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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 2020-11-23 07:48:13

① 職工養老保險轉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轉移是可以轉移的。

轉移辦法;但是要在辦理退休的時候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的, 農村的新農保可以轉移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合並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要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到新農保,合並計算。

新農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實行的老農保幾點區別:

第一,籌資的結構不同。過去的老農保主要都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是三個籌資渠道。

第二,老農保主要是建立農民的賬戶,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的設計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而基礎養老金是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的。

(1)新型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② 中國新型養老保險

摘 要:中國社會保險法經歷了初創與調整、破壞、重建、全面建設和發展等階段。社會保險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保險概念的界定達成共識,制度框架已經明確;制度轉型的任務基本完成,國家立法具備了較好的基礎;社會保險立法有了憲法依據;社會保險法的研究逐漸受到重視,立法開始提速。但社會保險立法存在理念落後,基本法律缺失,法律規范不統一甚至混亂,法律實施機制偏弱,缺乏法律救濟制度等問題。。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險立法必須樹立科學的立法理念,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強化社會保險法律的實施機制,健全社會保險權利救濟制度。

關鍵詞: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權,立法,社會保險法律

社會保險權是社會保障權的核心內容,是一國公民的基本人權。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客觀上,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使公民的社會保險權從應然的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進而轉化為現實權利。制定並出台《社會保險法》,關繫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實現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已經被列入立法規劃,在此背景下,正確認識和把握我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的現狀,總結其利弊得失並對其未來發展進行展望,有利於為《社會保險法》的制定提供理論指導。

一、中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之歷程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不同形式的規范性文件和相關的政策構成的社會保險法制體系。社會保險法制在相當程度上指引和規范了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的指南。經過多年的改革和試點,中國特色社會保險體系框架開始形成,初步建立了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已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國家負責、單位包辦、封閉運行的制度安排,轉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責任共擔、社會共濟的保險體制。社會保險的基金來源改變了過去國家包攬的狀況,實行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並在主要項目上實行了社會統籌。我國公民的社會保險觀念也發生了重大轉變,即從完全依附國家、單位轉向責任共擔,這表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轉型過程中的艱難任務已經基本完成。社會保險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已經成為國家立法的寶貴資源,社會保險國家立法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實踐基礎。

(三)社會保險立法有了憲法依據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對社會保險的相關問題作了兩個重要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該憲法修正案對社會保險立法的意義在於:一方面從根本大法的高度規定了社會保障制度,昭示著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責無旁貸的責任,從以往的黨和政府的決定、主張上升為國家意志;另一方面把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人權人憲,使得社會保險法的立法根基得以確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和「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條款使得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有了憲法原則依據以及憲法規范依據。

社會保險法的研究逐漸受到重視,社會保險立法開始提速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一直被認為是勞動法的一部分,而勞動法盡管歷史悠久,但在我國卻是一個長期不被重視的、遭受「冷遇」的法律部門,至於包括社會保險法在內的社會法更是不在人們的視野中。然而,作為與經濟並列的社會領域的事務也需要法律加以調整,公民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之外的社會權利也需要法律加以保護,於是社會法應運而生,並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問題的增多而逐漸受到重視。2001年,九屆人大第四次會議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該包括社會法在內的7個主要的法律部門。自此,社會法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它承載著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尤其是公民社會保障權的功能,引起了法學界和社會保障學界的廣泛關注。在此背景下,曾經擱置多年的《社會保險法》,又被提到立法議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把制定《社會保險法》列入立法規劃,社會保險立法開始走上快車道。

三、中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之反思

由於社會轉型、東西部差距和城鄉二元結構等原因,我國在社會保險法制建設上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為今後的社會保險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也存在著現實的迫切需要與立法相對滯後的矛盾。

(一)社會保險立法理念落後

當今社會,社會保險(保障)權利已成為人權概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滿足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性,是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也是現代社會保險立法的起點和歸宿。從法理方面看,社會保險法無非是公民社會保險權的確立和實現問題,社會保險法是權利保障法,即社會保險立法的首要任務是規定社會保險權利的享有和保障。權利是目標與基礎,權利處於基本的主導地位。然而,目前,社會保險權利保障的理念遠未被學界和立法者所認同,社會保險立法更多地定位於事本位而非人本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因為國有企業改革使得原有的單位保障功能弱化而逐漸受到人們重視的,社會保險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多是就事論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自己的邏輯基礎和理論定位。缺乏先進的立法理念,必然導致在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價值、原則、適用范圍等重要問題上無法形成共識,導致社會保險立法基點不當,缺乏前瞻性、主動性和回應性,阻礙了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建設。

