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版权
『壹』 知识产权盗版构成起诉条件有哪些量刑的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方面的若干规定
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信息网络等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版权保护,加快以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为基础的产业发展,已成为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通过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从产权的角度予以法律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文学、艺术和科学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激励了人们的创作活动,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通过人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的,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加强版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作。什么是侵权?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的权益。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根据情况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与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力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击非法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知识产权版权保护领域中实行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版权保护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版权方面基本权利的维护,很多要依靠民事诉讼来实现。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作为违背社会文明基本准则的一种不良文化现象,伴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愈演愈烈,打击侵权盗版的活动不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2年,荣获诺贝尔文学奖的莫言的文学作品被盗版的图书频现,引发权利人维权呼声。莫言荣获诺贝尔文学奖在国内掀起一轮购书、读书热潮,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未经许可非法印刷、批发和销售莫言作品,一些网站非法提供下载莫言作品。严厉打击热播、热销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是对内的需要,也是对外的需要。这些作品如果保护不好,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现在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莫言作品的维权,使全社会进一步提高了版权保护意识。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不断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对出版物印制环节源头治理和销售市场清理规范。在打击非法盗版的过程中,法律手段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事后的惩罚和补偿,关键还是要靠全社会大众的觉悟和监督,共同打击侵权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中国一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在对网上一直受大众关注的“天线视频”网站侵权案件的法律判决就是很好的例子。该网站以免费向公众提供高清影视节目在线观看、互动和搜索为主要经营业务,而且很多影片是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侵权播放的。因此,该网站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2012年7月份北京朝阳区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该网站主办单位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网站法人代表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网站的其他负责人也做了相应的判决与罚金。这起案件是我国以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完整、典型的重大网络侵权案件。其涉案作品之多、侵权规模之大、均为我国历年版权案件之最。此案件的成功查处,打击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犯罪行为,使网站视频侵权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随着我国每年以出版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中,有效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制售侵权盗版的势头得到控制。但不容忽视的是依然有一些人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传播侵权盗版现象逐渐增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在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狡猾隐蔽,涉及的地域更加广泛。为此,仅靠“扫黄打非”部门彻查、严惩显然还不够,这需要调动全社会大众的参与,引导公众自觉加入到“打非”行列中来。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登载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使公众认识到盗版之害。让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形成“盗版人人喊打”的势头。“扫黄打非”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清查市场和监管网络,增强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水平。要管理好印刷企业,开展印刷企业专项治理行动。严查运输环节,深入检查公路、铁路、航空等。要开展对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专项治理行动。中国政府连续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之一的“剑网”行动,重点领域是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网络软件等。还有“双打”专项工作也对侵权盗版活动形成了有效震慑。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不仅需要公安、执法等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权利人的配合。维权是手段,推动作品传播和促进产业发展才是目的。要引导社会力量大规模打击盗版,对侵权采取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和刑事报案等方式,多角度动员依靠所有力量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四、关于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思考
如何更加有效地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经济、文化秩序和法律尊严,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提高人们的职业道德,以德经营,使百姓增长维权、自保能力,拒绝盗版,揭发检举不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大众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要尊重自己、他人的权利。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当合法权力被侵害时应依法维护。
近年来社会上凡有轰动事件、焦点事件发生后,大家一窝蜂地仿制、仿冒,搭便车,抢占市场。这种跟风现象的背后有投机心理。人们早已知道利用知识产权来闯市场、搞经济了。国内企业既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产品和品牌,获得企业发展的空间与市场,也要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以及对我国形成的压力。研究国际公约和他国法律,以纯熟的司法对策应对。
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谁动了你的知识产权?”微软的比尔・盖茨曾提及中国的盗版问题,起诉过多家使用盗版微软软件的中国企业。盗版经营活动猖獗,主要原因是盗版经营可获暴利。文化行政处罚数额偏低,有些法规操作性不强所致。希望有关部门在打击盗版时没收盗版经营者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目前在处理盗版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中,一般是以非法所得作为处罚基数,有的违法盗版者因为无法认定其非法所得金额得不到行政处罚,使盗版经营者钻了政策的空子侥幸逃脱。仅没收非法出版物难以起到震慑违法经营活动的效果,对打击盗版经营活动不利。对于盗版违法经营者要使其无利可图,真正从源头上杜绝侵权盗版的行为发生。
目前,图书盗版制假技术乱真,市场上流通的盗版图书印刷复制品,普通人仅凭感官很难识别。笔者认为,政府版权部门设定些盗版出版物的专业鉴定机构,以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互联网已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影响广泛。数字网络技术的信息海量、传播迅速、复制容易、传输隐蔽等特点,也给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互联网侵权盗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侵权惩罚手段及措施力度不够,因此还需要提高处罚标准,增加惩戒手段。要严厉打击盗版,健全和完善保护正版。改进市场管理方法,学习国外先进管理方法,建立严格有序的市场运行模式,不让盗版者有利润空间。
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提高了,而法制观念和正版意识相对滞后,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对打击盗版的投入要增加。现在买正版享受的服务与买盗版的差别不大。要让买正版的消费者能享有更多更好的服务,要求企业和销售者完善服务体系。另外,正版产品的价格太贵是盗版猖獗的主要原因。要在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网络几个方面联合起来,在速度、时间和发行手段上找到抵制盗版的办法。互联网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知识产权的侵权也更加全球化。网络犯罪是一种无国界的犯罪。一旦发现侵权盗版的线索必须快速追踪,否则这些数据就会消失或者服务器会转移。要成立版权侵权调查取证服务机构,使权利人的证据收集更加合法、容易被法院采信。打击侵权盗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这关系到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贰』 版权局将打击盗版 网盘不能分享哪些作品
