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性判斷
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參照下文。創造性的判斷本身就是一種主觀性較強的判斷,當然有模稜兩可的情況了。 在國內外的專利法中,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沒有一個完全客觀的定量標准,各國現行的專利判斷方法都是只能盡量將判斷標准客觀化。因此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創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審查員的主觀判斷。但是,審查員的主觀判斷又是在對技術方案和專利法的理解基礎上,進而採取某種判斷方法得出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創造性的判斷方法就是判斷標準的體現。如果審查員所採取的判斷方法不能客觀的體現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高度,對專利制度的發展非常不利。 為了盡量消除創造性判斷中的主觀成分,各國在多年的專利實踐中均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斷方法。例如美國在其1952年修改的專利法中首次規定了創造性的非顯而易見性標准,該法增加了第103條:「一項發明雖然沒有像本法第102條所規定的那樣被相同地披露或記載過,如果要求專利保護的發明主題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使得在該主題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從做出該發明的時刻來看,該發明作為一個整體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獲得專利權。可專利性不因做出發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Graham v.John Deere CO.案的判決中對第103條的適用做出了司法解釋,該判決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認同,並總結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現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現有技術與所審查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相應領域的普通技術水平;輔助性考慮因素,包括商業上的成功、長期渴望解決的需求、他人的失敗等」,並要求審查員按此標准進行創造性的審查。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指南則規定,為了客觀地、可預期地判斷是否具有發明步驟,審查員應採用所謂「問題——方案法」,也稱作「三步法」: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要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第三步、考慮所申請發明,以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客觀技術問題為出發點來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我國在從外國引進專利制度的同時,也對西方國家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方法進行了吸收,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目前對於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採用的是最早於2001年版《審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謂「三步法」,在我國現行的2010版《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節有詳細介紹,即:(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誠然,該判斷方法簡便易行、條理清晰,是我國的專利工作者在參考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專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專利工作的實際而總結出的一套比較合理的創造性判斷方法,該判斷方法的精神也與世界上主流的判斷方法大體相同。在我國的專利審查過程中,該方法得到了最廣泛的運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貳』 判斷創造性的步驟和方法有哪些
1、是否具備創造抄性,只有襲在該發明具備新穎性的條件下才予以考慮; 2、整體判斷:判斷創造性,要將解決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 3、組合判斷:審查創造性時,可以將一份或者多份對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進行評定。 4、
『叄』 如何判斷專利的創造性
創造性抄作為現代專利制襲度的焦點問題之一,是最難把握的專利實質條件,寬則帶來專利和技術壟斷的泛濫,嚴則挫傷發明創造和技術公開的積極性。創造性標準的主觀性和客觀化之間的矛盾,自創造性於1850年在美國以非顯而易見性的面日出現以後就一直存在,但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肆』 如何進行創造性判斷
與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同,採用組合對比的原則,採用三步法進行創造性判斷:
第一步,確定與本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第二步,找出權利要求技術方案中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特徵;
第三步,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結合啟示,即是否顯而易見。
『伍』 怎麼判斷實用新型的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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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這里可見發明創造的「突出的」和「顯著的」就是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創造性的區別所在。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獲得專利權,必須具備創造性。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必須滿足下面兩個條件:
(1)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顯著進步。
顯然,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這是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准。但一項發明創造具備了新穎性,不一定就有創造性。因為創造性側重判斷的是技術水平的問題,而且判斷創造性所確定的已有技術的范圍要比判斷新穎性所確定的已有技術范圍窄一些。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創造與已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的區別。也就是說,該發明創造不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直接從已有技術中得出構成該發明創造的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徵。
顯著的進步是指該發明創造與最接近的已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這種進步表現在發明創造克服了已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表現在發明創造所代表的某種新技術趨勢上;或者反映在該發明創造所具有的優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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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專利申請的創造性如何判斷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必須滿足下面兩個條件:
(1)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內技術相比有突容出的實質性特點;
(2)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顯著進步。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評價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時,主要應當考慮發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以下情況,通常應當認為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1)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例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2)發明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
(3)發明代表某種新技術發展趨勢;
(4)盡管發明在某些方面有負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顯積極的技術效果。
『柒』 什麼是專利創造性判斷中的現有技術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節現有技術: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
應當注意,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一部分。
『捌』 判斷創造性的步驟和方法有哪些
1、是否具備創造性,只有在該發明具備新穎性的條件下才予以考慮;
2、整體判斷:判回斷創造性,要將解答決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
3、組合判斷:審查創造性時,可以將一份或者多份對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進行評定。
4、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則不審查其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5、步驟: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首先考慮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的現有技術;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玖』 專利的創造性的判斷
評價發明有無創造性,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為基準。
1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判斷
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就是要判斷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顯而易見的,則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反之,如果對比的結果表明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判斷方法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2顯著的進步的判斷
在評價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時,主要應當考慮發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以下情況,通常應當認為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1)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例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2)發明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
(3)發明代表某種新技術發展趨勢;
(4)盡管發明在某些方面有負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顯積極的技術效果。
『拾』 如何判斷審查意見涉及創造性的正確性
1、分析對比文件的形式要件是否滿足評述創造性的要求,判斷對比文件是否為現有技術,專抵觸屬申請不能用來評判創造性;
2、如果滿足要式條件,將要求保護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為整體與現有技術整體進行比較,看現有技術在整體上是否存在結合啟示;
3、如果確定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則該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否則不具有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