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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之土地使用20年发生所有权争议

发布时间: 2020-12-18 03:57:39

① 农民集体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超过20年的,所有权归使用者。那么农民使用

农民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归国版家。承包地权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② 农村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土地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农村,甚至有时候会闹出大事,并且对于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来说,发生纠纷时很容易理亏。那么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是怎么处理的呢?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确权的目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

③ 法院审理土地纠纷案中,土地所有权尙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所有权进行审理是否属于违法审判

感觉是一个错误来判决!因源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确权争议是要经过先行政裁决的,没经过裁决不能提起诉讼。
你们应该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如果是民事诉讼也是错误的。

现在你可以一提起上诉,向法院说明这是个程序错误要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诉。其他笔记什么的问题不作回答,因为第一无法确定证据问题,第二也没什么实际意义。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④ 村与村之间发生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由谁处理

现阶段国家要求国土局对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由于历史原因两村之间确实可能存在地界争议,针对此类问题,国土也是通过查阅历史资料对土地进行确权。 有争议可以直接对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反映。

⑤ 甲村与乙村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甲有《山界林权证》,乙只有《土地承包使用证》,请问谁的法律效力大

上述两证如均合法有效的话,效力一样大,且两者并不冲突,《山界林权回证》是所答有权证书,即争议土地所有权归甲。乙的《土地承包使用证》是使用权证书,即在承包期限内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期限届满应返还所有权人。

⑥ 集体土地跟国有土地所有权争议

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三是乡(镇)农民集体。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经过确权发证,受法律保护,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受法律保护,可以买卖、抵押等等商业活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俗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就是人们常说的小产权吧,如果买房子的话,还是不要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房子。

⑦ 什么土地应视为使用者所有

1982年11月,隆化镇镇办企业东方红玻璃厂经县社队企业局批准修建一纯碱车间,玻璃厂与水口村二社签订了占用土地协议书,占地6.4.亩。双方约定,协议自纯碱车间不办之日失效。
纯碱车间于1986年12月停产。玻璃厂继续使用这块土地,但一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2005年6月,水口村二社提出要将该宗地收回,要么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后重新征用。厂方认为该项宗地是1982年就签订协议后占用的,到今年已经使用了23年,根据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还需要继续使用这宗地。水口二社无权收回该土地,更不应再作补偿。
围绕该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厂、社双方发生了争议,经办事处调解协商无果后诉至国土资源部门,要求予以处理。
那么,对该宗土地权属争议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如何确定土地权属?是否应该给予补偿,适用何时标准补偿?重庆南川市国土房管局 江川
答:来信收到,现答复如下,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你提出的问题属于土地所有权问题,适用于1 995年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于用地单位属于镇办厂,使用的土地也位于该镇辖区,不属于国家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也不属于村与村或乡与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由于是镇办厂,土地性质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故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所以,该案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二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农民集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村农民集体和乡农民集体,因此所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就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分。该案焦点是东方红玻璃厂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是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该规定中所谓的农民集体包括了乡农民集体和村农民集体,其他农民集体包括了村与村之间、村与他乡之间、村与本乡之间、乡与乡之间、某县的村或乡与他县的村与乡之间。该条款是处理这些农民集体之间土地纠纷的总原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1982年发布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年2月13日发布并施行,东方红玻璃厂纯碱车间建于1982年11月,在时限上符合该条例规定。水口村二社直至2005年才提出收回土地的要求,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在该时限内没有发生索地纠纷,可以视为已经经过了清查处理。在1982年到1987年期间东方红玻璃厂属于乡办集体企业,因此,按该规定东方红玻璃厂所使用的土地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不属于水口村二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不必补办补偿。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该规定第一句话清楚,不用解释。第二句话是指,如果东方红玻璃厂或企业转为个体后,多占少用或占而不用的部分,乡政府可以收回,而不是由水口村二社村委会收回。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⑧ 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怎么处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回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答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⑨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争议问题

首先得弄清楚,村里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村集体的,任何人都没有所有权,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使用权。你们这属于土地承包权的互换,关键是你们换地以后有没有改和大队签的承包合同,如果改了,你们就不能换回来。如果没改,打官司是没问题的,因为以合同为准。

⑩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是否使用仲裁

应该不能仲裁的,因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涉及国家的公权力和基本的土地制内度,而不是私权容利,法律规定了解决途径,不包括仲裁.
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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