这些年全国“扫黄”工作中采取打击盗版的主要措施有: 1. 清理市场。有关政府部门通力合作,采取日常监管与集中行动相结合,收缴市场上的盗版音像制品,大力整治盗版音像制品的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1994年以来,全国共取缔关闭非法出版物集中经营场所580余处,每年政府有关部门收缴的侵权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数以千万计。 2.整顿放映,制止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社会性传播。1995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中,在全国范围内取缔了激光视盘故事片的营业性放映厅(这些放映厅的放映活动属于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侵权行为)。到1996年2月底,全国各地的3000多家这类放映厅全部关闭。 3.规范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管理。根据市场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出版署于1996年5月至11月先后吊销了生产盗版、淫秽光盘的江苏宝碟、深圳中侨、广州彩翎等9家光盘复制企业的音像复制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各地向所有光盘复制企业派驻版权监督员。同时,严格实施在所有光盘生产模具上蚀刻来源识别码(即SID码)的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复制委托书。 4.实施悬赏举报,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1996年秋季,在我国广东省率先公布悬赏举报政策,规定有效举报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政府给举报人30万元奖金。从1996年9月广东经群众举报挖出第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至今,已先后在我国境内破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49条。为此,国家已兑现给举报人奖金3000多万元(有的举报人声明不要奖金),全国“扫黄”办曾一次发给一位举报4条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举报人奖金120万元。已挖出的非法生产线大多是欧洲国家的产品,一般通过走私进境,有的境外供货公司还派技术人员指导安装和生产。保守估计,以一条光盘生产日均生产2万张计,这149条生产线每年可生产10多亿张盗版光盘。 5. 严厉打击盗版光盘走私活动。针对1997年初以来,走私光盘活动急剧上升,成为中国内地盗版光盘的主要源头的情况,中国海关连续几年部署打击走私盗版光盘的专项斗争,加强货运监督和海上、陆路缉私。全国“扫黄”“打非”办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先后在广东珠海、深圳和福建厦门召开了三次打击光盘走私工作座谈会,并制定了8项主要措施,包括封堵海上走私通道,大批量截缴走私光盘,继续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加强运输管理和市场缉私,打掉特大走私团伙并摧毁其境内储运窝点和销售网络,强化法律武器、从严追究走私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加强情报工作,加强与港、澳有关部门的合作等在实践中都产生了重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今,广东和各地海关及公安边防部门截获走私光盘2亿余张。这些光盘绝大多数是欧美影视、音乐作品的盗版品,其中还有相当数量是淫秽色情光盘。1999年10月1日晚,珠海拱北海关在海上一次截获452万张走私光盘,410多个品种。2002年3月2日广东查获了一起特大光盘走私案,共查获走私光盘477.7万张。2003年2月11日和13日,深圳海关先后截获三艘走私渔船,缴获各类走私光盘800余万张。 6.“打团伙、破网络、端窝点”,查处侵权盗版的大案要案,着力打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摧毁不法分子作案的有生力量。每年的“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全国都要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如1995年对从事制作淫秽、盗版音像制品的江苏宝碟激光视盘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卜兴华依法判处1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2年,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非法出版团伙案主犯邓海清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7万元,同案的徐晖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3年,并处罚金。在深挖盗版窝点方面,广东省广州市卓有成效,2002年破获万张以上盗版光盘的储运窝点70余个,收缴盗版光盘1300余万张。 7. 建立健全打击盗版的法律法规。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颁布实施,使中国有了第一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199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列明了惩处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8年12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在全国推广悬赏举报这一有效措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等部门发布了《对举报“制黄”“贩黄”、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扫黄”、“打非”,特别是对有效地发动群众、严厉打击盗版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2002年4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枚中伙同他人走私光盘452万张,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达298万多元一案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枚中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8.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盗版的危害性。通过举办展览、销毁盗版光盘等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认识盗版的危害。2001年8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在广东珠海举行640万张走私盗版光盘集中销毁活动,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境内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一次走私盗版光盘销毁活动。中国中央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国内外主要媒体共50多名记者参加报道,部分外国使领馆官员、行业协会代表也参加了此次活动。
『叁』 版权保护是不是扫黄打非办公室的职能
版权保护是版权局的职能。
在我国版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是各地的版权局,内对版权进行容日常行政管理,随着版权意识不断增加,在北京等直辖市版权局下设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提供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版权贸易等服务,但在一般省份,这类服务机构还不够健全,除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副省级城市的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外,这个版权保护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肆』 请问我过第一部关于打击盗版的法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打击盗版的就是著作权法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版法:《大清著作权律》权,不过这部法律没有来得及实施。
1915年,中华民国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28年又颁布了一部同样的法律,不过另外还颁布了实施细则,又在1944,1949年修订,并带到台湾继续实施。
新中国的第一部是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前依靠的是一些行政法规来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1950年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应该算第一部
『伍』 国内最大网络影视作品侵权案告破了吗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获悉,经过大半年的辛勤努力,国内最大的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告破,一度热闹的“迅播影院”被警方打掉。据悉,该侵权网站涉嫌非法发行影视作品34835部,数量为国内同类案件之最,主要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得非法广告经营额800余万元。此案也是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对网络侵权盗版“零容忍”
作为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该案是“剑网2016”专项行动期间,江苏省破获的最大一起网络类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政府各部门的统一协作和企业、社会的广泛支持。
近年来,很多斥巨资拍摄的大片在公映前都出现过被盗版传播的情况。盗版极大地影响着影片的制作、宣传和发行。
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起的“剑网行动”,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影视作品,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零容忍”。
镇江市版权局副调研员、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周连锁说:“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危害巨大,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还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陆』 17k和版权局扫黄打非办公室合作的那个绿书签行动主要是为了扫黄还是打非啊
都有。。。主要是反盗版。。。也就是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