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防控疫情方案
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什麼時候結束
這個應該是還需要好一段時間的
㈡ 請問新型肺炎疫情結束,去人群密集的場所還必須戴口罩嗎謝謝啦!
不用的,跟往常的日子一樣過
㈢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將如何確保辦稅服務廳業務高效有序辦理
稅務機關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四條規定,嚴格執行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局領導值班制度,落實好導稅服務、首問責任等制度,方便納稅人、繳費人快捷辦理相關業務。加強應急管理,提前制定預案,確保及時化解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及突發情況,疫情嚴重地區要提前安排好辦稅繳費備用場所。以適當方式將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等情況及時告知納稅人、繳費人。
㈣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企業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對此,2月申報納稅期限是否延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二條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
㈤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怎麼填企業所得稅季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第42行「附列資料:1.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填報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以及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的本年累計金額。
㈥ 疫情應對10項新政策有哪些
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徵用醫院周邊酒店作為醫務人員休息場所;
②10類防控物資由政府兜底;
③#助學貸款受疫情影響可延期#;
④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稅;
⑤#企業要斗帶為職工配發口罩#等防護用品。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是指20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導致的肺炎。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部分醫院陸續發現了多例有華南海鮮市場暴露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現已證實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
2020年2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譚德塞在瑞士日內瓦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為「COVID-19」。2020年2月19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六版)》。
2020年2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塌銷悔委發布了關於修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英文命名事宜的通知,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英文名稱修訂為「COVID-19」,與世界衛生組織命名保持一致,中文名稱保持不變。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正處在早期快速變化階段。中國已團正公布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新型冠狀病毒的全基因組序列,這將有助於全球科學家和公共衛生組織加入診斷試劑的研發,及病毒致病性研究。
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例分析
目前新冠肺炎全球很嚴重,半年內估計很難根除
㈧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全國普法辦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