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继承
『壹』 因继承取得物权,继承人获得所有权,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继承人有没有处分权
因继承取得物权,继承人获得所有权,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继承人有部分的处分权,但出售和抵押房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贰』 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包括继承,那么继承到底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为什么
法律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回更消灭的行为
继承答又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发生需要意思表示吗?需要两人合意吗?很显然不需要,所以法定继承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那么遗嘱继承呢?遗嘱的范围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由财产所有人单方意思表示确定某一或某几个继承人,事实上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遗嘱是法律行为。但是不能把遗嘱与遗嘱继承混为一谈,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人死了,法律会说你们可以得到死者财产了,你会发现遗嘱继承中取不取得财产是法律说了算,这不就是开始继承吗?而谁取得是遗嘱说了算,所以从这个角度说,遗嘱继承只不过是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排除某些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而已,所以本质上与法定继承相同,也是事实行为
『叁』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财产所有抄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肆』 放弃继承权和放弃遗产所有权有区别吗
有区别。前者是被继承人死亡,某个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即是他不参与继承,遗产由其他人继承。而后者放弃遗产有所权,你应该是指已经继承了遗产,但是却自己抛弃了遗产。举个例子:张三死亡留有2辆一样的车,张三仅有两个儿子A和B,B放弃继承,则2辆车由A继承。但如果B没有放弃继承,则A和B各继承1辆车。继承后,B又不想要,直接将车扔掉。
严格来说,放弃遗产所有权是个病句。
『伍』 房屋所有权和继承问题
1、虽然你与父母住一起,但房子的产权是父母的,在父母相继过世后,房子将作为他们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2、你和姐姐同为法定继承人,每人各得遗产的1/2。
3、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你姐姐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就意味着她已经拥有父母遗产的1/2,只不过没有析产罢了。
3、由于你和姐姐各自拥有房子的1/2产权,你要想在该房子内长久住下去,就需要向你姐姐支付房子价值1/2的房款。
4、你是单身且没有工作,长期身体不好,不是你可以不给姐姐房款的理由,当然姐姐体恤你的困难时则另当别论。
5、只要在《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时效内,你姐姐随时可以要求对该房子析产并依法继承,诉讼的结果还是你需要付出1/2的房款,当然也可以是姐姐住房,给你1/2房款。也可以是出售该房,每人各得1/2房款。
综上,你应该明白,姐姐拥有继承权和法定的1/2房子的所有权,并不等于现在不跟你明说,继承权和所有就会消失。所以,你需要对继承房产一事慎重斟酌。
『陆』 继承权是所有权人必须去世才叫继承吗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 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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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房子所有权继承问题
屋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各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4,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各方协商,或者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5,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一,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房屋遗产继承后的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
『捌』 继承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千万不能改,孩子继承父母财产属于法定继承权,无须约定,如果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发生,孩子最后会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像您所说把所有权改成继承权的话,会有如下问题: 一、如果更改,孩子享有继承权(实际上是废话,跟没说一样,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么此时房屋所有权还需要你们重新约定,即房子怎么分; 二、“住房双方协商留给孩子所有,但现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所有权”如果改为“住房双方协商留给孩子所有,但现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继承权”,此句中加黑部分“孩子所有”与“孩子享有继承权”冲突,因为: 1、所有权没有年龄限制,只不过是在所有权人不满18周岁时由父母管理(监护职责); 2、既然是归孩子所有,那么孩子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房子由孩子所有,就没有“孩子的继承权”一说 三、如果约定改为孩子享有继承权,孩子是没有所有权,其父亲处分房屋的行为是物权行为,没有侵犯孩子的权益,尽管双方当初约定房子以后留给孩子,但是其父亲完全可以在孩子成年之前处分(变卖)该房屋。 综上,建议不更改当初所作出的协议,而且建议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以及告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如果你们夫妻任何一方要处分孩子的财产(孩子未成年时)需要另一方同意,以确保孩子的权益。
『玖』 继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回受遗赠开始时答发生效力。”遗赠,是指遗嘱人采取遗嘱的形式将其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认为,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继受取得里面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登记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况下,物权变动应经公示(动产以交付为法定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法定公示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拾』 继承遗产有所有权吗
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就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的财产还属于被继承人自己所有。当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变成了遗产,遗产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有,分割后,继承人取得了其分割的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包括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各项权利。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