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的要件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說,專利權的主體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所在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所稱的「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和性質的內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從勞動關繫上講,既包括固定工作單位,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專利權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
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
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系。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權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報酬的權利,即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在專利申請文件及有關專利文獻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單位應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放棄。
㈡ 簡述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和條件 求答案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條件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㈢ 職務發明創造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回發明創答造;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㈣ 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和條件是什麼
隨著社會的發展為了滿足人們的需要生活來源,具有特定的職責。簡單說就是需求。
㈤ 簡述職務發明創造的幾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12條。該條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5)職務發明的要件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系,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里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
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系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㈥ 2.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一般需要滿足以下哪兩個條件。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內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容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㈦ 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㈧ 簡述我國法律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
在《合同法》《專利法》中都有規定。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內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容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執行本單位任務包括:本職工作,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1年內與原單位本職或交付的任務有關的任務。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不對外公開的條件,而且是主要利用。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得的技術成果,可以約定權屬。
㈨ 職務作品 職務發明的認定條件 權利歸屬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內務容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㈩ 談談你對職務發明創造構成條件的理解。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專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在屬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