(二)社會保險基本法律缺失,社會保險法治化程度較低

立法先行、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經驗。在社會保險制度建構方面,我國雖頒布了大量的規范性和非規范性文件,但非常遺憾的是,在名目繁多的法律文件中,卻沒有一部專門調整社會保險關系的基本法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對其進行規范的社會保險制度理應是基本法律制度,根據憲法理論和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涉及社會保險的重要事項的立法應該由法律規定。盡管,早在1994年,全國人大就把《社會保險法》列入當屆人大必須制定的115部法律規劃中,其中排列第41位的《勞動法》已於1995年出台,而位列第39位的《社會保險法》至今仍處於千呼萬喚之中。社會保險基本法暫付闕如,對社會保險的規范主要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各部門的規章。在現行的社會保險的各項單行制度中,也鮮有專門的法律。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缺位,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缺乏權威性、公平性、透明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難以定型;導致社會保險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偏低,體系功能弱化,與社會保險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法律地位極不相稱;導致遵從社會保險內在規律和本質要求的相關法律制度無法及時建立起來,一些本應由法律來調整的社會保險關系一直游離於法治之外。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長期處於非法治化的、政府單方面主導而難以兼顧責任主體各方利益的不合理狀態。這種不合理狀態,既阻礙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也與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之治」的基本要求以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相去甚遠
(三)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內容存在局限性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中,社會保險法規或政策的適用范圍明顯過窄,享有社會保險的對象是非常有限的,社會保險僅僅是一部分社會群體的「專利」,覆蓋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第一,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險制度僅處於起步階段,佔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幾乎被排除在社會保險制度之外。盡管我國開始探索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但制度尚未定型,大量的農民還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險制度內,無法享受到應有的社會保險權益。第二,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也比較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針對正規用人單位「固定」的就業形式而設計的,沒有充分考慮到勞動關系多樣化、復雜化和就業方式靈活化等因素。大量的農民工、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等靈活就業人員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險制度,他們很難享有社會保險利益。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開始打破長期以來只覆蓋城鎮固定職工的格局,以不同的方式向農民工延伸,但總體上看,城鎮社會保險體系基本上沒有覆蓋農民工,如大多數農民工沒有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參保率低,傷殘得不到經濟賠償和治療。」大量的非正規就業的職工不能享受到社會保險待遇,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社會保險也存在很大差異。這些情況大大地破壞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

(四)社會保險法律規范的不統一和混亂

我國在保險法制建設方面,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少,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和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多,立法主體多元,層級無序,規范分散。如關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國務院統一發布了通知,確定了兩個試點方案,允許地、市以上的政府根據本地情況自主選擇,結果是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選擇不同的實施方案,造成這項本應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處於不統一的混亂局面。近年來,還有一些省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制定《養老保險條例》,進一步固定了養老保險地方化的格局。立法主體的多元直接造成全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制度定型難度加大。立法層級的無序導致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存在法出多門,互不統轄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這給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帶來了不良的影響,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現了社會保險「有法難依」的困境。例如,農業部等五部委頒布的《減輕農民負擔條例》中,把「合作醫療」列為農民負擔不許徵收,有些地方也將社會養老保險的開展視為增加農民負擔。這些行政法規或政策性規定與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缺乏協調,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威信和可持續性。

(五)社會保險法律實施機制薄弱,缺乏合理約法律救濟制度

法律責任制度是法律規范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法律強制力的直接體現。我國社會保險法在立法技術方面,缺少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和對不作為行為進行追究的法律責任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的缺失導致法律實施機制薄弱,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失靈,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指引、激勵、規范、制裁和保護功能。現有的社會保險法規不具有法律的權威,社會保險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突出。

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社會保險權需要法律救濟措施。許多發達國家都建立有專門處理社會保險糾紛的機構,使社會保險方面的爭議能夠得到便捷、高效、合理的解決,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社會保險權。我國不僅沒有建立專門處理社會保險糾紛的機構,沒有便捷、高效的解決爭議的程序,甚至還出現過由某市社會保險局和市高級法院「協商—致」,下發文件規定勞動者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金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不能受理的怪現象o。這剝奪了勞動者提起仲裁和訴訟的權利,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成為紙上的權利。

