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㈠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有什麼區別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發明人、設計人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但與單位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了歸屬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歸屬發明人、設計人。 兩者區別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 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如果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是 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㈡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有什麼區別
職務發明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回發答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㈢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有什麼區別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有何區別?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㈣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有什麼區別
職務發明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㈤ 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一、職務發明與的非職務發明區別:我國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之外(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單位外做出的;也不取決於是在工作時間內還是在工作時間外做出的這些因素。只要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即使發明創造是在家裡利用業余時間完成的,也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不同,腦力勞動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發明創造思想不會因為下班回到家裡而中斷。所以,不能簡單的以地點和時間作為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二、何謂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法上所說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是限定在嚴格的范圍之內,並非所有參與范明創造的工作人員都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的人。這就是說,發明人或設計人指那些提出指對發明或設計思想的並在技術上將該思想具體化的人以及在技術上實現了某種雖也公知,但是並未實現或者具體化的發明或者設計思想的人。對於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員、為該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員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員,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應該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具體地說,這類人員是指僅提供出過發明或設計的想法,但該想法並沒有具體到使本專業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僅下達科研任務的人或者僅提供出科研題目的人以及不負擔具體研究任務的領導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以及其他不做具體研究工作的管理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僅提出過一些為構成發明創造實質性特點的一般性建議或者給予泛泛指導的人員;根據研究人員的指示,僅進行了一些數據處理或者僅進行了一些試驗的輔助工作人員,如繪制圖紙、製造模型、試驗測定、檢索資料、編制文件等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以及給予資助或者委託的人員等。三、需要說明的問題:1、從上述兩個概念可以得出,對於企業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雖然在人數上沒有限定,但《專利法》及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從概念上進行了限定。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就一項職務發明創造而言,由於該發明是由在公司或企業與發明人在承擔本公司或本企業的任務時完成的,因此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而且,該發明創造也不能由個人申請專利。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3、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即有專利申請權,同時當申請被批准後,該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又是專利權所有者。王澤坤(知識產權)
㈥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主要有哪些區別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專的任務或者主要屬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㈦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減緩比例有什麼區別
一、商標使用許可方式有哪些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版過簽訂商權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具體而言,目前的商標使用許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方式:(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二、商標使用許可費怎麼確定原則上由雙方協商確定。常見的有這樣幾種計算方法:1、根據產品售價的百分比計算,通常為1%-5%;2、根據產品利潤率計算;3,根據雙方協商確定的一定數額計算。以下因素是常見的影響許可費的主要因素: 1,商標的知名度; 2,商標的許可使用方式; 3,商標許可的時間、地域、商品范圍; 4、行業利潤、前景
㈧ 發明專利中,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區別
一、職務發明
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二、非職務發明
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三、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是怎樣界定的?
1、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2、《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3、《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㈨ 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
我國《專利法來》把發明創造源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原材料、設備、零部件、資金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除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