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获得所有权
『壹』 《民法通则》有没有规定对占有物多少年和平占有可以获得其所有权
所有权不会因为你的占有就转移,但诉权由最高年限20年的规定,而诉期一般为2年
『贰』 如何区别“占有”对“所有权”谢谢
所有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一项东西你有可能是非法占用.并没有使用它的权利.但是所有权可以
『叁』 所有权与占有的关系
占有,是指对物的占领、控制,是一种状态或行为。占有并不都是合法的。例如,小偷对偷得的赃物的持有状态就是一种非法的占有,此时的小偷对赃物是没有所有权的。
所有权是指在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也并不必然的必须合法占有,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进行登记后,即使你不住进去,你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买卖行为已经使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你身上。
『肆』 所有权的取得是什么意思
一、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二、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三、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四、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六、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七、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伍』 物权法中的占有即所有是什么意思 请举例说明
我国物权法上占有制度规定得过于简陋,《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仅有的七条到物权法颁布时仅剩下五条,而且关于占有推定的规定,有权占有的推定,善意占有的推定都被删除了。我国的占有制度已经失去了占有的本来面目,徒有占有之名,而无占有之实。
一、首先要明确一个事实,我国的物权法,根本没有你说的:“占有即所有”的规定。
二、我国《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概念。
三、我国《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概念。
四、我国《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确立权利推定规则。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动产的占有人是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这是关于占有权利推定的规定。但《物权法》公布时,这个规定取消了。(这个就是你说的占有即所有的规定)
五、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实在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进步。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该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处于善意,则该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我国物权法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特点:一同时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二同时适用于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陆』 占有和所有权的问题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盗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第三人。
『柒』 非法占有者要想取得对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非法占有者要想取抄得对占有财产的所袭有权,应满足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通过合法方式对实际已经占有财产取得所有权。
合法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从法律上讲主要有三类,即交易(买卖)、获赠和先占。
交易和获赠主要是针对有主财产,即通过交易或者获赠,从财产的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成为财产的新所有人。
先占则是针对无主财产,比如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钓鱼就属于这类情况。江河湖泊中非人工饲养的鱼类或者其他水产一般属于无主财产,谁先捕捞得到就归谁所有。不过,我国对于财产的先占取得在法律上限制是比较严格的,地下埋藏物、矿藏等一般都是有法律规定,在发现后属于国家所有,个人不能通过先占方式取得所有权。
『捌』 关于占有权和所有权的问题
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所有权包括:占有、收益、使用、处分。
『玖』 物权法中“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占有首先是经验性的实证概念,表达了对物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状态。而构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有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
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占有的法律特征
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物权法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占有权的分类
占有权就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
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
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
『拾』 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异同
所有权包含占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即使是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因为一物之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占有权并不能成为所有权。
(10)占有获得所有权扩展阅读: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meumandtuum)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
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20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
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incidents),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
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指的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制的观概念,尽管,在某些场合下,它们亦可叫做所有权。
其次,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
再次,分割所有权(splitownership)的情形,在这里,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分割所有。
最后,分析社会利益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论述顺序具有如下优点:只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权的标准情形,它的变体和或可能的替换形式,就会通过对比,显得更为清晰,也更易于理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