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以什么为准
㈠ 一块林地有两个林权证,应以哪个为准
假定在面积完全重叠的情况下,一般以发证时间在前的为准。但在同时期的林权证,则只有通过协商解决;如果行政裁决的话,是各得一半。
使用权不能继承,除非权利人仍然同意由死者家属使用.
㈢ 请问林权证是以面积为准还是以四至为准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证上记载的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
四至表达的是一个有确切地点的封闭范围,这个范围是确定的,面积是这个范围的数量表示,两者应当一致。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原有的林权证面积基本上是目测的,误差很大。因此,以四至为准。
四至与附图不符一般也以四至为准。原因有二:一是林业“三定”时,山林定权发证,一般没有附图;二是林权证面积有大小,面积较大的可以用地形图勾绘,面积较小的只能画个示意图,难以准确表达。当然,如果范围图表达准确,而四至记载不清的,可以以范围图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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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记载表述不清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是当时清楚,几十年后又讲不清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四至记载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确定。
四至记载的地物形态。地物形态大致有三种状况,即线状、片(块)状和点状。垅、路、坑、渠道等,为线状物。岗,可能是指较大的垅,以山脊线为界,是线状物;也可能指的是山岗尖,是点状物,往往与山脊线相连。四至记载的线状物和点状物,界线都是到达这个地物,一般异议较少。
如果四至记载的是水塘、田地、大岩等片状或块状物,则表示界址到达该片(块)状物边缘,不包括该片(块)状物。
特别是农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划分的山块面积过小,无法记载地形地物,大多记载相邻山场的户主姓名表示;如东至谁,表示东边到达这个人山块的边缘,当然不包括他的山块。
㈣ 林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中华来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据此,山林的使用权登记在你名下,就归你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朋友使用你的山林使用权属于使用权变更,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使用权变更没有法律效力,山林的使用权仍然属于你。
㈤ 新老林权证前后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以新的为准。抄
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袭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先到林业登记部门查询你登记的相关资料,看具体是什么地方面积与原来登记面积有差错,若经核实确实是登记部门搞错了,那么根据该办法第17条之规定,申请更正并重新换发林权证即可。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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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作用:
1,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 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产权的依据;
6,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林权证
㈥ 以林权期限为准还是承包期限为准
从法律角度来说,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种概念,你要转让的是承包经版营权,因此应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为准。
承包期到后,你应该与村里续签承包合同。
如果不和你续签的话,地上的林子属于你,村里必须要补偿你林子的青苗补偿费才能收回土地经营权,因为林权证没到期,林子还是归你。
楼上引用的都是报纸上的,仅有宣传和广告作用,其实和以前承包法等规定的没区别。报纸这么一写好像又出了什么新的利民政策,这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
㈦ 关于林地使用权的问题
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㈧ 林地与非林地是怎样认定的
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的,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的地区或天然林区统称为林地。
个人林权包括范围:公民个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的经营权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个人享有的国有森林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森林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确定林权内容。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树木因生长需要依附于林地时,即取得对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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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的相关保护规定:
1、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2、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3、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地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6、国营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翌年2月将上年度使用林地情况汇总报林业部。
7、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业站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8、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㈨ 林地权属确认是哪一级政府认定如何确权的
林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确认的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发证。绝大部分由县级政府确权证。
具体是县级政府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发证,要看该林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哪级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9)林地使用权以什么为准扩展阅读:
《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㈩ 林权证的四至和四至范围图,权属争议中以哪个为准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内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容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林权纠纷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地说以哪个为准。一般说来,应以四至为准。因为1983年的林权证面积一般都没有经过测量,多半是农村所谓的“习惯面积”,填写时随意性较大,不太准确,只能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