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清单
⑴ 企业并购尽调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哪些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一般包含以下七个步骤。
一、掌握并购目的
知识产权律师首先要与并购方讨论并购在知识产权方面要达到的商业目的和未来的商业计划,必须清楚地了解客户期望从此次交易中获得何种资产和对这些资产使用方式。当然,知识产权律师主要关注的是专利技术、商标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根据并购目的,律师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就该交易能否满足客户要求提交报告。
二、确认并购的交易结构
股权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简单,交易成本较低。因为在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拥有的所有资产将自动转移给买方。但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真的拥有或者有权利使用那些运营某种商务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资产?目标公司股权控制的改变是否终止了某些重要的知识产权许可?
资产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复杂。不但要审查目标公司对每一个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是否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还必须弄清楚其是否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这些转让和许可是否要受限于某些条件,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还需要针对目标公司每一个知识产权准备单独的转让或许可协议,必须考虑不同国家对协议的条款和生效有不同的要求,如要求相应的知识产权当局批准或备案等。
三、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对所涉专利问题,要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必要时可通过查询专利登记薄来确定尽职调查时的法律状态,审查其是否被无效,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专有权。特别要注意审查商标有效期及其是否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并获批准。
四、分析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
以专利为例,以目标公司作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可能是其员工发明的,需要审查劳动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谁拥有专利;如果没有约定,就应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并确定其归属。有时也需要审查发明人与目标公司的关系(发明人不是目标公司职员的情况),也许发明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表面上的专利权人并不真正拥有该专利。对于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专利技术,首先审查是否有双方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委托开发其专利权属于受托方,无约定的合作开发其专利权属于合作各方共有。对于共同拥有专利的情况,一定要审查双方的合作合同,审查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专利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的规定。
版权的归属与专利权有一些差别,仅仅是职务作品,其版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只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只有当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是有合同约定时,职务作品的版权才属于单位。合作作品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能通过合同来约定由其中的一方享有。
在此要特别重视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由于著作权不需登记注册就生效,时有企业并不拥有著作权却误以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因此,企业是否真正拥有著作权,往往还需多方核查。如果某产品是与他人合作开发,合作合同中关于著作权归属又无清晰的界定,就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笔者曾代表一家著名大型跨国集团对中国一家从事手机外壳设计的公司作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主要以接受委托和合作的方式开展业务,其设计产品的版权和专利权的权属关系非常复杂。有关权利归属的约定共有9种类型,有的约定比较清楚,可操作性强,而有的约定极其不确定。例如其中一种委托合同约定:在委托方付清所有的设计费前,所有的版权和专利权属于受托方;付清设计费后,委托方就其接受的所有设计享有知识产权;对于没有被委托方接受的设计,六个月后受托方可以有控制权,但在转让给第三方前,必须获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必须在一周内答复,否则受托方可以处置。表面上看,受托方拥有未被委托方接受的设计的知识产权,受托方对这些设计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都是合法有效的,名义上是这些未被接受设计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但事实上,只要受托方转让其知识产权就需要委托方同意,对方握有绝对否决权,所以其知识产权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受托方并不能自由地转让上述设计的知识产权。加之该公司内部档案记录缺失,无法确定以该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和登记的版权的真正所有人。鉴于此种知识产权极度不确定的状态,笔者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后建议否决该项并购,客户采纳了律师意见,最后放弃了收购该公司。
五、审查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是否符合客户并购的目的和是否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所实施
以发明专利为例,作尽职调查时不仅要看目标公司是否拥有发明专利,有时还要研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完备,而令收购企业放弃收购的事例也并不少见。权利要求书不完备会使专利保护范围过窄,令竞争者很容易绕过该项专利,在市场上形成激烈的竞争。遇到这种情况,该专利预期的长远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就并不会象并购时的市场表现那样好。一旦竞争对手通过研究已经公开的专利说明书,找到替代专利的方法,其竞争优势将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对于并购中特别需要的专利或待颁专利,不但要研究其授权状态或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还要弄清楚,即使拥有该项有效专利后,该专利的实施是否仍然需要从竞争企业获得其它核心专利的许可。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必须对收购价格乃至收购的必要性重新作出评估。
在尽职调查中,商标的审查重点在于审查目标公司的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是否覆盖了客户所要从事的商业,目标公司是否拥有客户所期望开拓的海外市场的商标专用权。要区分目标公司拥有的是商标专有权还是从第三方处获得的商标使用权。如果是后者,一定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再许可的权利,如果没有,就要设法从原始商标持有人处获得商标许可,否则并购可能流产。即使是在股权收购时也要注意,在商标许可协议中是否有股东变更后,商标许可将会收回等类似条款。
