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肺炎病毒防控工作
⑴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監獄如何防控
監獄新冠肺炎防控技術方案
1.監獄衛生管理 2.預防性衛生措施 3.個人防護 4. 疫情應對⑵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商場超市等場所如何防控
恢復營業前准備1. 落實主體責任
商場、超市等負責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制定應急預案,明確相關人員工作職責,做好員工信息採集工作。
2. 場內保潔清理
營業前打開門窗,加強通風。清理場所內積存的雜物垃圾,做到衛生無死角。有條件的,可對集中空調系統進行預防性清洗消毒。
3. 復崗人員培訓
對負責體溫檢測、消毒液配製、防控知識宣教、應急隔離區管理的人員開展專業知識培訓。
4. 防控物資配備
提前采購足夠的口罩、消毒劑、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劑、體溫計等防控物資。
5. 設置防控區域
在場所內明確標示體溫檢測區、應急隔離區、防控物資儲備區、垃圾處理區等關鍵區域。
6. 掌握應急措施
提前了解當地定點收治醫院,確保發現從業人員出現疑似症狀時能及時送院診治。
⑶ 重點單位如何加強防控工作,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北京市規定如下:
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中小學校、學前教育機構等敏感人群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訪客;嚴格落實清洗、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兒每日的體溫監測;發現體溫異常的,及時採取隔離措施,並送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加強對職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為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護。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的防控工作方案,嚴格履行責任,確保防控工作無死角。
提倡錯峰上下班等彈性工作制;鼓勵採用電話、網路等靈活辦公方式;召開會議優先採取視頻方式,現場會議要減少參會人數、縮短會議時間、加大座位間
隔、保證會場通風。
供水、供熱、供電等公用事業單位,市內公共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正常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滿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鄉鎮)和社區(村)應當嚴格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加強人員健康監測,摸排人員往來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輸入。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⑷ 為什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難治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難治的原因是:感染病毒的人會出現程度不同的症狀,有的只是發燒或輕微咳嗽,有的會發展為肺炎,有的則更為嚴重甚至死亡。該病毒致死率約為2%到4%,但這是一個非常早期的百分比,隨著更多信息的獲得可能會改變。
傳播途徑和易感人群
主要通過咳嗽或打噴嚏的飛沫傳播。鑒於這種傳播方式,大多數病例仍與直接接觸有關,主要發生在近距離接觸過程中。
各個年齡段的人都可能被感染,但兒童感染率相對較低,被感染的主要是成年人,其中老年人和體弱多病的人似乎更容易被感染。沒有證據表明貓狗等寵物可以被感染。
(4)新型冠狀肺炎病毒防控工作擴展閱讀:
預防方法
到底應該如何預防感染冠狀病毒,北京市疾控中心建議要加強個人防護,避免接觸野生禽畜,杜絕帶病上班、聚會。從武漢等地外出旅行歸來,如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狀,應根據病情就近選擇醫院發熱門診就醫,並戴上口罩就診。具體建議如下:
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避免接觸發熱呼吸道感染病人,如需接觸時要佩戴口罩。勤洗手。尤其在手被呼吸道分泌物污染時、觸摸過公共設施後、照顧發熱呼吸道感染。
或嘔吐腹瀉病人後、探訪醫院後、處理被污染的物品以及接觸動物、動物飼料或動物糞便後。不要隨地吐痰。打噴嚏或咳嗽時用紙巾或袖肘遮住口、鼻。加強鍛煉,規律作息,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避免接觸禽畜、野生動物及其排泄物和分泌物,避免購買活禽和野生動物。避免前往動物農場和屠宰場、活禽動物交易市場或攤位、野生動物棲息地或等場所。必須前往時要做好防護,尤其是職業暴露人群。
⑸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管理職責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
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⑹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是否受限制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版者在排除權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⑺ 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 2020 年 1 月 23 日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⑻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全國普法辦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