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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判斷標准

發布時間: 2020-11-30 08:44:05

㈠ 哪些情況屬於職務發明,職務發明人能獲得什麼利益

含義: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判斷標准:
1、以單位的業務范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范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余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范圍作為劃分標准。
歸屬與獎勵
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㈡ 職務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一、職務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我國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規定是由單位享有專利權。《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
二、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
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創造跟個人的發明創造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為是當時人利用工作的一些環境或者是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一種創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這種專利的歸屬為單位。這種規定方法也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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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專利收費標准與減緩比例對照表提問

職務發明是指在工作時所涉及的專利與你的本職工作有關系的發明,或是公司出錢做的。
我給你在網上找一了相關的概念。你可以看看: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㈣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是怎樣界定的

職務發抄明與非職務發明襲有何區別?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㈤ 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

我國《專利法來》把發明創造源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原材料、設備、零部件、資金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除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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