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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性技術

發布時間: 2020-11-23 23:33:54

A. 專利中的創造性如何區分

創造性是各國專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個重要概念。《歐洲專利條約》以及《專利合作條約》規定:如果一項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對所屬領域的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則該發明具備創造性。美國專利法規定:「所申請專利的客體與現有技術的差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顯而易見的,不能取得專利。」 日本專利法規定:一項發明,在專利申請提出之前由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做出的,則不具備創造性。 雖然專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國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種關於創造性的定義,無論是《歐洲專利條約》以及《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非顯而易見」,還是日本專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著概括不全面、不準確的問題。例如,由多個公知產品或者方法組合在一起的各種 「拼湊」發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顯而易見的,或者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容易做出、不能輕易完成的,但這樣的「拼湊」發明在各國的專利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被認定沒有創造性。反之,很多被授權的發明專利其實並非是非顯而易見的,或者說其實是由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輕易完成的,但只要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質變,則該發明創造在各國的專利司法實踐中,都會被認定為具有創造性。 我國專利法關於創造性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上述關於創造性概念的文字論述雖然與其他各國有著的明顯的不同,但我國的專利審查指南在對「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進行解釋時,明確指出:「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這樣一來,我國專利法關於創造性概念的定義就回歸到了歐洲專利條約等國際規定。 有趣的是,盡管各國關於創造性概念的定義存在著種種漏洞或不足,但在世界各國的專利司法實踐中,這些漏洞通常都由各國在審查指南中的具體論述予以彌補了。換言之,世界各國在審查指南中關於創造性概念的具體論述,並不能被其法規給出的創造性概念所概括。那麼,怎樣定義創造性的概念,才能概括世界各國的審查指南中關於創造性的具體論述呢?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宇宙中事物變化的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量變,一種是質變。發明創造也不例外,發明創造概念的定義,完全可以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指導下給出,即:新穎性是指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量變。創造性是指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質變。 二、發明創造是質和量的統一 發明創造的質就是一發明創造區別於現有技術的規定性特徵。世界上的發明創造所以千差萬別、形形色色,就是因為在它們的特徵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規定性。 發明創造的內容是由其權利要求中區別於現有技術的規定性特徵決定的,區別於現有技術的規定性特徵的有無,直接決定著發明創造的質。因此,發明創造的質與發明創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說,規定性特徵即質與發明創造是直接聯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發明創造總是具有一定規定性特徵(質)的發明創造,不存在沒有規定性特徵(質)的發明創造。 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即質是發明創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過屬性表現出來。屬性就是一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發生聯系時表現出來的規定性特徵。發明創造的屬性是發明創造規定性特徵的表現,人們正是通過認識發明創造的屬性去認識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即質的。 發明創造不僅有規定性特徵即質的特徵,還有量的特徵。發明創造的量是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可以用數值表示的規定性特徵。 發明創造量的規定性特徵同發明創造質的規定性特徵一樣,是發明創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觀存在的,同發明創造不可分離。一方面,發明創造總是具有一定量的規定性特徵的發明創造,沒有量的規定性特徵的發明創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脫離開發明創造的量的規定性特徵的發明創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發明創造量的特徵,要注意把握兩點:第一,量的特徵和發明創造不是直接同一的。質的特徵與發明創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發明創造改變了自己的質,就意味著該發明創造發生了具有創造性的變化。量的特徵則不同,同一發明創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圍內,量的增減並不影響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第二、量的特徵是多方面的。量和質一樣,也是多種多樣的。有內涵的量與外延的量、精確的量與模糊的量、要素的量與結構的量等。內涵的量標志質的程度,如溫度的高低,顏色的深淺、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標志質的規模,如物的數量、體積、重量等。質把不同發明創造區別開來,量則進一步把同質的發明創造從量上區別開來,量和發明創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質的發明創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對發明創造的認識中,確定現有技術是認識發明創造的前提,以現有技術為前提認識發明創造所具有的質,是認識發明創造的基礎,認識發明創造的量是對發明創造認識的深化和精確化。認識發明創造的質是由確定現有技術開始,再由質進到量。 任何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都既有質又有量,是質和量的統一體。質和量是有區別的。質使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成為某種發明創造而不是其他發明創造。質發生了變化,該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就發生了具有創造性的變化。而量則不同,同質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可以有不同的量。量發生了變化,是指該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發生了具有新穎性的變化。在一定范圍內,量的變化並不影響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和量又是相互聯系的。質決定量,沒有一定的質就沒有一定的量,量總是一定質的量,質規定著量的范圍。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質的條件,質總是一定量的質,量制約著質,沒有量也就沒有質。質和量是統一的,這種統一,就是「度」。 度是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和量的統一,是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保持自己質的數量界限、范圍或幅度。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度的兩端的界限叫閾值點或臨界點。閾值點或臨界點是一定質的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所能容納的量的活動范圍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量在度的范圍內變化,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不會發生質變,量變超出度的范圍,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就會發生質變。 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度的原理,要求我們在分析、理解發明創造時,都必須注意正確選擇現有技術,在此基礎上再把握好「適度」的原則,如果未能正確的選擇現有技術,則絕不可能把握好「適度」的原則。在正確選擇現有技術的基礎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