假设某公司并购联想公司下属的某子公司的资产,其目的就是使自己的计算机标上“联想”的商标出售,但事实上该子公司只有“联想”商标许可使用权,并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联想”商标,这时并购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六、考察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之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方,是并购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为此,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时,也必须要审查目标公司与他人是否有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纠纷,或其他可能存在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再评估已有的诉讼对目标公司运营的影响和潜在纠纷可能的后果等。如果目标企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就需要权衡并购目的和侵权后果的轻重。外资企业非常在意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在笔者代理过的并购案件中,对目标公司的设计软件、制图软件甚至日常办公软件是否有合法来源都要求进行审查。
七、起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要列明事实,在总结事实的基础上,阐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谈判和准备收购协议
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后,知识产权律师在随后的知识产权谈判中,还需要进一步确定知识产权的交易结构,准备收购协议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条款,确保交易安全。
当出卖方仅出卖部分业务,而不是公司全部时,应与目标企业商谈知识产权的交易结构,明确出售部分的知识产权与不出售业务部分知识产权,确认收购方所获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目标企业仍继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
在收购协议条款中必须包含目标公司对知识产权的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设计、撰写得越严密、越周全就越有利于购买者。只有经过尽职调查,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陈述和保证,保证购买者获得期望的知识产权。陈述和保证虽然不能对抗第三方,但能够敦促目标公司履行承诺。
但仅仅依靠陈述和保证,依靠对权利的声明和放弃是远远不够。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专利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的批准后才生效,专利和商标的许可合同也是经过备案后才能对抗第三人。版权的转让虽然无需版权局批准,但经过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变更版权所有人并公告后的公信力才会更强,权利的法律状态才会更稳定。所以在知识产权谈判并准备收购协议时,务必把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或许可合同的备案作为整个交易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权利转移生效的法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被收购的知识产权必须在相应的知识产权机关里核准并转移到新公司名下后,新公司才真正拥有这些知识产权。及时登记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变更对保护知识产权有效性和知识产权实施至关重要。因此,为证实专利、商标或版权的新所有者作为登记所有者,收购方有必要为每项知识产权准备单独的转让文件,以便向相应权利的核准登记机关提交。
笔者曾接手一个由于并购之初没有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并购文件准备不当,导致无法顺利实现知识产权转让的案子。交易双方把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写进了一个总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里,没有顾及到专利和版权分由不同的管理机关来负责转让的审核和备案,也不知道中国知识产权局要求针对每一个专利要有单独的专利转让合同,而不是由一个总的合同包括所有被转让的专利这些知识产权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常识。
⑵ 专利尽职调查是什么,哪些情况需要引入专利尽职调查
专利尽职调查也称“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或“专利审慎调查”。 “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目标专利的信息,预测和评价相关的风险问题以及收益机会,作为调查方决策参考的依据。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有助于预防侵权争议、控制合同风险、防止专利欺诈、避免投资浪费、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质量等。” 一个完整的专利审慎调查包括:专利资产的确认,专利交易的相关风险与评估,风险规避,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利益协同,并购后专利资产的有效利用。归纳国内外先进经验,通常在如下项目中需要引入专利尽职调查工作。
一、专利经济价值和排他权利的尽职调查
1.包含专利资产的并购项目 在包含专利资产的并购项目中,专利资产只是目标企业资产中的一部分。因此专利资产的确认、并购后专利资产的有效利用是尽调的主要内容,这样的专利尽职调查难度不大、门槛不高,并购律师团队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但是,如果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专利技术构成目标企业被并购的主要原因,那么就应该选聘专业的专利律师团队组织专利尽职调查。
2.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 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主要是指涉及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申请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项目。如果需要将无形资产计入注册资本,专利申请权可否作为出资客体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因为专利申请权有可能无法转化为专利权,即: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被驳回,专利申请权无法形成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或有”的财产权利;如果是以发明专利出资,尽职调查的重点应是发明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出资,尽职调查的重点应是考察该等实用新型是否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该报告是否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除此之外,以专利权作为资产出资,还要考察专利资产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质押的情况。 3.以专利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项目 涉及专利资产交易,交易完成时的状态通常是专利权转让或是增加专利权共有人。