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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3 14:58:39

1.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什麼新特點

(1)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過去各級政府對合作醫療的支持主要是宣傳、組織和發動,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明確規定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按參加人數每年人均15元的標准扶持,參合農民每人自己繳10元。
(2)突出了以大病統籌為主。以往的農村合作醫療,除少數地區外,大多將保障的重點放在門診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者「保醫不保葯」,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將重點放在對農民的大額醫葯費用或住院醫葯費用進行補助。
(3)提高了統籌層次。改變了過去以鄉、村為單位開展合作醫療的做法,要求以縣為單位統籌,增強了抗風險和監管能力。
(4)明確了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以及賦予農民知情、監管的權力,提高了制度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
(5)由政府負責和指導建立組織協調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領導、管理和監督。
(6)建立醫療救助制度。通過民政和扶貧部門資助貧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照顧到了貧困人口的特殊情況。

2.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有什麼區別

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統籌解決住院費及預 農村醫療保險
防保健合同等幾種形式。
合作醫療是農村醫療保險的初級形式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具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即農民每年交一定數額的合作醫療資金,集體與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專項基金,農民就醫時可按一定比例報銷醫葯費。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蓋了90%以上的農村。實踐證明,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民群眾通過互助共濟、共同抵禦疾病風險的好方法,也是促進我國農村衛生事業發展的關鍵。 由於農村具有一種互助的傳統,而且合作醫療在農村廣泛實踐過,再加上農村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可以為社會保障的實施提供必要的經濟資助,因此合作醫療具有很大的根據《中國統計年鑒》(1996)整理。可行性,但是農村合作醫療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從理論上來講,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實質上只是一種社區保障,而非社會保障。它只是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本社區居民為保障對象的一種福利制度,與社區經濟發展水平緊密聯系。它不是一種由國家強制實行的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保障制度,也沒有國家財政的支持,更不屬於國家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的一種形式。這種保障形態是不穩定的,它是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一種過渡型保障供給形式,在缺乏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社區保障是最適宜的替代品,但它替代性強,而不可替代的獨特性弱,因此最終將被其它的保障供給所替代。而且社區保障有可能會加劇社會不平等和市場的割裂狀況:社區保障是向社區內成員提供的保障制度,各地區的社區保障差異程度越大,則越不利於全社會的保障橫向平等的實現;同時社區保障很可能加劇「城鄉壁壘」的隔離及農村社區之間的分割,從而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其次從目前實施情況看,近些年農村合作醫療雖有一度程度的恢復和發展,但進展緩慢。1996年實行合作醫療的村數只佔全國總村數的17.6%,農村人口覆蓋面僅為10.1%,而且有些地區僅僅開展了一兩年就停辦了。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領導重視不夠。1997年全國范圍內提倡實行農村合作醫療,掀起了一陣高潮,但一段時期後熱情就逐漸冷淡下來,有些地區沒有專人負責,未能很好地堅持。二是存在著籌資額太少、集體與政府補助不足的問題,從而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的問題。三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有些地區甚至把醫療基金全部留在鄉鎮衛生院或政府任意支配,被擠占挪用情況嚴重,沒有做到專款專用,專人管理,農民醫葯費報銷得不到保障,從而拒絕繳費,等等。
醫療保險可以發揮重要的經濟保障作用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雙重性質,其中前者是作為基本保障,後者是作為一種補充。目前已提供的險種有企業醫療保險、家庭醫療保險、住院保險、門診保險等,國家為了促進醫療保險的發展,特對其中的農民醫療保險、農民住院保險、疾病醫療統籌住院保險、居民附加住院保險等險種免徵營業稅。 醫療保險實行的條件較高,其中社會醫療保險既要以較高的工業化程度和農業人口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規模參保人群為前提,又需要國家或地方法律強制、法定保險公司具有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譽等條件;而商業健康保險則排斥健康狀況不良的人群參保。這些條件在我國絕大多數鄉村地區尚不具備,因此不適合普遍推廣。
統籌解決醫療費用是有效的補充形式
有些地區實行的一種農民醫療保障體制是,農民每人每年交納一元錢,鄉鎮財政和村公益金分別配1元,社會統籌與家庭賬戶相結合,也能有效減輕農民醫療負擔。但這種自我儲蓄式的社會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須是繳納者。農民個人不繳納,集體也就不給相應補貼;農民繳得越多,集體也就補貼得越多,客觀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窮者越窮越沒有保障,這種「富者更富,窮者更窮」的結果,顯然與社會保障濟貧防貧的目的相悖。

