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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效措施

發布時間: 2020-11-28 17:30:10

① 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何預防及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並採取有效措施

北京市規定,賓館、飯店、文化娛樂場所、商場超市、公共交通場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增加場所、交通運輸工具的清潔與消毒頻次,做好清潔消毒工作記錄和標識,保持良好通風狀態;科學合理控制人流規模和密度;有條件的,在入口處採取體溫檢測措施, 嚴格執行體溫篩查制度,對拒絕接受體溫檢測以及體溫異常的,有權拒絕其進入;對體溫異常的,協助、引導其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對未佩戴口 罩的,進行勸阻。並對進入公共場所、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進行提醒和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築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生活居住場所的防控管理,落實防控措施,嚴格人員登記。
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職工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要求職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
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對旅客姓名、來源地、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為旅客提供早晚體溫監測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當 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有條件的,要為來自疫情發生地區的人員提供單獨就餐區域。旅客應當配合,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此外,針對本次疫情,鐵路、航空運輸和部分在線旅遊平台經營者針對疫情地區和確診、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員及時推出了相應退改費用減免措施。交通、旅遊、餐飲、住宿、娛樂等相關行業組織、經營者以及平台經營者,在特殊時期更應嚴格履行法定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相關消費者合理訴求,減少各方損失。相關行業組織也應起到加強監督、依法維權的作用。

② 重點單位如何加強防控工作,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北京市規定如下:
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中小學校、學前教育機構等敏感人群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訪客;嚴格落實清洗、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兒每日的體溫監測;發現體溫異常的,及時採取隔離措施,並送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加強對職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為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護。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的防控工作方案,嚴格履行責任,確保防控工作無死角。
提倡錯峰上下班等彈性工作制;鼓勵採用電話、網路等靈活辦公方式;召開會議優先採取視頻方式,現場會議要減少參會人數、縮短會議時間、加大座位間 隔、保證會場通風。
供水、供熱、供電等公用事業單位,市內公共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正常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滿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鄉鎮)和社區(村)應當嚴格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加強人員健康監測,摸排人員往來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輸入。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③ 如果自己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應怎麼辦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為了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傳播,特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制定了明確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應主動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己的管理。對 接觸者管理要求如下: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拒不執行者,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1.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醫療衛生機構及聯系人和聯 系方式。
2.密切接觸者一般採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 醫學觀察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後14天。確診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後,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
3.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盡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做好醫學觀察場所的清潔與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體內容見《特定場所消毒技術方案(第一版)》。觀察期間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並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4.對乘坐飛機、火車和輪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 學習、工作中密切接觸者之外的一般接觸者要進行健康風險告知,囑其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狀以及腹瀉、結膜充血等症狀時要及時就醫,並主動告知近期活動史。

④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國普法辦編寫)

⑤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間口罩漲價怎麼辦

市場監管總局:
凡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串通漲價,以及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典型案例及時予以公開曝光。廣大群眾還可及時撥打12315舉報。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堅決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
2020年第3號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指導,廣大經營者恪守商業道德、依法誠信經營,積極組織防疫用品生產、保障銷售,與全社會一道眾志成城、抗擊疫情,保持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總體平穩。但也有少數經營者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哄抬口罩等相關商品價格,嚴重違背商業道德,嚴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為打贏抗擊疫情攻堅戰、保護廣大群眾和合法經營者正當權益,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葯品及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監管,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串通漲價,以及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典型案例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二、廣大經營者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嚴格依法經營,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價權,嚴格執行政府依法制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
三、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串通漲價、哄抬價格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及時撥打12315舉報。
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管工作力度,維護好市場秩序。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月25日

⑥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⑦ 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 2020 年 1 月 23 日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⑧ 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專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屬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全國普法辦編寫)

⑨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主要依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專利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同時參照《國際衛生條例(2005)》及相關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等。
凡例
法律文件名稱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略,其餘一般不省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簡稱為《傳染病防治法》。

⑩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全國普法辦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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