专利资产交易通常包括三个方面或三个要素,即:出让方、受让方和标的物。所以,此类项目中的专利尽职调查不仅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同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还要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资格是否合法进行调查。除此之外,如果交易双方或标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还要对目标专利是否符合我国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定进行调查。以专利权为交易对象的合同,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登记才能生效。 4.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融资项目 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尽职调查内容与专利交易尽职调查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质押与专利转让有一点不同:在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融资项目中,通常要求对被质押的专利做资产评估,因此在办理专利质押合同批准登记过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专利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以专利为纽带的企业的合作的项目 以专利为纽带的合作的项目通常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联营和专利权的授权许可。专利授权许可分又称为“专利特许”,特许形式包括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专利权人将专利授权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专利特许费。特许费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额,也可以采取入门费加销售提成的模式。如果需要采取入门费加销售提成的模式,专利尽职调查的内容中应当包括被许可人的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是否健全、销售数量和销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确计量。
二、技术自由实施的尽职调查(FTO) 企业在自主研制和首次公开销售新产品前,应当做“技术自由实施的尽职调查(FTO)”。有的专利权人因为不熟悉专利法,思想中会存在两个误区:
其一,自主研发的产品不存在抄袭,因此不会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
其二,本企业是光明正大的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自己的专利,不可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如果不改变这两个错误认识,非常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对一项技术的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 或FTO)指的是实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对该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并将通过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广义的自由实施(FTO)还包括实施该技术时不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所谓的自由实施(FTO)尽职调查则是指对实施该技术是否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调查和研究。”专利法保护申请在先的发明创造。实施在后的发明创造即使是独立研发且不存在抄袭的情况也可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法不同于著作权法的特别之处。由此可见,任何研发、创新行为,都要事先查新,都应有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FTO)的意识,否则有可能白白浪费研发经费、耽误宝贵的时间。 “专利法律权利的自由运作调查就是确认自由使用目标专利的技术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阻止别人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自由任意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拥有某项技术的专利权,不代表其能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使用该技术,其技术仍有可能录入其他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作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实施自己的专利也可能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其理由是,己方被授予的专利,可能因为审查员在检索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时没有查出实质相同的在先专利。实质相同的在先的专利权人既有权以缺少“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理由申请宣告在后专利无效,也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在后专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新产品的自主研发前要先做 FTO,否则有可能导致研发成果在重复别人的专利技术、新品研制成功也不能上市。反过来说,FTO也会促进研发,因为第三方的专利文献和现有技术,是可资借鉴的重要资源,研发行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研发前做FTO,还可以捕捉到第三方专利布局中的漏洞,做出巧妙的规避设计。这样一来,既可以合法借鉴前人的技术成果,又可以巧妙地规避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不但研发前要做 FTO,在研发后、新品上市前还要再做一次FTO。其理由是:己方研发过程可能是秘密的,研发成果也没有申请专利;可是在将科技成果转化成产品需要一个时间周期,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有第三方在国内申请了专利,也可能有第三方在产品的目标市场申请了专利。因此,研发FTO和新品上市前的FTO都有必要做,而且操作的方法基本相同。此外,关于新品上市前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FTO)的范围,除了整个的产品和方法之外,部件、半成品、外联写作厂商也可能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为实施新技术、制造新产品而购买关键设备时,也要组织FTO。拥有诸多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市前,特别是在创业板上市前,一定要针对拳头产品认真作FTO,否则一旦在上市过程中出现权利侵权投诉,现做 FTO 是来不及的,现做的 FTO报告的说服力,通常也没有事前做的报告说服力强。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尽职调查 作原告时的尽职调查:专利权人发现第三人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后,首先要对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调查;此后要对侵权行为人是否享有任何侵权豁免进行调查;第三要对己方专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进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忘记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尚未被宣布为无效,但此时专利权是不能得到司法保护的;被诉侵权人也可能提出专利无效抗辩或现有技术抗辩,被告行使这两个抗辩权时会对原告造成风险,因为原告的专利可能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为无效。 作被告时的尽职调查:作被告时的尽职调查与做原告时的尽职调查方法相同,但是目的正好相反。被告首先要调查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以便行使不侵权抗辩;如果初步判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被告应考虑行使专利无效抗辩权或现有技术