3. 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有什麼特點

一是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過去各級政府對合作醫療的支持主要是宣傳、組織和發動。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明確規定中央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20 元給予補助;省級財政按人均15元給予補助,要求今後逐步增加到20元;市級財政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進一步完善了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而且是政府拿大頭,農民拿小頭。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統籌為主。以往的農村合作醫療,除少數地區外,大多是將保障的重點放在門診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者「保醫不保葯」。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將重點放在迫切需要解決的農民因患大病而導致貧困的問題上,對農民的大額醫葯費用或住院醫葯費用進行補助,保障水平明顯提高。三是提高了統籌層次。改變了過去以鄉、村為單位開展合作醫療的做法,統一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增強了抗風險和管理的能力。四是明確了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以及賦予農民知情、監管的權力,提高了制度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五是由政府負責和指導建立組織管理協調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加大了管理和監督的力度,克服了管理鬆散、粗放的不足。六是建立醫療救助制度,通過民政和扶貧部門資助貧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照顧到了貧困人口的特殊情況。

4. 關於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政策

1、需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經核准後,當地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然後憑《審批內表》、外地容診治醫院的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職工醫療保險病歷證明、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結算單據等,到參保地按規定報銷。具體可咨詢參保地合作醫療中心。

2、以後可在新戶口地參保,就不用類似麻煩了。

5.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什麼意義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可概括為: 1、有利於從制度上為農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減輕農民醫療負擔,緩解農村因病致貧和看病難問題,促進廣大農民致富奔康。 2、有利於引導農民進行合理的健康投資,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衛生資源,促進農村衛生事業發展。 3、有利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執政為民、穩定農村、關心農民的民心工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是政府的責任。 4、有利於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是農村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現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6. 什麼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1998年08月25日)

(一)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合作醫療,是中國農村社會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用以為農村居民提供低費的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互濟制度,它既是中國醫療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內容。

早在抗日戰爭時期,解放區就出現過農民集資興辦的合作醫療。新中國成立後,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後的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啟發下,由群眾自發集資創辦了具有公益性質的保健站和醫療站;1956年,全國人大一屆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中亦規定,合作社對於因公負傷或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醫療,並且要酌量給以勞動日作為補助,從而首次賦予集體介入農村社會成員疾病醫療的職責。隨後,許多地方開始出現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集體與個人相結合、互助互濟的集體保健醫療站、合作醫療站或統籌醫療站。可以說,從建國到50年代末,農村合作醫療處於各地自發舉建的階段。

1959年11月,衛生部在山西省稷山縣召開全國農村衛生工作會議,正式肯定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此後,這一制度遂在廣大農村逐步擴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工作,極大地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到1965後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蘇、福建、廣東、新疆等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並進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於合作醫療深受農民歡迎,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從而基本解決了廣大農村社會成員看病難的問題,為新中國農村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寫下了光輝的一頁。

不過,在70年代末期以後,農村合作醫療遭到了破壞,並開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葯管理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發布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各地又根據這個章程對農村基層衛生組織和合作醫療制度進行整頓,堅持農民群眾自願參加的原則,強調參加自願,退出自由,同時改進了資金籌集辦法。此後,雖然少數地區的農村合作醫療事業得到了恢復與發展。但隨著80年代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鄉村公共積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又未能及時加強引導,全國大多數農村地區原有的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合作醫療制度遭到解體或停辦的厄運,絕大部分村衛生室(合作醫療站)成了鄉村醫生的私人診所。據1985年全國10省45個縣的調查,農村居民中仍參加合作醫療的僅佔9.6%,而自費醫療則佔到81%,1986年支持合作醫療的村繼續下降到5%左右,當時只有上海的郊縣、山東的招遠、湖北的武穴、江蘇的吳縣、無錫、常熟等為數不多的地區繼續堅持合作醫療。

進入80年代後期,農村社會成員的醫療問題又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的重視,一些地方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農村的發展變化,亦對傳統的合作醫療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進,從而呈現出不同的模式。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作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一個方面,已被列入國家衛生部門的發展計劃,正在逐步恢復和發展。

綜上可見,中國的合作醫療事業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這種曲折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為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體經濟基礎,同時又無得力的政策引導所致,其後果就是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村社會成員1976年占農村人口的90%銳減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現了農民看病難,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絕境的現象。農村合作醫療事業曲折發展的這一過程,應當成為中國現階段整個社會經濟改革發展中的一個深刻教訓。

(二)合作醫療的特點

在過去的數十年間,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過成功,也有過挫折,並迄今仍處於低潮時期,但其特色卻是鮮明的。

