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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犯罪大額

發布時間: 2020-11-30 14:13:09

Ⅰ 1人公司,另有隱名股東,顯明股東轉移大額資金,構成犯罪嗎謝!

職務侵佔,公司 企業 其他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佔罪。

Ⅱ 對貪污腐敗犯罪留下的大額保險單應該如何處置

投了保險就不好控制了,總不可能讓保險公司判斷!如果退保費,保險公司會損失巨大,有難度,如果現金價值也不是本人意願!所以這個就是個難點!至少現在很多人都可以用保險來規避

Ⅲ 經濟糾紛寨一審敗方上訴要求大額賠償屬於犯罪嗎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採取威脅脅迫方法獲取高額賠償款屬於維權過度,不應被認定敲詐勒索罪。

案件索引

一審: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2008)冷刑初字第36號(2008年4月3日)

二審: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永刑二終字第58號(2008年5月20日)

再審: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永法刑再終字第14號(2010年10月9日)

基本案情

申請再審人:陳曙光

2006年10月,申請再審人陳曙光發現自己的手機經常收到一些簡訊,點擊或按提示撥打電話後就會產生話費。經查閱相關規定:SP商通過移動公司等網路經營商向手機用戶發送一些誘惑及不健康的簡訊,並在點擊後扣除用戶話費的行為,是國家信息產業部及信息產業法所禁止的。信息產業部將以投訴率為指標考核各級網路經營商,SP商也可能因此被網路經營商停止雙方的合作業務。於是,申請再審人陳曙光通過10086進行投訴,發送該類簡訊的電信增值業務商(簡稱SP商)就主動打電話給陳曙光協商解決投訴事宜。隨後,申請再審人又以自己的手機卡號、經他人授權的手機卡號及自己向他人購買的手機卡號進行投訴,並先後與七家SP商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陳曙光以如果SP商沒有誠意,將不斷向移動公司及信息產業部投訴的意思表示來向SP商施壓,之後,七家SP商均與陳曙光達成以給付高於所扣話費雙倍以上的賠償金方式,來解決陳曙光對他們的投訴,陳曙光共得賠償款9900元。

裁判結果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永法刑再終字第14號刑事判決:申請再審人陳曙光先後向7家SP商超倍索賠9900元的行為屬於維權過度,不構成犯罪,遂作出無罪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訴、辯雙方爭議焦點系罪與非罪的問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構成要件為:(1)客體為公私財產權;(2)主觀為非法佔有故意;(3)客觀為使用威脅或要挾行為;(4)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證實,原審被告人陳曙光在本案中實施的行為尚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1)原審被告人陳曙光發現自己或親友所使用的手機話費過高,主觀上具有超倍索賠故意。一2006年10月,原審被告人見其使用的手機經常收視帶有誘惑性、不健康簡訊,點擊後產生了不必要的話費,於是撥打10086號台投訴移動公司,爾後,電信增值業務商(即SP商)主動電話聯系陳曙光,要求協商,並以賠償解決其投訴事宜。由於陳曙光在網上看到了有關本案相關規定,明確了SP商所實施的不健康行為,系國家信息產業部及信息產業法所禁止的行為。只要消費者以此為由投訴移動公司並升級至國家信息產業部,該部以消費者投訴人次的高低率作為考評各省、市移動公司績效依據之一。SP商系租用移動公司平台而從事發簡訊等增值業務,消費者對SP商投訴率越高,可直接影響當地移動公司績效,該公司就會終止該SP商業務合作而造成其損失。(2)原審被告人陳曙光在客觀上採取了超倍索賠的行為,其行為雖帶有要挾意向,但與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有本質區別。陳曙光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間,以SP商開展簡訊服務侵害了其利益為由,採取投訴和升級投訴行為,除用其本人手機卡號投訴外,還搜集或協助他人手機卡號投訴,SP商為不影響或不被終止經營,主動與陳協商賠償。陳曙光先後向7家SP商超倍索賠9900元事實存在,予以認定,但其行為應當確認為維權過度行為,尚不構成犯罪,遂作出無罪判決。

案例註解

信息化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也帶來了一些煩惱,如「垃圾簡訊」。因此,信息維權便應運而生了。但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信息維權領域也出現類似「買假打假」的情況,通過收集產商違法的信息,利用法律、政策的嚴厲處罰作為要挾的手段,向產商索取高額的賠償費用。這類案件到底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是最大的爭點。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構成要件為:(1)客體為公私財產權;(2)主觀為非法佔有故意;(3)客觀為使用威脅或要挾行為;(4)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中使用威脅或要挾行為是該罪最主要的特徵,也是認定罪與非罪的關鍵和難點。筆者認為,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或者要挾」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特徵。

1.衍為的不正當性。即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實施了非法的強制行為,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如果實施的行為並不被法律所禁止,則不構成本罪。

2.後果的不正當性。即被害人要麼被迫交付財物,要麼正當利益受到損害,而這種兩種後果的選擇都會使被害人受到損害。交付財物,則侵犯了被害人財產權利,不交付財物,被害人的人身、名譽等正當權利將受到損害。

3.行為與後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基於犯罪人的威脅或要挾,而被迫交付財物,否則自己的人身、名譽等正當權利將受到損害。被害人為了自己的正當權利,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必須滿足犯罪人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陳曙光以向信息產業部投訴相威脅,利用SP商害怕被網路經營商終止業務的心理,索要高額的賠償,其行為具有一定「威脅或要挾」的成分,但是陳曙光的維權行為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具備「威脅或要挾」行為的不正當性的特徵。同時,SP商的超倍賠償也沒有被迫性,與陳曙光的「威脅與要挾」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SP商向消費者發送誘惑性和不健康簡訊,本身就違反了國家信息部的相關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並且在遭到消費者投訴時,作為違法的SP商完全可以不必理會這種過高的賠償要求,而是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來承擔責任,如賠償消費者合理損失,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採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等等。再者,如果SP商不答應陳曙光的要求,面臨的只是因其違法營業所面臨的處罰,其正常的營業權並不會受到損害。因此,陳曙光的行為並不具備敲詐勒索犯罪中「威脅或要挾」的特徵,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Ⅳ 夫妻一方擅自大額處理共同財產而不承認能不能向公安報案

夫妻一方擅自大額處理共同財產而不承認,另一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Ⅳ 撿到大額錢物不上交會犯罪

會犯罪的,這是非法佔有罪,明知是失物,而強行佔有,會被起訴的。

Ⅵ 民營企業工作人員拿大額運費回扣構成犯罪嗎

構成職務侵佔罪

Ⅶ 如果有人把大額的錢轉到我卡上,我取出來這樣是不是犯罪

如果有人把大額的錢轉到你的卡上,你取出來使用了,屬於不當得利,如果有人起訴你,你就會涉嫌犯罪。

Ⅷ 一家貸款公司的大額資金來路不明。如果是洗黑錢抓到會怎樣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Ⅸ 中國移動刷卡購買大額充值卡來套現,算犯罪嗎要不要坐牢,最大後果是什麼求教各位

我還沒有見過這種操作方式,不過。。。退款的時候會那麼方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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