⑶ 企业并购尽调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哪些
您好,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尽职调查是要确定: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所有权属于谁,拥有人的控制权有多大,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潜在责任。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通常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长短、受保护地域的范围以及是否受到其它协议的限制等。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取决于其是否能很好地适合业务目标和其是否能够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交易的价格,有时可能会导致交易结构的重新评估或改变,有时甚至决定并购的成败。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一般包含以下七个步骤:
一、掌握并购目的
知识产权律师首先要与并购方讨论并购在知识产权方面要达到的商业目的和未来的商业计划,必须清楚地了解客户期望从此次交易中获得何种资产和对这些资产使用方式。当然,知识产权律师主要关注的是专利技术、商标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根据并购目的,律师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就该交易能否满足客户要求提交报告。
二、确认并购的交易结构
资产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复杂。不但要审查目标公司对每一个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是否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还必须弄清楚其是否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这些转让和许可是否要受限于某些条件,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还需要针对目标公司每一个知识产权准备单独的转让或许可协议,必须考虑不同国家对协议的条款和生效有不同的要求,如要求相应的知识产权当局批准或备案等。
三、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对所涉专利问题,要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必要时可通过查询专利登记薄来确定尽职调查时的法律状态,审查其是否被无效,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专有权。特别要注意审查商标有效期及其是否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并获批准。
四、分析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
五、审查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是否符合客户并购的目的和是否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所实施
六、考察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之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方,是并购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为此,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时,也必须要审查目标公司与他人是否有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纠纷,或其他可能存在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再评估已有的诉讼对目标公司运营的影响和潜在纠纷可能的后果等。如果目标企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就需要权衡并购目的和侵权后果的轻重。外资企业非常在意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在笔者代理过的并购案件中,对目标公司的设计软件、制图软件甚至日常办公软件是否有合法来源都要求进行审查。
七、起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要列明事实,在总结事实的基础上,阐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⑷ 专利尽职调查是什么,哪些情况需要引入专利
网页链接知识介绍|如何组织专利尽职调查
一、需要引入专利尽职调查的项目
专利尽职调查也称“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或“专利审慎调查”。“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目标专利的信息,预测和评价相关的风险问题以及收益机会,作为调查方决策参考的依据。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有助于预防侵权争议、控制合同风险、防止专利欺诈、避免投资浪费、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质量等。”[5]
一个完整的专利审慎调查包括:专利资产的确认,专利交易的相关风险与评估,风险规避,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利益协同,并购后专利资产的有效利用。[6]归纳国内外先进经验,通常在如下项目中需要引入专利尽职调查工作。
(一)专利经济价值和排他权利的尽职调查
1. 包含专利资产的并购项目
在包含专利资产的并购项目中,专利资产只是目标企业资产中的一部分。因此专利资产的确认、并购后专利资产的有效利用是尽调的主要内容,这样的专利尽职调查难度不大、门槛不高,并购律师团队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但是,如果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专利技术构成目标企业被并购的主要原因,那么就应该选聘专业的专利律师团队组织专利尽职调查。
2. 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
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主要是指涉及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申请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项目。如果需要将无形资产计入注册资本,专利申请权可否作为出资客体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7]因为专利申请权有可能无法转化为专利权,即: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被驳回,专利申请权无法形成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或有”的财产权利;如果是以发明专利出资,尽职调查的重点应是发明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出资,尽职调查的重点应是考察该等实用新型是否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该报告是否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9]除此之外,以专利权作为资产出资,还要考察专利资产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质押的情况。
