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或實用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否授予專利權的首要的實質性條件,就是判斷該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
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之前,要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作廣泛調查,對其是否具有新穎性要有正確的判斷。新穎性的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
(1)在專利申請提交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志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像件;
(2)專利申請提交前,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應用,以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
(3)在該申請提交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專利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❷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 )的內容為准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為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2)發明或實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❸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區別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 發明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徵。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 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
術特徵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葯品、化學物質、水泥等;
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並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製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同發明專利相比,
一是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范圍窄;
二是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規定了比發明專利簡化的審批程序。在收費方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比申請發明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短。
❹ 以下哪些行為應當認定為製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徵。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 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
術特徵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葯品、化學物質、水泥等;
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並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製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同發明專利相比,
一是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范圍窄;
二是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規定了比發明專利簡化的審批程序。在收費方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比申請發明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短。
❺ 專利發明的實用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
一、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即該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在任何一種工業部門都能夠製造、使用;
二、該發明創造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即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應當是先進的產品,或者是先進的技術,運用於生產實 踐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能夠推動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實用性不能以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的創造過程、目的為標准,也不能以該 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已實施為標准。
判斷發明創造和實用新型應當遵循下列二項基本原則:
一、以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整體技術內容為依 據,不能只依據權利要求書內容為依據;
二、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能否實施,要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不能 實現為准,也就是說,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以能否在工業上製造和使用的標 准,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准確運用、實現其技術為標准。
❻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要注意什麼
法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釋義:本條是對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的基本文件及其內容要求的基本規定。一、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作為發明創造的申請人依法必須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以及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專利如果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委託書;要求享受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優先權的有關證明文件;要求申請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等。二、請求書。請求書是申請人就發明創造提出的書面專利請求。請求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的名稱應當簡短、准確地表明發明的技術主題。發明名稱中不應含有非技術詞語。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發明人應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應當是單位或者集體。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應當用真名。3.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申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申請人是單位時,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申請文件中指明的名稱應當與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稱相一致。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人是個人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假名。請求書中的地址,應當符合郵件能夠迅速、准確地投遞的要求。4.如果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全稱。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在專利局登記的編碼。5.其他事項。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1)申請人的國籍;(2)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3)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5)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6)申請文件清單;(7)附加文件清單;(8)其他需要註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三、說明書。說明書是申請人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作的書面說明,是專利申請的最基本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要求:1.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3)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5)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並且能夠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6)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7)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8)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發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應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2.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3.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4.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四、權利要求書。即申請人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1.以說明書為依據。指的是權利的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權利要求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與說明書所反映的內容相一致,權利要求書中的用語在說明書中應有所反映,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徵在說明書中有記載,且實質內容應當一致,不能超出說明書的范圍。2.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由於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被授予專利之後,是判斷專利侵權的依據,也是提出專利權撤銷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的依據。
❼ 怎樣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否授予專利權的首要的實質性條件,就是判斷該專利申請專是否具有新穎性。申請屬人在提交專利申請之前,要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作廣泛調查,對其是否具有新穎性要有正確的判斷。新穎性的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1)在專利申請提交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志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像件;(2)專利申請提交前,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應用,以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3)在該申請提交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專利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❽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幾項發明或實用新型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也就是說,如果一件申請包括幾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則只有在所有這幾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之間有一個總的發明構思使之相互關聯的情況下才被允許。這就是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
❾ 發明、實用專利與軟著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 發明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徵。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 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
術特徵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葯品、化學物質、水泥等;
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並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製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同發明專利相比,
一是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范圍窄;
二是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規定了比發明專利簡化的審批程序。在收費方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比申請發明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短。
一、取得保護的方式不同
著作權多實行重要作品獨立完成,不論他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保護,而商標權則不同,凡與已注冊的同類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標志,依照各國商標法往往不能取得專用權。而對於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法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首創性」。
二、權利客體范疇不同
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保護注冊商標。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商標權廣泛得多。
三、權利的內容不同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相比之下,專利權、商標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復雜。
四、權利的排他性不同
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相比之下,專利權、商標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如果發明人就一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相似的商標。
五、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續展10年,續展的次數不限,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