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版权归属
『壹』 小说签约以后,版权属于谁
现在的小来说平台,只要签约自了,基本小说的版权全归平台所有,你只有署名权。就好比你生了个娃,你把娃给了别人,那娃不再是你的了,你想去探望都要对方同意。
想要版权就实体书出版,干吗要去签约呢?现在的时代变了,小说VIP付费模式都行不通,现在起点要被腾讯取缔了,原团队出走,原因是原团队坚持小说VIP收费模式,而腾讯一定要实行小说免费模式,双方意见不合,于是就分道扬镳了。现在的免费小说网站大行其道,VIP收费模式行不通了。看的人少,那些签约的作者就更别想从VIP章节赚到很多的钱了。
时代变了,十年后又要大变样。现在的彩色电纸书开始慢慢崛起,以后是电子书的天下,以后作者自己卖书更容易。例如美国亚马逊就卖电子书,作者自己写书自己排版自己放亚马逊上卖,价格自己定,网站抽三成,自己得七成,卖的钱全是自己的,书的版权也全是自己的。
『贰』 小说版权问题
如果你签约,你写的同人小说收费的话,那是属于侵权行为。同人作品在标注说明是“同人作品”时,只要不用它来赚钱,就不会有事,只要用同人作品来赚钱,那就是侵权。如果你写的同人作品标注是“原创”或让别人以为你写的小说是原创,那就是属于抄袭。
『叁』 小说签约后版权归属
大多数版权都已归属网站了
『肆』 小说签约以后版权属于谁
现在的抄小说平台,只要签约了,基本小说的版权全归平台所有,你只有署名权。就好比你生了个娃,你把娃给了别人,那娃不再是你的了,你想去探望都要对方同意。
想要版权就实体书出版,干吗要去签约呢?现在的时代变了,小说VIP付费模式都行不通,现在起点要被腾讯取缔了,原团队出走,原因是原团队坚持小说VIP收费模式,而腾讯一定要实行小说免费模式,双方意见不合,于是就分道扬镳了。现在的免费小说网站大行其道,VIP收费模式行不通了。看的人少,那些签约的作者就更别想从VIP章节赚到很多的钱了。
时代变了,十年后又要大变样。现在的彩色电纸书开始慢慢崛起,以后是电子书的天下,以后作者自己卖书更容易。例如美国亚马逊就卖电子书,作者自己写书自己排版自己放亚马逊上卖,价格自己定,网站抽三成,自己得七成,卖的钱全是自己的,书的版权也全是自己的。
『伍』 云起书院的小说版权归属谁
我的协议里写的是作品独家授权,他们怎么弄你的作品,你都没发言权。然后你其他新作品,他们有优先权,他们不弃权,你不能和其他家签约。感觉像签卖身契,有点不想签了
『陆』 想在网上连载小说,请教版权和著作权问题
网站上发布小说,只要不签约,小说版权都是你的。但现在小说平台,不签约的小说基本连读者都看不到。例如起点,那的排行榜,能找到不签约的小说算你赢。
『柒』 想了解现在在各小说网站写小说签约的版权归属
各站的签约款项是不同的。
像起点,你提到的这些版权就得全给出去,无论是登入手机平台,还是出实体书,或者游戏影视改变,决定权全在起点,不在作者。
这个是起点签约的硬性条件,无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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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站的情况咱不是很清楚,没法说明...
