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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发布时间: 2020-12-18 10:53:50

1. 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

《土来地管理法》第十源六条地全文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从这一规定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没有行政复议程序,即没有你说的“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义结果,可起诉”这个程序。

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两个权利都是物权中的概念。他们的具体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本质不同、两者特点不同、两者包含内容不同,详细如下:

1、两者本质不同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而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两者特点不同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

3、两者包含内容不同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2)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扩展阅读:

土地所有权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内分的权利。土地所容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它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4.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关系如下:

1、用益物权是一种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这不同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区别于所有权这个完全物权的受限制的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在行使上具有优先性,即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

(4)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扩展阅读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相关情况

1、用益物权的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③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④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5.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区别吗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它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6.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最大区别

概念: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属性: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所谓使用经营权,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直接经营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并取得因经营或使用而获取的利益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内容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所谓使用经营权,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据
法律
或合同,直接经营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并取得因经营或使用而获取的利益之权利。
使用经营权有以下特征:
1、使用经营权的基础是占有,它是一种战占有支配权,从本质上看,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是使用经营人和所有其他非使用经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其核心内容是从物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但使用经营权人不能对物作最终的处分,如出卖、赠与或其他转让行为,以至将其消灭。
3、它可以依法律直接取得,也可以依合同取得。这里指的使用经营权只是合法的使用经营,并受法律保护。不包括非法的使用经营。
4、使用经营权人享有和所有权人一样的对物的请求权。
总之,使用经营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直接对物加以使用并获取利益的权利。

使用权就是非所有权人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从物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但使用收益权人不能对物作最终的处分。由于他不是所有人,所以他无权象所有人那样,决定该物的命运,从事买卖、赠与或其他转让行为以至将其消灭。

使用经营权不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使用经营权,而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使用经营权。
我们把前者称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经营权,或所有人的使用经营权。它不是独立的权利,而只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而后者称为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使用权,或非所有人的使用经营权,它是独立的权利,是与所有权并行为的一种财产权利。
在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带有对生产资料的国家总体所有和企业局部所有相结合的特点,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国家,而企业对生产资料行使使用经营权。使用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是分离的,各自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7.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相冲突怎么办 比如先在国有土地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之后该土地变为自然资源保护区

用义务权与所有权相冲突怎么办?比如先有中国的土地建设了,使用土地权使用权。

8. 举例说明我国民法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

联系:
1、都是物权。
2、都有对物使用收益的权利。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是物权;土地的所有权当然可以对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的用益物权,比如说出租土地使用权,就是通过出租土地获得收益,现实中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区别:
1、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是最完善的物权;用益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能 。
2、所有权指动产的所有权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在我国法律上仅指不动产用益物权(这点很多人容易搞混,我想你大概也是想了解这点)。
3、在权利流转中,为了保证有效流转,用益物权要优先于所有权。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房屋土地,使用土地,依靠土地取得收益,处分土地;土地的用益物权指包括使用土地取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可以谈所有权、杯子也可以谈所有权,但是土地可以谈用益物权,杯子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当土地的所有人甲,为乙在该土地上设立了用益物权,那么在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用益物权就优先于土地的所有权,否则用益物权的设置就没有意义了。

9. 土地使用权属不属于用益物权他到底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关系请详细说说,谢谢!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必须符合益物权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

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

(9)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扩展阅读:

从各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亦不尽相同。

在罗马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役权、永佃权、地上权。其中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人役权又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地役权。

这种规定沿袭了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的分类,即把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前三种用益物权都属于人役权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役权。其中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和人的限制役权;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三种用益物权;《瑞士民法典》只规定了役权及土地负担,役权的具体种类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建筑权、对泉水的权利。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一是用益物权大多是以土地为标的的不动产物权,二是地役权、地上权、用益权是用益物权的最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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