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所有权证的法律
1. 什么是林权证林权证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专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属,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它在法律上具有继承权,贷款、担保、抵押权,流转权,入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撤销林权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2)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3)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4)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林权发证为何将林地所有权全部填写为村集体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以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草原所有权证的法律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4. 什么是草原确权承包
草原确权是指在草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草 原权属性质,核发草原所回有权证或使用权证。通过开答展草地确权,明确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草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持国家生态安全、加强对草原监管,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解决“草原无主,使用无偿、破坏无罪”的重要措施
5.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长期使用。
第九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有保护、管理和建设草原的义务。
第十条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一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属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承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草原专业户承包、家庭牧场承包等多种形式。采草区、放牧区和治理区承包期限均可定五十年。草原承包可采取招标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管理、建设、使用结合。草原产品实行商品化经营。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依法转包所承包的草原,也可以将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草原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6. 《草原法》规定我国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谁行使
《草原法》第四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7. 有关法律规定( )专属于国家所有。林地所有权、草原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物资源所有、土地所有。
矿产资源 野生动物所有归国家 土地 林地 草原 归 国家 集体
8. 林权法律法规
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实施条版例》、《土地管理法》。权
9. 什么是林权证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土地,个人所有的林木版和使用的林地,由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政府发的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