1.合作醫療以農村居民為保障對象。在中國,城鎮居民一般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給予保健與疾病醫療保障。而佔全國總人口70%以上的農村社會成員卻缺乏必要的醫療保障。合作醫療作為農民群眾在長期與疾病作斗爭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種醫療保障制度,便成了解決農村居民疾病醫療與保健問題的主要依託。因此,合作醫療是農民創造的,也為農民的健康服務,從而主要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作醫療以群眾自願為原則。合作醫療是合作化運動的產物,實質是上群眾的互助互濟,它從一開始就強調群眾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施效果引導以及群眾相互影響等來吸引群眾參加。例如,國家在政策上重視並扶持合作醫療,把合作醫療當作為農村居民辦實事;合作醫療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農民認識到其好處;群眾之間的影響,又能推動農村社會成員的積極參與;合作醫療制度正是在上述三個因素的引導下由農民自願參加並最終成為一項醫療保健制度的。在新的歷史時期,合作醫療仍應堅持群眾自願的原則,但這並不排除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等措施,將群眾自願參加引向群眾自覺參加,使合作醫療成為農村社會的群眾性醫療保障制度。

3.合作醫療以集體經濟為基礎。在過去數十年間,合作醫療制度與農村社、隊集體核算制度相適應,其經費主要源於集體公益金的補助,社員看病只需納少量的費用,從而是一項低償的農村集體福利事業。農村改革後,合作醫療走向低潮正是因為失去了這種集體經濟的保障。從中國農村的現實條件出發,無論是富裕地區還是貧困地區,均不可能由農民獨自承擔這種責任。而保障國民健康、增進國民健康又是國家和社會應該承擔的職責。盡管國家和各經政府不可能在農村重走正面臨著重重困難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國家和社會對農村居民的健康的職責,又將會主要通過政策引導和農村集體經濟的供款來實現,集體經濟在過去是合作醫療的經濟基礎,在今後仍將是農村合作醫療的必要基
礎。

4.合作醫療以全方位服務為內容。雖然合作醫療的層次低,設施簡陋,但從過去數十年的實踐來看,它又有著十分豐富的內容。在實行合作醫療的地區,它不僅為農村社會成員提供一般的門診和住院服務,而且承擔著兒童計劃免疫、婦女孕產期保健、計劃生育、地方病疫情監測等任務,並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開展各種預防工作和飲食及飲水衛生、愛國衛生工作等。由此可見,合作醫療雖建立在鄉、村,是中國最低層次的、粗放型的醫療保障,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對保障農村社會成員的健康發揮著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此外,農村合作醫療還能就近或上門提供醫療服務,極大地方便了農村居民的疾病醫療和保健需要。合作醫療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它在現階段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合作醫療的形式

在80-年代以前,中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模式是統一的,規范化的,這是因為全國均實行社、隊集體核算,而具有統一的基礎和統一的社會政策。然而,農村改革以後,農村的經濟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地區發展水平極不平衡,同一地區甚至同一鄉、村的發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復、重建全國統一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顯然是不現實的。在這種條件下,國家雖然倡導恢復與推廣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但又難以實施統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來,主要由各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加以探索,從而形成了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模式。具體而言,農村現行合作醫療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村辦村管型。即合作醫療站(點)自行籌建,並由村委會管理,其經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提留)和本村群眾共同承擔,實施對象限於本村居民,個人享受合作醫療的范圍與標准均由村制定,它是過去中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要形式。如1985年,在上海市郊縣實行合作醫療的3037個村中,由村辦村管的佔83.5%。

2.村辦鄉管型。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仍由村委會籌建,合作醫療經費由集體與個人共同籌集,但享受的范圍與標准由村、鄉協商制定,經費由鄉衛生院或鄉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按村核算,經費超支由各村自負。

3.鄉村聯辦型。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由鄉、村區建,合作醫療經費除村集體提留和個人供款外,鄉級政權還補助一部分;經費由鄉統一管理,鄉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報銷比例由鄉、村協商確定,享受的范圍與標准由鄉級政權統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縣農村合作醫療中,就有13%屬於這種模式。

4.鄉辦鄉管型。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由鄉級政權負責籌建,合作醫療經費由鄉、村、個人三方籌集,由鄉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享受范圍和標准由鄉統一制定。

