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創造性
樓上說的精闢。啊補充:發明得新穎,實用,超前
❷ 如何判斷專利的創造性
創造性抄作為現代專利制襲度的焦點問題之一,是最難把握的專利實質條件,寬則帶來專利和技術壟斷的泛濫,嚴則挫傷發明創造和技術公開的積極性。創造性標準的主觀性和客觀化之間的矛盾,自創造性於1850年在美國以非顯而易見性的面日出現以後就一直存在,但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❸ 如何判斷一項專利申請有無創造性
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參照下文。創造性的判斷本身就是一種主觀性較強的判斷,當然有模稜兩可的情況了。 在國內外的專利法中,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沒有一個完全客觀的定量標准,各國現行的專利判斷方法都是只能盡量將判斷標准客觀化。因此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創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審查員的主觀判斷。但是,審查員的主觀判斷又是在對技術方案和專利法的理解基礎上,進而採取某種判斷方法得出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創造性的判斷方法就是判斷標準的體現。如果審查員所採取的判斷方法不能客觀的體現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高度,對專利制度的發展非常不利。 為了盡量消除創造性判斷中的主觀成分,各國在多年的專利實踐中均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斷方法。例如美國在其1952年修改的專利法中首次規定了創造性的非顯而易見性標准,該法增加了第103條:「一項發明雖然沒有像本法第102條所規定的那樣被相同地披露或記載過,如果要求專利保護的發明主題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使得在該主題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從做出該發明的時刻來看,該發明作為一個整體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獲得專利權。可專利性不因做出發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Graham v.John Deere CO.案的判決中對第103條的適用做出了司法解釋,該判決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認同,並總結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現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現有技術與所審查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相應領域的普通技術水平;輔助性考慮因素,包括商業上的成功、長期渴望解決的需求、他人的失敗等」,並要求審查員按此標准進行創造性的審查。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指南則規定,為了客觀地、可預期地判斷是否具有發明步驟,審查員應採用所謂「問題——方案法」,也稱作「三步法」: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要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第三步、考慮所申請發明,以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客觀技術問題為出發點來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我國在從外國引進專利制度的同時,也對西方國家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方法進行了吸收,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目前對於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採用的是最早於2001年版《審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謂「三步法」,在我國現行的2010版《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節有詳細介紹,即:(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誠然,該判斷方法簡便易行、條理清晰,是我國的專利工作者在參考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專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專利工作的實際而總結出的一套比較合理的創造性判斷方法,該判斷方法的精神也與世界上主流的判斷方法大體相同。在我國的專利審查過程中,該方法得到了最廣泛的運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❹ 判斷創造性的步驟和方法有哪些
1、是否具備創造性,只有在該發明具備新穎性的條件下才予以考慮;
2、整體判斷:判回斷創造性,要將解答決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
3、組合判斷:審查創造性時,可以將一份或者多份對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進行評定。
4、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則不審查其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5、步驟: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首先考慮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的現有技術;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❺ 如何進行創造性判斷
與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同,採用組合對比的原則,採用三步法進行創造性判斷:
第一步,確定與本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第二步,找出權利要求技術方案中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特徵;
第三步,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結合啟示,即是否顯而易見。
❻ 判斷創造性的步驟和方法有哪些
1、是否具備創造抄性,只有襲在該發明具備新穎性的條件下才予以考慮; 2、整體判斷:判斷創造性,要將解決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 3、組合判斷:審查創造性時,可以將一份或者多份對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進行評定。 4、
❼ 如何判斷自己是否具有創造力
人的創造力主要來源於某種社會需求的存在,例如:人沒有寒冷的感覺就不會產生穿衣的需求,那麼發明衣服就沒有意義了.因此要擁有創造力首先就要培養創造性的思維模式,而創造性的思維模式主要來自於對生活的觀察與分析,從實際生活(或工作)中去發現需求,並運用否定式的觀察方式去研究現有模式,從中發掘出新的問題並解決問題,這種發現問題(發現需求)、解決問題(滿足需求)的能力就是創造力.
擁有創造力的人擁有以下條件:
1、善於觀察事物的特徵與規律;
2、善於歸納和總結事物的特徵特徵與規律;
3、善於學以致用,善於理論聯系實際;
4、具有否定舊事物的思維方式,善於逆向思維;
5、具有強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慾;
6、具有超強的學習能力和動手實踐能力;
7、具有執著追求理想、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敬業精神;
❽ 求問如何判斷發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
該發明創造內容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例如對機器、儀器、設備、裝置、材料、化學物質等做出的發明;方法發明包括各種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如對產品的製造加工工藝、材料的測試、化驗方法、產品使用方法等做出的發明;
該發明創造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不是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的物質;
該發明創造是新穎的,有創造性的,能夠製造或使用並產生積極效果的。該發明創造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已有技術不同,與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技術不同。同申請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發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即,如未經過創造性勞動,在已有技術的基礎上並不是顯而易見地可得到該發明),例如該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而始終未能解決的技術難題,克服了技術偏見,在商業上獲得成功等等;
申請人在自申請日起二十年內在中國享受對其新技術方案的專用權。
發明專利申請技術資料交底要求
發明的名稱:應簡單明確地表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可按其技術性質命名,也可按其用途命名,或技術、用途雙重命名。應避免使用宣傳性、廣告性詞彙。名稱一般不超過25個漢字。
所屬技術領域:即本發明創造直接所屬或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即對和本發明最接近的已有技術特徵的描述,指出該已有技術存在的缺點或不足之處。引用的技術文件應註明其出處,例如期刊、雜志、手冊和書籍的名稱、期號、卷號等;專利文件要寫名國別、公開號和公開日期。
對本發明的簡要描述:該說明應使人能理解本發明創造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其解決方案,如果該發明創造涉及產品,應當描述產品的機械構成、電路構成或化學成分,說明組成產品的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例如形狀、位置、連接關系等);對於方法發明,應當寫明按時間順序進行的步驟,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參數或者參數范圍表示的工藝條件。從技術角度闡明本發明創造的優點或有益效果。
附圖說明:對有附圖的發明創造圖示的內容所作的簡要說明,如「圖1為本發明分解示意圖」等。
實現本發明的最佳方式:至少要列舉一個能實施本發明創造的具體例子,其描述應當詳細(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化學化工類至少3個實施例。
附圖:必要時,申請文件應有附圖,附圖應以機械制圖的標准繪制,實用新型申請必須帶附圖。
《專利代理委託書》《專利請求書》
以上申請文件及說明書材料具體可以委託代理公司負責撰寫
❾ 專利申請的創造性如何判斷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必須滿足下面兩個條件:
(1)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內技術相比有突容出的實質性特點;
(2)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顯著進步。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評價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時,主要應當考慮發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以下情況,通常應當認為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1)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例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2)發明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
(3)發明代表某種新技術發展趨勢;
(4)盡管發明在某些方面有負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顯積極的技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