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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題教育

發布時間: 2020-12-10 03:41:18

『壹』 請用相關的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分析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帶給世人的思考和啟示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充分說明,我們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風順,必定面對越來越復雜的發展局面和越來越多難以預判的重大危機。

一方面,洪水災害、地震災害、氣候災害、重大疫情等突發危機不見諸刀光劍影,沒有真實的敵人,但其造成的嚴重後果卻堪比傳統戰爭。

另一方面,盡管當今世界和平與發展仍然是時代主題,但是戰爭這柄達摩克利斯之劍依然頭頂高懸,從未走遠。

(1)新型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題教育擴展閱讀:

縱觀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流程,可以充分肯定的是:

一個完善而又靈敏的疫情預警機制顯得尤為重要。重大危機第一時間預警,往往成為總體戰指揮鏈條上的初始關鍵,而整個指揮鏈條上每一處關口的過分繁雜、任何一個節點上的信息延誤或滯後,都有可能帶來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失,從而嚴重影響打贏總體戰的全局。

只有牢牢樹立以最壞打算進行最萬全准備的底線思維,才能贏得總體戰的主動權,也才能使預警機制真正發揮關鍵作用。因此,我們必須盡快完善符合現代總體戰要求的國家綜合安全預警體系。

『貳』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全國普法辦編寫)

『叄』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將如何確保辦稅服務廳業務高效有序辦理

稅務機關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四條規定,嚴格執行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局領導值班制度,落實好導稅服務、首問責任等制度,方便納稅人、繳費人快捷辦理相關業務。加強應急管理,提前制定預案,確保及時化解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及突發情況,疫情嚴重地區要提前安排好辦稅繳費備用場所。以適當方式將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等情況及時告知納稅人、繳費人。

『肆』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伍』 指出這次抗擊新型冠狀疫情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

這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

1、要研究和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從體制機制上創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舉措,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提高應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水平。

2、要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

3、要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堅決貫徹預防為主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堅持常備不懈,將預防關口前移,避免小病釀成大疫。

要健全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優化醫療衛生資源投入結構,加強農村、社區等基層防控能力建設,織密織牢第一道防線。

(5)新型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題教育擴展閱讀:

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體系

1、健全重大疫情應急響應機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的領導指揮體系,做到指令清晰、系統有序、條塊暢達、執行有力,精準解決疫情第一線問題。要健全科學研究、疾病控制、臨床治療的有效協同機制,及時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形成制度化成果。

2、完善突發重特大疫情防控規范和應急救治管理辦法。

要平戰結合、補齊短板,健全優化重大疫情救治體系,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的傳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機制,支持一線臨床技術創新,及時推廣有效救治方案。要鼓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數字技術,在疫情監測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等方面更好發揮支撐作用。

『陸』 企業和個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1.關於企業捐贈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9號公告規定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凡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註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該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應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對方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2.關於個人捐贈扣除問題
個人根據9號公告規定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應當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辦理稅前扣除。其中,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備注欄註明「直接捐贈」。

『柒』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企業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對此,2月申報納稅期限是否延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二條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

『捌』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企業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對此,2月申報納稅期限是否延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第一條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除湖北省外,納稅申報期限進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第二條規定,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玖』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怎麼填企業所得稅季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第42行「附列資料:1.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填報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以及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的本年累計金額。

『拾』 依據《價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回價格,損害其他答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 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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