3. 以专利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项目
涉及专利资产交易,交易完成时的状态通常是专利权转让或是增加专利权共有人。专利资产交易通常包括三个方面或三个要素,即:出让方、受让方和标的物。所以,此类项目中的专利尽职调查不仅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同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还要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资格是否合法进行调查。除此之外,如果交易双方或标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还要对目标专利是否符合我国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定进行调查。以专利权为交易对象的合同,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登记才能生效。[10]
4. 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融资项目
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尽职调查内容与专利交易尽职调查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质押与专利转让有一点不同:在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融资项目中,通常要求对被质押的专利做资产评估,因此在办理专利质押合同批准登记过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专利权的资产评估报告。[11]
5. 以专利为纽带的企业的合作的项目
以专利为纽带的合作的项目通常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联营和专利权的授权许可。专利授权许可分又称为“专利特许”,特许形式包括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专利权人将专利授权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专利特许费。特许费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额,也可以采取入门费加销售提成的模式。如果需要采取入门费加销售提成的模式,专利尽职调查的内容中应当包括被许可人的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是否健全、销售数量和销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确计量。
⑸ 专利尽职调查是什么,哪些情况需要引入专利
专利尽职调查也称“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或“专利审慎调查”。“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目标专利的信息,预测和评价相关的风险问题以及收益机会,作为调查方决策参考的依据。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有助于预防侵权争议、控制合同风险、防止专利欺诈、避免投资浪费、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质量等。”一个完整的专利审慎调查包括:专利资产的确认,专利交易的相关风险与评估,风险规避,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利益协同,并购后专利资产的有效利用。归纳国内外先进经验,通常在如下项目中需要引入专利尽职调查工作。一、专利经济价值和排他权利的尽职调查1.包含专利资产的并购项目在包含专利资产的并购项目中,专利资产只是目标企业资产中的一部分。因此专利资产的确认、并购后专利资产的有效利用是尽调的主要内容,这样的专利尽职调查难度不大、门槛不高,并购律师团队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但是,如果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专利技术构成目标企业被并购的主要原因,那么就应该选聘专业的专利律师团队组织专利尽职调查。2.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主要是指涉及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申请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项目。如果需要将无形资产计入注册资本,专利申请权可否作为出资客体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因为专利申请权有可能无法转化为专利权,即: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被驳回,专利申请权无法形成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或有”的财产权利;如果是以发明专利出资,尽职调查的重点应是发明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出资,尽职调查的重点应是考察该等实用新型是否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该报告是否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除此之外,以专利权作为资产出资,还要考察专利资产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质押的情况。3.以专利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项目涉及专利资产交易,交易完成时的状态通常是专利权转让或是增加专利权共有人。专利资产交易通常包括三个方面或三个要素,即:出让方、受让方和标的物。所以,此类项目中的专利尽职调查不仅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同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还要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资格是否合法进行调查。除此之外,如果交易双方或标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还要对目标专利是否符合我国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定进行调查。以专利权为交易对象的合同,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登记才能生效。4.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融资项目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尽职调查内容与专利交易尽职调查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质押与专利转让有一点不同:在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融资项目中,通常要求对被质押的专利做资产评估,因此在办理专利质押合同批准登记过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专利权的资产评估报告。5.以专利为纽带的企业的合作的项目以专利为纽带的合作的项目通常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联营和专利权的授权许可。专利授权许可分又称为“专利特许”,特许形式包括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专利权人将专利授权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专利特许费。特许费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额,也可以采取入门费加销售提成的模式。如果需要采取入门费加销售提成的模式,专利尽职调查的内容中应当包括被许可人的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是否健全、销售数量和销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确计量。二、技术自由实施的尽职调查(FTO)企业在自主研制和首次公开销售新产品前,应当做“技术自由实施的尽职调查(FTO)”。