5.多方參與型。在這種模式下,除鄉、村兩級農村基層政權外,還有其他地方參與籌建農村合作醫療站(點)。如上海市金山縣、湖北監利縣等在當地政府與群眾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醫療健康保險制度。以金山縣的試點鄉亭新鄉為例,鄉建立「合作醫療健康保險管理委員會」,由縣衛生局、縣人民保險支公司和鄉政府參與管理和協調,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鄉鎮(包括村)企業以企業為單位自願參加,交費登記,由鄉「健管會」發放醫療保健卡,憑卡就診或逐級轉診,按一定比例補償醫療費用。所統計,從1987~1989年,該鄉共籌集醫療保健保險基金107.5萬元,同期全鄉支付醫葯費143.5萬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萬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萬元,另支出管理費4.5萬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統籌型。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只負責達到「大病」標準的農村社會的醫療問題,一般疾病不在合作醫療范圍之列。如江蘇高郵市就推行大病合作醫療制,其基本內容是:每人每年交納1.5元左右的統籌金,由鄉鎮專戶儲存,凡農村社會成員一次支出醫葯費50~100元的報銷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報銷30~40%,依此類推,最高可報銷70%左右,全市32個農村鄉鎮的70多萬農民居民都自願地參加了這種大病合作醫療。

7.混合保障型。一些地方建立起綜合性的農村基層保障制度,合作醫療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潞城縣石窟鄉、湖南省臨湘縣源潭鎮長源村等,均建立的是鄉、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合作醫療保障與養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內容,從而具有網路性、綜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均在探索發展之中,村本位辦好還是鄉本位好、單項辦好還是綜合保障好仍有爭論。一些地方稱之為醫療社會保險或醫療保險,尚不符實。因此,它們均屬於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其在多方集資、量入為出、綜合服務、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據中國農村醫療保健制度研究課題組1988年對16省的20個縣的6萬多農村居民進行抽樣調查,參加各種合作醫療的已佔30%;再據1993年《中國第三產業年鑒》的資料,到1992年底,在中國農村651031個村級醫療點中有294417個為村或群眾集體設置,佔37%(個體醫生辦的醫療點佔44%,鄉衛生院下設點及其他形式的佔19%);少數地區發展更快,以上海郊縣為例,合作醫療經過建立—滑坡—恢復的過程後,1992年已有2875個村實行了合作醫療,占市郊農村的96.5%。可見,合作醫療正在廣大農村走向恢復和發展。

7. 目前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籌資機制現狀

一、我國農村居民社會保障的制度變遷與發展現狀 30餘年的改革開放,是從農村承包責任制開始的。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實質上 直接影響著計劃經濟時代依託在集體經濟基礎之上的農村社會保障。 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面向農村居民的 社會保障制度不隨之改革並加以完善,農村居民的生活風險便會持續增長。因此,自20 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政府有關部門便開始在農村開展相應的社會保障改革試點。 上個世紀80—90年代的農村社會保障改革 1(1)農村五保供養制度。(2)農村救災保險(3)農民養老保險。 (4)農村合作醫療。(5)農村其他社會保障試驗。除上述的幾個方面外,在一些農村地區還自發出現 過其他社會保障試驗,如建立農村老年人集體福利設施、興建農村幼兒園,以及為農村子女教育提供補貼,等等。農村扶貧雖然難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但確實取得了良好的減貧效果。 總之,20世紀80—90年代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為建立新型的農村居民社會保障體系起到了一定的先行試驗作用。 2.新世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真正意義的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進入本世紀以後才開始的。它主要體現 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通過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 它是一項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 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全面建立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我國醫療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大力增加對農村醫療保 障投入後,農民看病貴、看不起病的問題正在得到緩解。 在建立農村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同時,國家還加大了對農村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 3)探索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由於農村以家庭為主的養老模式不再可靠而且,在養老保障上存在的巨大城鄉差距,直接損害了社會公平,阻礙了和諧社會的建設。在這種背景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呼之欲出。 (4)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繼續完善。全國取消農業稅,五保供養被全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即政府替代農民成為供養農村五保戶的責任承擔者。 (5)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扎實推進。 (6)農民工參與社會保險取得新進展 (7)農村救災能力不斷提高 (8)其他社會保障 除了上述外,面向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與政策措施還有醫療救助、教育救 助等。 總之,經過近幾年的努力,我國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展較快,一個以最 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三大制度為支架,輔之以其他社會 保障制度或政策措施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正在加速形成。 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統籌解決住院費及預防保健合同等多種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普遍的形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 全國農村居民中得到某種程度醫療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醫療的比重僅為6.5%。這比80年代末的5%有一定的提高,但與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醫療覆蓋率相比,有很大差距。其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資金來源不足 我國城鄉衛生資源配置失衡,佔全國人口70%的農村人口卻只佔有30%的衛生資源。 2.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不穩定,有關政策之間相互沖突矛盾 3.農村衛生體制難以適應收入水平差距極大的農民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要求。 4.現有的農村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極不合理,難以充分發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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