四、中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之展望

根據上文分析,我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既有成就也存在不足。這些不足讓我們看到了加快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樹立科學、先進的立法理念

社會保險(保障)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的思想已經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共識和構建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據。從法理上講,社會保險權屬於生存權這一人權的基本范疇,其核心內容是公民在遭遇社會風險(年老、傷害、疾病、失業、生育等)時,可以請求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確保每一個公民有尊嚴地、體面地生活,共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社會保險法本質上是國家對公民社會保險權的保障和救濟,社會保險立法的邏輯起點和歸宿是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社會保險法是權利保障法並非僅是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法,更不是社會保險管理的權力分配法。這是現代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最不能容忍的是對公民權利的漠視、忽視甚至權利的被剝奪。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此,保障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維護社會公平,讓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地分享社會發展成果,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加快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

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或變革的普遍規律。自19世紀末以來,德、英、美、日等發達國家大都通過社會保險(保障)立法,從法律上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只有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公民的社會保險權利才能從應然的權利向法定權利轉化,再從法定權利向現實權利轉化,公民的社會保險權才能真正實現。考察西方的社會保險立法,我們可以發現,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在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分歧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因為,社會保險制度安捧涉及政府、企業與個人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許多社會保障立法事實上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相互博弈與妥協的結果。對社會保險來說,立法的意義不僅在於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權威規范,更在於實現社會保障責任與權益的合理配置。出台由全國人大——民意機構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能有效避免政府單方面主導社會保險政策而難以兼顧責任主體各方利益的缺陷,從而確保社會保險的各項制度更為公平合理。此外,社會保險權屬於公民的基本人權,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社會保障(險)的主要事項應該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還有,制定《社會保險法》可以使社會保險主體權利義務和職責明晰化,有利於社會保險制度的定型,形成社會公眾確定的心理預期,維系社會誠信。基於法律的國家強制力和巨大的權威性,可以使社會保險糾紛依法解決,社會保險制度有效運作並持續發展。總之,加快社會保險立法步伐,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不僅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而且已經成為完成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條件及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

(三)在立法技術上應當制定綜合的、統一的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的立法模式有以英國、法國等為代表的多部社會保險單項法律並存,相互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的分散立法模式和以美國為代表的集多項社會保險項目為一體的綜合立法模式。我國1994年在社會保險法的立法規劃中,採用的是綜合立法即制定綜合的、統一的社會保險法模式。目前,關於社會保險的立法模式存在較大爭議,如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應該採取化整為零的分散立法模式,即針對社會保險的不同項目(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分別立法,條件成熟時再制定社會保險基本法②。

本文認為,社會保險分散立法的觀點值得商榷。第一,分散立法固然有比較靈活、便於修訂等優點,但是,分散立法由於缺乏統攝全局的社會保險基本法的制約,非常容易產生社會保險各單行法律之間的重復、矛盾和沖突。因此,國際勞工局專家組在《展望21世紀:社會保障的發展》的研究報告中主張「分散的社會保障法律應綜合並盡可能匯集起來,法律應當用最清晰的合理的語言來起草」的建議,值得我們在選擇立法模式時予以重視。第二,從國外的經驗看,固然大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險立法都經歷了從某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開始,立法內容逐漸擴展,從單一到綜合的過程,但綜合立法不是沒有成功的先例。美國就基本上是以其綜合性的立法即1935年的《社會保障法》而著稱的。智利也在1924年制定了綜合性的社會保險法。而原先採用分散立法的國家如德國,為了使社會保險立法系統化和明朗化,於1970年進行了《社會法》的法典編纂。美國、智利綜合性立法模式和德國的《社會法》法典編纂的經驗,充分說明社會保險制度是具有內在的統一性的,這也是我們選擇《社會保險法》立法模式時需要參考的因素。第三,在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制度零亂、立法層次低、立法內容粗疏的情況下,必須制定一部綜合的、統一的社會保險法,以規范社會保險各項目所具有共性的內容,解決當前社會保險制度建設中急需解決的若干突出問題,為社會保險制度定型確立法律框架。實際上,即使採取分散立法,也不可能對社會保險的具體制度和事項做出特別詳細的規定,反而會造成立法的分散、重復和立法資源的浪費。而制定綜合、統一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至於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具體模式、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辦法等具體事項,可以留待行政法規或者法律解釋等作規定,為社會保險具體制度的發展留出空間,這是目前非常現實、經濟、有效的選擇。