有的专利权人因为不熟悉专利法,思想中会存在两个误区:其一,自主研发的产品不存在抄袭,因此不会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其二,本企业是光明正大的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自己的专利,不可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如果不改变这两个错误认识,非常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对一项技术的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或FTO)指的是实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对该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并将通过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广义的自由实施(FTO)还包括实施该技术时不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所谓的自由实施(FTO)尽职调查则是指对实施该技术是否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调查和研究。”专利法保护申请在先的发明创造。实施在后的发明创造即使是独立研发且不存在抄袭的情况也可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法不同于著作权法的特别之处。由此可见,任何研发、创新行为,都要事先查新,都应有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FTO)的意识,否则有可能白白浪费研发经费、耽误宝贵的时间。“专利法律权利的自由运作调查就是确认自由使用目标专利的技术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阻止别人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自由任意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拥有某项技术的专利权,不代表其能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使用该技术,其技术仍有可能录入其他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作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实施自己的专利也可能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其理由是,己方被授予的专利,可能因为审查员在检索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时没有查出实质相同的在先专利。实质相同的在先的专利权人既有权以缺少“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理由申请宣告在后专利无效,也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在后专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新产品的自主研发前要先做FTO,否则有可能导致研发成果在重复别人的专利技术、新品研制成功也不能上市。反过来说,FTO也会促进研发,因为第三方的专利文献和现有技术,是可资借鉴的重要资源,研发行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研发前做FTO,还可以捕捉到第三方专利布局中的漏洞,做出巧妙的规避设计。这样一来,既可以合法借鉴前人的技术成果,又可以巧妙地规避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但研发前要做FTO,在研发后、新品上市前还要再做一次FTO。其理由是:己方研发过程可能是秘密的,研发成果也没有申请专利;可是在将科技成果转化成产品需要一个时间周期,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有第三方在国内申请了专利,也可能有第三方在产品的目标市场申请了专利。因此,研发FTO和新品上市前的FTO都有必要做,而且操作的方法基本相同。此外,关于新品上市前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FTO)的范围,除了整个的产品和方法之外,部件、半成品、外联写作厂商也可能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为实施新技术、制造新产品而购买关键设备时,也要组织FTO。拥有诸多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市前,特别是在创业板上市前,一定要针对拳头产品认真作FTO,否则一旦在上市过程中出现权利侵权投诉,现做FTO是来不及的,现做的FTO报告的说服力,通常也没有事前做的报告说服力强。三、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尽职调查作原告时的尽职调查:专利权人发现第三人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后,首先要对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调查;此后要对侵权行为人是否享有任何侵权豁免进行调查;第三要对己方专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进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忘记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尚未被宣布为无效,但此时专利权是不能得到司法保护的;被诉侵权人也可能提出专利无效抗辩或现有技术抗辩,被告行使这两个抗辩权时会对原告造成风险,因为原告的专利可能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为无效。作被告时的尽职调查:作被告时的尽职调查与做原告时的尽职调查方法相同,但是目的正好相反。被告首先要调查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以便行使不侵权抗辩;如果初步判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被告应考虑行使专利无效抗辩权或现有技术
⑹ 在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尽职调查中,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如何评判有什么工具
回答如下:
1、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评估比较复杂,一般方式是寻找同类领域企业版和交易案例,也可以参考诉讼权和许可的案例,反推专利价值。
例如在通信行业,结合标准必要专利,基本上固定了一个专利的费率,例如高通收取整机的3%-5%作为专利费,这样基本上高通的专利价值就是一个比较确定的数字,因为每年的许可费收入基本是比较稳定或是可预期的。
2、工具方面,目前行业内,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工具仅有 六棱镜 全球专利投融资评价系统能实现对项目团队,投资、工程师背景、技术实力等等综合信息评判。
⑺ 专利申请情况是创业板公司的尽职调查中分析的重点吗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过去财务账册的准确性;并购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了解尽职调查不仅能提高信息流,而且还有利于创业者与天使投资人发展良好的长期关系。天使投资人主要是与创始人和创业公司CEO见见面,谈一谈,研究一下书面文档。天使投资人在开支票之前,他们或者他们委托的顾问会和创业团队的关键成员和创业公司的客户约谈,并评估真实的产品。如果结果与他们之前被告知的不符,那么创业者所有的赌注就都没了。
所有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都是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的,作为创业者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团队是否强大、是否健康:
如果创业团队比较小,天使投资人可能会约见每个成员。天使投资人会调查每位团队成员的智力、忠诚度、优点、弱点、团队合作和管理风格等。一个功能不健全的团队,或者在关键位置上有一个老爱喝反调的人都会影响到创业融资成功。
2.产品或服务的准备:
技术上的调查通常是从工程技术人员和产品营销人员身上开始的。天使投资人会评估你创业的进程,也会评估你的产品。你所有的准备目标是要让天使投资人对你宣称的产品所具有的功能和质量达到百分之百的满意,整个团队和研发过程还要保证产品将来能实现。最后,天使投资人还需要确认知识产权保护和状态。
3.市场需求和大小的确认:
一个优秀的天使投资人可以从很多方面帮助创业公司,但是不能保证用户一定会买创业公司的产品。天使投资人会从你给的市场人群参考表中找一些潜在的客户,跟他们谈话,了解市场情况。天使投资人也会联系他们人际关系中的技术高手和业内人士。不经历验证的痛苦,就没有成功的交易。
4.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如果天使投资人找出了事先没有预想到的竞争,而你却忘了提及,那么这就是一次死亡之吻。天使投资人要通过行业分析来确认你所拥有的差异确实是独一无二的,未来没有潜在的竞争者。
5.公司和财务状况:
你的财务和公司确定的里程碑完成的怎么样了?天使投资人会查验创业公司之前已有的融资和股权情况,做一份精确的市场投资表。创始人的信用差、还有未了结的官司、没有偿付能力都会增加融资失败的风险。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有一些窍门需要记住。首先,对所有的关键问题要提前做好准备,问一问你如何跟别人比。早点找出真相,不要浪费时间。根据别人给你的反馈来加强你的演示,提升你的公司实力。
其次,要对天使投资人也做一下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过程是长期关系的基础,所以双方都需要同等的坦白和信任。创业者与天使投资人的关系就像是婚姻。在婚姻关系中保持一点神秘感还是不错的,但双方还是要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相互了解。
⑻ 怎样维持健康的知识产权资产
无形资产是一个经营实体所拥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虽属非物质实体,但对其经营起着增加区别性、提高竞争优势的作用,其组成包括专利和创意设计,著作权和软件,商标,商号,商业外观, 荣誉,专有知识(包括专有技术、客户信息、人力资源等)以及特许资源和特享政策等,提供着盈利来源或保障。其性质也是一种专有权,其主要部分是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无形资产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依附在有形资产上,同时具有催化增值功能(即本身不因被使用而产生直接损耗),但其交易便捷、易于复制流失、并依赖于隐形积累的特性,因此需要特别的管理措施加以保护。无形资产管理所涉及的资产要素有专利与工业设计、专有知识(包括商业秘密)、特许资源(包括许可)与特享政策、商标、商号、商业外观、版权、软件、域名等;也涉及资产权利的形成、取得、以及维护各阶段。
无形资产的管理有宏观管理以及微观管理两个层次。宏观管理包括了政策研究与制定,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部门设置与人员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审计;微观管理则涉及管理制度的执行,内部沟通与外部协调,具体项目中无形资产内容的组织与实施(包括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以及预警与应急。
无形资产管理的“管”与“理”
“管”和“理”是与无形资产管理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积累的各类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很多企业设置了专门的岗位或软件对此进行管理,但不少企业往往更着重于“管”而忽视或轻视了“理”,以至所积累的知识产权反成企业的负担或发展的拖累,苏州恒久因忘记缴纳专利年费而使专利失效导致上市失败之事也犹在眼前;另外,在涉及无形资产收购的情况下,也不时出现因未对被收购或被投资对象做好尽职调查而使收购或投资目的的实现打了折扣。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陶氏化工的经验。1897年创立的陶氏化工是创造全面知识资产管理方法的先驱公司之一,它在20世纪90年代初意识到化工行业正在商品化,必须竭尽全力从公司的无形资产中创造价值,并将其转化为价值流。陶氏化学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诀窍、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其中专利是其主要形式,专利总数达2.9万多项,每年用于专利的费用为3000万美元。由于意识到专利处于分散的无组织状态,该公司管理层认为专利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中最有可能获得成功的领域,因此,他们从专利管理入手,建立起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系统,对知识产权进行动态管理,分成价值评估、有效性鉴别、分类、竞争力评测、投资情况几个方面进行检查,最后实现整合计划。该公司对所有专利分别进行有效性鉴别,若属有效专利,则由公司属下各业务部门决定是否对此专利进行投资;专利被分类为正在使用、将要使用、和不使用或不再使用四类;投资情况则被分为投资调整、合资、收购与技术许可等几种情况;并通过充分运用知识树图(综合机会图)对其竞争力加以测评。陶氏化工以其独特的“技术因子法”,方便而快速地帮助了公司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评估,计算了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结合上述分析将知识产权进行整合与计划。其结果是,陶氏化工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管理与业务活动有机结合,短期内就帮助公司节省了4000万美元的知识产权维护费,并形成了新的企业许可业务,该业务每年可以带来1亿美元的收入。长远来说,该方法更加理解和重视整个创新过程、新技术开发与商业化过程以及业务差距,并通过工艺技术收购开发了聚丙烯业务,进一步确定最佳收购对象而收购了联合碳化物公司以及罗门哈斯公司。
在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中,知识产权审计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理”的两个重要形式。
知识产权审计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借用上述用语,知识产权审计(IP AUDIT)为对组织内部所拥有、所使用或所收购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系统性检查。形象言之,知识产权审计是一次知识产权体检,是保证业务发展的一次体检,其中心问题就是:我的知识产权资产配置是否健康?而为何知识产权审计属于宏观管理范畴,是由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性决定的。
一般而言,企业发展规划中所考虑的问题极多,但知识产权资产是商业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表例举了部分所需考虑的问题,多数问题涉及知识产权:
俗话说“不明白,不当家”。借此言,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而言,不评估,就无法管理。知识产权审计是对所拥有、所使用、或所收购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的系统性检查,其目的是发现未起作用的知识产权资产,查明可能对经营主体的根本利益和赢利状况产生威胁的缺陷,使业务决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制定经营战略,以使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得到维护和提高。
从知识产权资产的分类看,有目前正在使用的、用来阻止竞争对手的、将来可能会使用的、和对业务无助益的这样四类,视具体情况采取或保持、或维护、或出售、或清理排除等不同措施。不同法律区域的不同情况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操作和处理,不同商业领域中不同业务的重要性也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不同判断和注意。
进行知识产权审计的一般步骤如下:
确定现状,确定现有的创新和技术、品牌和名称、合同与协议、出版物与作品清单。诊断潜在缺陷与威胁,包括诊断完整性、保护状况以及使用状况。
形成改进策略和方案,通过分析和评估得出有路径设计的改进方案。
实施改进,根据决定的方案进行严格的操作与检查。
