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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发布时间: 2020-12-18 03:35:35

Ⅰ 中国一共进行了几次土地改革,分别是什么时候

五次。分别是:

1、1931年,中共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

2、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3、1947年,中共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

4、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实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我国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5、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改: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权由人数相对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贵族、庄园、农场主,或通称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转让

(1)土地使用权的消灭扩展阅读:

土改意义:

1、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2、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3、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

4、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5、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Ⅱ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建设用地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您好!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中国的注销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①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民集体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④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⑤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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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么是地役权的行使与消灭

物权法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Ⅳ 建设单位对自己的工程转让和抵押是什么用益物权吗一建实务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
4、排他性(“一物一权”)
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例题】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C.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转移
D.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该地的所有权
E.两个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答案】ABE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例题】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2012】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答案】A
(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例题】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2010】
A.出租B.出让
C.划拨D.抵押
E.转让
【答案】BC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
2)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3)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
(4)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的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2013】
A.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己保留地役权
B.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丁物业公司
C.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D.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答案】C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1】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立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 )。【2012】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D.未办理特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BD
【例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9】
A.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小结
本节自07年《物权法》通过后每年考试分值在4分左右,物权的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地役权、物权的设立、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都是重要考点,其中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是难点。

Ⅳ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建设用地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您好!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中国的注销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①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民集体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④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⑤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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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70年大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70年大产权概念:

70年:居住用地

产权名称 土地所有权 费用缴纳类型 权属证明颁发

单位 抵押、贷款等 地上房屋类型 产权年限

大产权 国家所有 土地出让金等 国家,房管局 可办理 可有商业,住宅,经济适用房(经适房),限价房等 70年:居住用地

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工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

第一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6)土地使用权的消灭扩展阅读:

一般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这种分法主要是从数量上来界定的,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没有质的区别。小产权在转让时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是指对房屋的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从概念上讲是没有大小之分的。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只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

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买卖不同,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购房者买了房子后能否顺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关键在于开发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大产权证

开发商首先要取得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实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开发商的“大产权”。

小产权证

开发商在取得“大产权证”后,才能办理买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届时,开发商与买房人一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外销房)或各区县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内销房),缴纳相应的契税、手续费等,取得卖契后,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买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时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房产卖契、房屋销售契约、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如果是委托办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开发商销售现房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而判定是否现房的依据就是要看开发商是否拥有所售房屋的“大产权证”,这一点是购买现房的朋友们尤其要注意的。

Ⅶ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与转让,出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与转让,出让的区别

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2、补偿标准不同:如果遇到政府拆迁,出让土地的补偿费要比划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高出许多。

3、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

4、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经济适用房转让还须经过一定的年限,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7)土地使用权的消灭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其他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

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

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

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Ⅷ 房屋产权年限满70年后 我们房屋怎么办

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我们平常所谓的70年产权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我们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只是国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则需要向国家交一笔土地出让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长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产权便是从这里来的。刚才我们说了,房子的产权是物权,是永久的权利,而土地则是使用权,只有70年的权利,那问题就来了,70年之后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令,有种说法是到期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但没有具体补交办法以及规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们还有很长的时间来考虑这个问题,因此大家不必过于担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Ⅸ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主要有:
1.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被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 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不动产给与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已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3.土地灭失。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不存在,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级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由于订单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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