我國的社會保險法應該以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律體系為目標,制度框架應該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公務員退休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臉、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項目。社會保險法還應對政府的社會保險職責、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律責任等重要問題做出規定。

(四)強化社會保險法律的實施機制,健全社會保險權利救濟制度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功能和效用的發揮需要有強有力的法律責任制度和權利救濟措施做後盾。一方面,社會保險法要加強法律規範本身的強制性,建立相關的法律責任制度,對拒絕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費,拒不履行社會保險支付義務的,挪用、侵佔、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等行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關於刑事責任,考慮到需要和刑事立法相協調,可以在社會保險法里作一概括規定,然後由立法機關通過刑法修正案或刑法解釋的方式,對社會保險方面的刑事犯罪做出規定,從刑法方面為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權利救濟制度是社會保險法實施的另一條保障線。國際勞工局在《展望21世紀:社會保險的發展》中明確指出:「人們對他受到任何社會保障機構的對待方式應有提出控訴的明確權利。假如此種控訴在社會保障機構本身范圍內的控訴程序不能滿意的話,應提交給一個獨立的主管機構處理。」這充分說明,社會保險權利的救濟,除了需要社會保障系統內部的行政救濟外,還需要相應的司法機構。按照我國1994年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一部分,爭議解決必須在勞動爭議的框架內,依據勞動爭議的解決機制進行。2001年5月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改變了過去在勞動爭議的框架內,依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解決社會保險爭議的具體規定,擴大了社會保險當事人權利救濟的渠道,是我國社會保險權利救濟制度的重大發展。社會保險是涉及面廣,與社會成員利益密切的制度安排,由此產生的爭議帶有特殊權益爭議的性質,爭議能否得到合理快速的解決,直接關繫到公民權利的實現和社會秩序的維護。為了保障人們社會保險權的實現,維護社會秩序,社會保險法需要規定社會保險爭議的解決程序,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險審判機構,專門從事社會保險爭議案件的審理,使公民的社會保險權在遭到侵害時獲得及時、便捷、有力的司法救濟。

③ 新型社會養老保險繳費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繳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方法:
縣級社保機構會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於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參保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採取自主選擇繳費、政府補貼、個人多繳多得的原則,繳費標准便民查詢應包含繳費檔次、各檔次政府或集體補貼、參保年齡等要素,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在個人繳費方面,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1200元12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根據國家標准填寫,詳細內容按照各縣市區規定而定在集體補助方面,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④ 什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稱為「新農保」。新農保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中央財政將對地方進行補助,並且會直接補貼到農民頭上。之所以被稱為新農保,是相對於以前各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胡曉義表示,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最大的特點是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有三個籌資渠道。「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我認為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此外,不同於老農保主要建立農民個人賬戶的模式,新農保借鑒了目前城鎮職工統賬結合的模式。胡曉義介紹,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分兩部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這意味著中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不過胡曉義強調了即將啟動的新農保仍處試點階段,「新農保政策要通過試點完善之後逐步推開,並不是說從明天開始大家就可以領錢了。」根據規劃,將於2020年前全部實現所有農民都享有新農保。

⑤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跟社保養老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農保,針對的是未就業未參加社保的農村戶籍居民,由個人自願繳納,沒有強制性;而社保針對的是在職職工,單位和個人依法必須繳納,具有強制性;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而新農保只是養老保險,因此社保的保障面更廣。因此,在農村交新農保的人,往往也參加了新農合。社保的繳費水平較高,養老金平均水平也遠遠高於新農保。新農保和社保主要的區別就是保障對象不同: 1、新農合全稱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有農民每人每年交一小部分錢,國家出大頭組成的一個報銷程序。必須是農村戶口才能參加新農合,每人每年交的錢只管當年,次年需再交錢才可以享受新農合。針對的人群是在家務農,沒有出來城鎮務工的農民。 2、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社會保險就是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在勞動者因為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以及死亡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失去生活來源的時候由社會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具有:保障性、普遍性、互濟性、強制性、福利性。在社會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國家財政資金來彌補基金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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