给你讲一下这些条款大致上的区分吧。
1,全给出去,就是起点这种,当然,如果是出书或者改编了,你还是能得到收入的,但决定权不在你。
2,优先权,这个很好理由,就是当你要改编或者出书时,签约的网站是有优先权的,当出价相同的情况下,你只能优先选择他们。
3,完全不管,权利都在你手里,这就不必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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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网站情况不同,但有两条是所有网站都要的,电子版权和手机版权,也就是网络和手机软件这俩阅读平台,你要签约的话,版权是必须给出去的,这是没有任何妥协的可能性的,毕竟人际就靠这个赚钱呢,你不给他们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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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网站的具体情况,你可以看签约合同上条款,上面都写的很明白的,有看不懂的地方,可以复制下来在网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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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网站发表小说,不等于签约该站点,即使你发表了,版权也还是你自己的,只有签署了纸质合同,你的版权才算签出去了。
所以,放心大胆的去发表吧,只需要得到合同时,谨慎的查看内容就行了,一旦觉得不合适,就可以拒绝掉。
『捌』 小说签约后版权属于谁
现在的小说平台,抄只要签约了,基袭本小说的版权全归平台所有,你只有署名权。就好比你生了个娃,你把娃给了别人,那娃不再是你的了,你想去探望都要对方同意。
想要版权就实体书出版,干吗要去签约呢?现在的时代变了,小说VIP付费模式都行不通,现在起点要被腾讯取缔了,原团队出走,原因是原团队坚持小说VIP收费模式,而腾讯一定要实行小说免费模式,双方意见不合,于是就分道扬镳了。现在的免费小说网站大行其道,VIP收费模式行不通了。看的人少,那些签约的作者就更别想从VIP章节赚到很多的钱了。
时代变了,十年后又要大变样。现在的彩色电纸书开始慢慢崛起,以后是电子书的天下,以后作者自己卖书更容易。例如美国亚马逊就卖电子书,作者自己写书自己排版自己放亚马逊上卖,价格自己定,网站抽三成,自己得七成,卖的钱全是自己的,书的版权也全是自己的。
『玖』 关于网络小说版权问题……
可以用自己的网页发表小说,但是会导致版权以外的另一个问题:阅读量。
你光写在那里,是回不答会自然有人来看的。要是等搜索引擎收录而带来人流量,那要等很久很久。要有人读,你需要把小说链接发到论坛或者朋友圈,或者做一些广告。但效果怎样很难说。
专业的文学平台已经积累了大量读者,所以阅读量来的明显快。当然,也不排除他们会雇佣一些水军制造虚假繁荣,但总体上,大的正规文学网站,肯定一开始的阅读流量来的比个人网页容易的多。
『拾』 参加起点小说征文的作品的版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出了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条规定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使得相较于其他各国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具有十足的中国特色。对于该条规定,人们可以得出截然相反但却都“合理”或者都“不合理”的两种解释。
当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订立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合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在解释上不存在悖论,悖论只存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即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情形。分歧在于如何理解“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约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不仅包括财产权而且还包含人身权。因此,“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是指委托人可以享有包括人身权在内的整个著作权,还是指委托人仅享有著作财产权?对此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将“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理解成委托人仅享有著作财产权,即委托人通过合同受让了著作财产权;二是将“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理解成委托人享有全部的著作权,即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原始取得了著作权。下文将分别对这两种解释予以分析。
第一种解释是委托人仅享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只能理解成委托人享有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具体理由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我国法律严格遵循大陆法上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原则,而且这一原则的运用几乎达到了极端的地步。欧洲大陆法国家的著作权法尚允许在作者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继承某些人身权,①而在我国,无论是《继承法》、《民法通则》还是其司法解释均不允许著作人身权的继承。此外,据参加《著作权法》起草工作的同志回忆,在该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些起草人坚决反对著作权的转让,其理由是:“著作权是一种人权,不能转让。特别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绝对不能转让。” 由于我国法律与学理均禁止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因此,可以断定享有人身权的著作权人一定是作者,否则,其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缘何而来?在谁为作品作者的问题上,我国向来采纳大陆法上的“创作人为作者原则”,《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关于“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的规定,体现的正是这一原则。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委托作品的受托人理应成为作者,因为他是作品的创作人;委托人不是创作人,他怎能成为作者?在委托人不是作者且在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的情形下,委托人如何能够享有包括人身权在内的整个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