B. 什麼是專利創造性中所說「顯而易見」

《專利審查指南》則指出,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若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試驗可得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指南》規定,顯而易見是不超越技術的正常發展進程,而僅僅是簡單的或合乎邏輯的由現有技術得到,即不包括超出期望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具有的任何實踐技能或能力。
然而,並非所有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所獲得的發明都是顯而易見的,當事人在閱讀申請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事後分析很容易犯"事後諸葛亮"的錯誤,因此,不能簡單運用"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而武斷得出發明是顯而易見的結論。

C. 專利的創造性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審查指南規定:
22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3顯著的進步
發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例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

D. 判斷創造性的步驟和方法有哪些

1、是否具備創造性,只有在該發明具備新穎性的條件下才予以考慮;
2、整體判斷:判回斷創造性,要將解答決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
3、組合判斷:審查創造性時,可以將一份或者多份對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進行評定。
4、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則不審查其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5、步驟: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首先考慮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的現有技術;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E. 什麼是技術的創新性

技術創新,指生產技術的創新,包括開發新技術,或者將已有的技術進行應用創新。科學是技術之源,技術是產業之源,技術創新建立在科學道理的發現基礎之上,而產業創新主要建立在技術創新基礎之上。

F. 為什麼技術是一種創造性破壞力量

創造性破壞理論是偉大的經濟學家熊彼特最有名的觀點,這是其企業家理論和經濟周期理論的基礎。在熊彼特(1883~1950)看來,「創造性破壞」是資本主義的本質性事實,重要的問題是研究資本主義如何創造並進而破壞經濟結構,而這種結構的創造和破壞主要不是通過價格競爭而是依靠創新的競爭實現的。每一次大規模的創新都淘汰舊的技術和生產體系,並建立起新的生產體系。

G. 什麼是專利創造性判斷中的現有技術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節現有技術: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
應當注意,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一部分。

H. 什麼是創造性,專利申請對創造性有什麼要求

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參照下文。創造性的判斷本身就是一種主觀性較強的判斷,當然有模稜兩可的情況了。在國內外的專利法中,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沒有一個完全客觀的定量標准,各國現行的專利判斷方法都是只能盡量將判斷標准客觀化。因此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創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審查員的主觀判斷。但是,審查員的主觀判斷又是在對技術方案和專利法的理解基礎上,進而採取某種判斷方法得出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創造性的判斷方法就是判斷標準的體現。如果審查員所採取的判斷方法不能客觀的體現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高度,對專利制度的發展非常不利。為了盡量消除創造性判斷中的主觀成分,各國在多年的專利實踐中均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斷方法。例如美國在其1952年修改的專利法中首次規定了創造性的非顯而易見性標准,該法增加了第103條:「一項發明雖然沒有像本法第102條所規定的那樣被相同地披露或記載過,如果要求專利保護的發明主題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使得在該主題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從做出該發明的時刻來看,該發明作為一個整體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獲得專利權。可專利性不因做出發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Graham v. John Deere CO.案的判決中對第103條的適用做出了司法解釋,該判決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認同,並總結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現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現有技術與所審查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相應領域的普通技術水平;輔助性考慮因素,包括商業上的成功、長期渴望解決的需求、他人的失敗等」,並要求審查員按此標准進行創造性的審查。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指南則規定,為了客觀地、可預期地判斷是否具有發明步驟,審查員應採用所謂「問題——方案法」,也稱作「三步法」: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要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第三步、考慮所申請發明,以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客觀技術問題為出發點來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我國在從外國引進專利制度的同時,也對西方國家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方法進行了吸收,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目前對於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採用的是最早於2001年版《審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謂「三步法」,在我國現行的2010版《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節有詳細介紹,即:(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誠然,該判斷方法簡便易行、條理清晰,是我國的專利工作者在參考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專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專利工作的實際而總結出的一套比較合理的創造性判斷方法,該判斷方法的精神也與世界上主流的判斷方法大體相同。在我國的專利審查過程中,該方法得到了最廣泛的運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I. 如何理解新技術是一種創造性的毀滅力量

1、每一種新技術都會給某些企業造成新的市場機會,因而產生新的行業,同時,還會給某個行業的企業造成環境威脅,使這個舊行業受到沖擊甚至被淘汰。如果企業高層富於想像力,即使採用新技術,從舊行業轉入新行業,就能求得生存和發展。

2、科學技術日益成為現代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和最主要的推動力量。科技為勞動者所掌握,就會極大地提高人們認識自然、改造自然和保護自然的能力;科技和生產資料相結合,就會大幅度地提高工具的效能,從而提高使用這些工具的人們的勞動生產率,幫助人們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

3、新技術還造成了一些往往難以預見的長期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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