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職務發明創造
❶ 下列選項中哪項不屬於《專利法》所稱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內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容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❷ 我國專利法對職務作品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新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專技術條件所完成屬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十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五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延展三年。1993年1月1日後至今2013年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十年。
❸ 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版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權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12條。該條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❹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享有哪些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這個名詞對大家來說可能比較陌生,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是屬於該單位,如果被批准,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那麼,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享有哪些權利呢?職務發明創造人享有的權利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❺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____。 A. 發明 B. 實用新型 C. 外觀設計 D. 技術秘密
選擇ABC。
原因: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
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
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
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
料等。
所以,A. 發明 B. 實用新型 C. 外觀設計 是對的。而:D. 技術秘密 不對。
❻ 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和條件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內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容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❼ 在公司時申請的專利,這個職務發明如何界定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版發明創造為權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❽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____。
答案是A. 發明 B. 實用新型 C. 外觀設計。
《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
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所以,A. 發明 B. 實用新型 C. 外觀設計 是對的。而:D. 技術秘密 不對。
(8)專利法職務發明創造擴展閱讀: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
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
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麼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麼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酬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勵有明確規定。請查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的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章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