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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社

發布時間: 2020-11-23 23:16:05

Ⅰ 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哪些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及農業產業化的經營組織

Ⅱ 我想辦個新型農村合作社都需要什麼誰知道

首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和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9、合作社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10、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文件。

接著需要發起籌備:

1、成立籌備委員會,制定籌備工作方案。籌委會主要由發起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應成立專門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籌備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為什麼籌建該合作組織,由誰牽頭發起,會員入會條件及合作組織籌備程序等。

2、由發起人擬定社名,確立業務范圍。發起人一般由5—7人組成,由發起人會商擬定合作組織名稱,確定本組織業務區域、業務項目、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成立的緣由,預計會員人數及籌集的資金總額等。

3、准備發起申請書。將上述發起人討論研究確定的內容填入合作組織發起申請表,並同時准備好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業務范圍,經營效益,內設機構和下屬組織等。

(2)新型農村合作社擴展閱讀:

區別

農業合作社的早期是由農民自發組建的小型合作、互幫互助的組織,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戶的,合作社只是在農忙季節調配勞動力。到後期,我國非理性發展農業合作社,所有制開始發生變化,進而產生人民公社。

改革時間

1953年春,中國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獲得土地的農民有著極大的生產積極性,但分散、脆弱的農業個體經濟既不能滿足工業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又有兩極分化的危險。中國共產黨當時認為只有組織起來互助合作,才能發展生產,共同富裕。

1953年,先後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和《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合作社的決議》,中國農村開始了互助合作運動。到1956年底,基本實現了農業合作化。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新農村合作社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Ⅲ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有哪些

第一種類型:以供銷社生產加工基地為依託的專業合作社。
第二種類型:以供銷社農副產品流通企業為龍頭的專業合作社。
第三種類型:供銷社扶持和引導種植、加工企業或大戶創辦的專業合作社。
第四種類型:以供銷社經營的骨幹商品為龍頭與經銷戶和農民聯合創辦的專業合作社。

Ⅳ 辦個新型農村合作社都需要什麼

提交材料: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和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9、合作社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10、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文件。

Ⅳ 農業合作社是新型經濟組織還是新型社會組織

農業合作社
是屬於新型經濟組織
和社會組織的
雙重組織

Ⅵ 新型農村合作社是怎樣的

新型農村合作社特指在我國農村80年代以後出現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村的專業合作社、社區合作社、專業(行業)協會、各類經濟聯合體等組織的總稱。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法律規范。新型農村合作社與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以下區別:
1.新型農村合作社是農民自發組織起來的。新型農村合作社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在它的發展過程中,沒有來自政府的行政干預,是農民自己的組織。農民加入經濟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產經營自主權。
2.新型農村合作社遵循「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農民可以根據自己意願加入一個或者多個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退出合作社,並依法辦理相關的財產交割。
3.新型農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市場交易上的必要服務。由於我國新型農村合作社尚處於起步階段,所以一般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是以為組織成員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但對於同其他的合作經濟組織或非本組織的社員進行交易時,則往往會追求合作經濟組織的利潤最大化。合作經濟組織的盈餘,除留一小部分做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按比例返還給社員。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新的獨立的市場主體。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機構、成立目的、決策機制和盈餘分配方式等特徵看,既不同於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也不是個人合夥或者合夥企業,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合作社法》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賦予其法人資格。

Ⅶ 新農合和新型農村合作社有啥區別

朋友!

它們兩個完全不一樣。新農合是一項制度,新型農村合作社是合作經濟組織。

具體內容如下:

(一)新農合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簡稱。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採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新型農村合作社特指在我國農村80年代以後出現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村的專業合作社、社區合作社、專業(行業)協會、各類經濟聯合體等組織的總稱。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法律規范。新型農村合作社與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以下區別:

(二)新型農村合作社

新型農村合作社特指在我國農村80年代以後出現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村的專業合作社、社區合作社、專業(行業)協會、各類經濟聯合體等組織的總稱。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法律規范。新型農村合作社與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以下區別:
1.新型農村合作社是農民自發組織起來的。新型農村合作社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在它的發展過程中,沒有來自政府的行政干預,是農民自己的組織。農民加入經濟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產經營自主權。
2.新型農村合作社遵循「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農民可以根據自己意願加入一個或者多個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退出合作社,並依法辦理相關的財產交割。
3.新型農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市場交易上的必要服務。由於我國新型農村合作社尚處於起步階段,所以一般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是以為組織成員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但對於同其他的合作經濟組織或非本組織的社員進行交易時,則往往會追求合作經濟組織的利潤最大化。合作經濟組織的盈餘,除留一小部分做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按比例返還給社員。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新的獨立的市場主體。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機構、成立目的、決策機制和盈餘分配方式等特徵看,既不同於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也不是個人合夥或者合夥企業,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合作社法》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賦予其法人資格。

望採納!

Ⅷ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哪些

雖然國內對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的類型有3種、4種、5種之說,但普遍都認為主要有4種,這在國家出台的相關文件中也是被肯定了的,即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專業大戶。專業大戶就是主要從事某種單一的農產品的初級生產為主,其規模要大於分散經營農戶的生產規模,而且專業程度較高。區分其與一般農戶的標准,主要有兩個維度,即規模和專業化。特點就是所生產的農產品較為單一,參與市場流通比較被動,生產效率和普通農戶相比有所提高。

家庭農場。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生產主體的企業化經營單位,具有法人性質,和專業大戶相比,雖然都是以家庭為單位,但是其產業鏈較長,集約化、專業化程度較高,並非簡單的從事初級的農產品生產。這種模式集專業化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為一體,可以涵蓋到第一二三產業,例如一戶人家既種植大規模的土地,又開辦了農產品加工廠,還從事鄉村旅遊或者經營農家樂等。特點就是商品化水平較高,生產技術和裝備較為先進,規模化和專業化程度較高,生產效率極高。

農民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這個就更好理解了,即農戶之間通過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或者其他生產資料採取一定合作方式的經營聯合體。這種模式是一種互助性質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規模更大,專業化水平更高,與市場的結合程度也更高,是農民自願組織起來的聯合經營體,也就是「抱團取暖」。特點是分工明確,從生產、加工到銷售都有專門的團隊在做,其生產效率也因此得到提高。

龍頭企業。這個就不過多介紹了,相信大家都比較熟悉了。龍頭企業所經營的內容,可以涵蓋到整個產業鏈條,從農產品的種植與加工、倉儲、物流運輸、銷售甚至科研都組織化程度和專業化都比較高,通常與農戶的合作社模式主要有「企業+基地+農戶」、「企業+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等,在實現自身發展的同時,也能帶動農戶的發展,甚至帶動一個區域的特色農產品的發展,效率遠遠高出於前三種新型經營主體。

Ⅸ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政策上有什麼區別

一、首先要明白家庭農場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
家庭農場:是指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經營土地有一定的規模要求。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它是眾多農戶和家庭農場聯合在一起的組織,家庭農場可以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資、技術、農機、銷售等服務。

二、基本特徵
家庭農場特徵:
1、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一般投資比較少;
2、適度規模土地,面積一般在50畝以上;
3、以農業種植、養殖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年限5年以上。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特徵:
1、至少要有五名以上農戶發起成立,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80%以上,成員沒有上限,可以跨地區發展社員;
2、對土地規模沒有要求,但要有營業場所和注冊資金;
3、農民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實行民主管理;
4、主要針對社員開展業務;
5、合作社業務包括農資、農產品的銷售、運輸、儲藏、加工等;
6、在縣級以上工商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三、成立要求
建設家庭農場需具備的條件:
1、要有一定規模的土地,面積一般在50畝以上;
2、要掌握農業生產方法和技術;
3、要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生產條件,比如農機具、倉庫等

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需具備的條件:
1、成員人數及范圍。要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2、成員比例。成員總數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3、要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和組織機構;
4、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5、要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四、適合創辦人群
適合建設家庭農場的人群:
1、有一定經濟基礎的農戶和家庭;
2、轉行進入農業,希望通過適度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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