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賄
① 新型受賄案件包括哪些
新型受賄模式:通過網路社交軟體收受大額紅包。
之前有文章顯示,以網路紅包方式行賄已經悄然進入新型行賄受賄模式。
② 法律,貪污受賄,新型賄賂
貪污和受賄的區別:
1、定義不同;
貪污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tān wū,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2、影響不同;
受賄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3、法律法規不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貪污侵吞公有財產,受賄索取他人財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新型受賄擴展閱讀
貪污的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有關貪污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③ 法律,新型受賄,監察委
可以匿名,但對被舉報對象,起碼要有名有姓。不然你讓他們去海選?至於監察委到底能發揮多大的作用,還有待觀察。
④ 收受賄賂,貪污腐敗等法律問題--「新型賄賂」是否算違法,是否有出台相關法律法規
屬於受賄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1.稅務局官員為行為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2.其收受的財物與其職務行為有關,屬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
3.其受賄行為屬於第三者(其妻子)收受賄賂,這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若第三者明知,則成立受賄罪的共犯。
4.其受賄表現為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商品,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交付價格的差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