此商鞅一方面制定嚴酷的刑法治理人民,一方面重賞立信。
第三,商鞅主張重戰尚武,具有軍國主義思想。最後,商鞅主張國家應統一民眾的心智,制定統一的制度,實現統一的目標。
(9)刑法創造人擴展閱讀
商鞅變法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獎勵耕戰,實行軍功爵制」為平民進入上層打通了通道,使秦國欣欣向榮,日益強大。但卻打破了延續幾百年的貴族的世襲制,因此得罪了貴族勢力。商鞅在秦孝公病重期間,獨攬軍政大權,使秦國內部權力斗爭激化。
因此,在秦孝公死後,公子虔等貴族勢力便羅織罪名,誣其謀反。秦惠文王下令追捕。商鞅逃亡至邊關,欲宿客舍,客舍主人不知他是商君,見他未帶憑證,告以商君之法,留宿無憑證的客人是要治罪的。商鞅想到魏國去,但魏國因他曾騙擒公子卬,拒絕他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