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公开网
『壹』 电影电视剧这些的版权是多少年,是不是失去版权保护后就可以公开
电影版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贰』 版权登记的代码会被公开吗
版权登记的代码会被公开吗,作品的作者可以自行向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版权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应材料,版权局进行核查后符合规定的,会向申请人发给作品登记证,那么版权登记的代码会被公开吗?版权登记的代码版权登记的代码会被公开吗?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后,版权登记的相关信息是会进行公开的,公众可以申请查询。《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叁』 关于网络图片的版权问题
侵权与否要看图片使用者是否用作商业用途。若属于以下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则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一般需要检查图片的许可协议,如果是第一手的照片,有水印或声明需要版权的,就不能擅自使用。
请问你老人家识字吗
(3)版权公开网扩展阅读
怎么看图片有没有版权
在网络首页搜索自己想要的图片。
搜索完成之后点击进去图片主页面,注意观看右下角的版权信息栏目,如果是有的,一般都是有版权的信息。另外一般高清像素高的图片也多有版权,具体的可以点进去仔细的观看一下,或者注明图片的来源。
有版权的图片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才能用于商业用途,不要盗用。
『肆』 在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还有版权吗请懂出版方面法律的解释下
有版权的,你在你的网络发表的地址上有你的发表日期和信息的,具体取证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帮助协调的,这个不用担心,你只要现在能够拿到对方抄袭的期刊和你的原告件就可以到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去告他。
『伍』 版权公开,是指用于商业用途也可以吗
您好!
有版权的作品一旦进入公有领域,那么除了作者的署名权、专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以外,其他权利便不再受保护,他人可以将公用领域的作品用于商业。
《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陆』 有版权的技术视频,可以公开销售吗
这个需要本人允许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开销售,如果没有允许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给版权人进行资金赔偿。
『柒』 关于发表在公开出版刊物上的稿件的版权问题
可以.具体法规见版权局网站:
http://www.ncac.gov.cn/GalaxyPortal/inner/bqj/include/list_column.jsp?BoardID=175&boardid=11501010111602
『捌』 互联网上公开图书是否违法或侵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将图书中的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开,不做商业用途也必须给著作权人报酬。
除非符合第六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1.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字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提供的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学作品
7.向公众提供已经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事实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
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及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现在在网上流行的各种文学作品,图书内容,大多数都构成了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
文字作品应该也算是他人作品的一种吧。
文字作品也构成侵权。
当然这些作品是否还受著作权保护另说。
『玖』 为什么公开放映电影算是侵犯版权,公开放音乐不算侵权
前面的回答都是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播放音乐作品的录音的权利,属于表演权中后半句所述的那种情况,法学里称为“机械表演”(和真人演唱/演奏的“舞台表演”相对)。而放映电影的权利,属于放映权。
也就是说这是两项不同的著作权。未经许可放音乐侵犯表演权,未经许可放电影侵犯放映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这里明确说明,免费地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属于侵权。但仅限表演,不包括放映。所以如果在公开场合免费播放音乐是不属于侵权的,而放电影则属于侵权。
但是, 在消费场所,例如商场、餐厅,播放音乐作品,即使没有直接向公众收费,但因为是在消费场所,存在间接以此营利的事实,所以不属于二十二条所述的情形,是侵权的。
『拾』 版权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也就是版权)内容,这些权利是作者所有,作者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将其中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出版社就具有了独家出版的权利,其他人再出版该书,就侵犯了出版社的版权,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侵权的民事责任。以下就是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