由上可见,知识产权审计主要是围绕数据和策略两个方面来进行。在数据方面,需要做的是了解和检查目前官方和商业数据库中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检查核实目前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检查出版物、网站以及文件、许可合同、转让协议以及其它协议文件,将数据集中并进行分析以及检查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和后续措施。在策略方面,需要紧密围绕公司商业策略进行知识产权策略的规划,对全部知识产权文件进行分析并找出现状和理想状况之间的差异,并对后续措施提出建议(增加申请、撤回申请、变更拥有人、集中管理、许可体系的改进、使用手册、续展、扩展地域范围,等等)。
因此,知识产权审计也可以有简单模式和深入模式两种。简单的知识产权审计可以达到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而深入的知识产权审计则可以结合经营方向和策略达到资产有用性、使知识产权成为利润来源而非成本中心。如下表所示:
一个深入的知识产权审计,可能会很费时,而且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商业领域和商业目的进行调整,且要保证审计焦点锁定在对公司最重要的知识产权资产上,更多深入的知识产权审计还会包括对知识产权威胁的估计以及制定修正和规避路线图。
知识产权审计需视经营主体的规模和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审计的频率,因多数知识产权的期限计算以年为单位,因此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审计也以年度审计为宜;但当企业经营方向做出重大改变或调整时,需配合进行一次审计工作。知识产权审计工作需做好文件集中和人员准备两项配套工作,可由内部人员(知识产权人员、管理规划人员和相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必要时也可配合以外部顾问,从而得到不同视角和经验意见。知识产权审计的结果,需要落实到日常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完善上。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审计报告的形成,需紧密围绕审计的目的,指出发现的问题,并给出可执行的改进路径。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指对某一企业目前所拥有(包括自产或购买)和使用的知识产权状况所进行的系统性检查,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经营秘密、专有技术和商业标识、许可状态等的检查。简言之,如果说知识产权审计是针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体检,那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则是对他人健康状况的核实。一般而言,在并购、合资、许可证贸易、资本投资、上市以及知识产权资本化等情况下,均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
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解决权利来源的正当性问题,防止将来被他人釜底抽薪;
权利的有效性:解决权利的效力问题,防止接受到的是失效资产、并确定资产的剩余效力时间;
权利的确定性:解决权利是否经过适当的法律途径得以确认的问题,防止将来被他人抢占;
权利的稳定性:解决权利是否在法律上处于稳定状态的问题,防止被他人无效或撤销;
权利的完整性:解决权利的有用性问题,检查权利是否覆盖相关业务,防止受让的权利实现不了收购目的;
权利的行使风险:解决行权能力问题,确定维权可能性或可能的程度。
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事前尽职调查有利于买卖双方,而且有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并开展商业协作。我们在生活当中多少都有过买东西“上当”的经历,或有过买到不尽如人意的东西却被冷冷地告知“货物出门概不退换”或“买方自付其责”的经历。有是这可能只是让人有些不快而已,但有时却可能会造成“损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
其实,在商业环境中也同样如此,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买、卖、使用许可或特许经营,更是如此。在此方面,我们更要重视如何防止出现令人不满意的结果,或尽量减少由疏忽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如此,如果多加小心,还有机会使一笔好的交易变成一项重大投资,而且视所属交易方,还会实现重要节约或重大增益。在知识产权买卖或使用许可过程中,极为常见的情况是,人们只重视数字运算,而忽视一些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知识产权是否仍然有效?权利的转让具有独占性吗?
因此,知识产权事前尽职调查是必由之道,决非奢侈之事。在公司并购、接管或出售过程中,在进行使用许可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谈判过程中,在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买卖过程中,进行事前尽职调查时都至少应当检查如下内容:
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认真讨论从交易中能得到什么;
了解所购买或所出售的是什么,以及对买者或卖者承担的义务;
进行全面、独立的检索,了解知识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历史及维持费或续展费的情况,以确保各项权利依然有效,这对确认对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十分重要;
请对方提供可能对所涉知识产权的使用产生影响或限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详情;
其他检查还包括:
检查版权方面的影响──有关文字、手册、小册子等所有权;
确认知识产权是否有任何抵押;
就专利而言,了解是否存在任何改良专利的详情;
确认是否有任何诉讼或侵权案件涉及该知识产权;
了解并要求提供所涉知识产权的重要时间安排(例如使用许可期限等);
要求提供重要第三方的详情,比如商标的共存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
最后但却是经常被疏忽的一点:永远要确保卖方有权出售其知识产权。
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步骤一般为四步:初步调查,重点审核,权利自由行使评价和调查报告的撰写。
初步调查包含了被调查者的陈述以及相关信息检索(核实陈述的信息、发现遗漏或问题);重点审核为下述七个要点,特别是所有权问题,有效性问题,权利限制问题,以及权利的可行使性;权利自由行使评价(FTO)主要涉及他人专利是否构成我方业务的阻碍,相关他人专利的权利范围调查,权利字面范围,审理过程中的权利解释和放弃,和我方业务产品与他人专利权利范围的比对;调查报告的撰写需客观地反映问题,以及对风险可控性的评估。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如下:
1. 控制权检查。需从所有权与使用权两个方面考虑:
对于所有权,要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使用权,要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 有效性检查:
对于专利:在授权前要检查其所处的审查阶段,对授权后,要检查其年费交纳情况;
对于商标和域名:检查其有效期;
对于商业秘密:检查其保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 确定性检查:
主要是检查有无官方登记,特别是针对非注册商标和未登记的著作权(包括软件);
4. 稳定性检查:
对于专利,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5.全面性检查。主要考虑是否覆盖相关业务
对于专利,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6. 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
对于专利,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7.权利自由行使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自由实施调查(Free to Operation Research);
他人权利的阻碍;
共存协议的阻碍;
申请程序中的权利放弃/不当声明;
另外,有必要时,也应该了解权利被他人侵害的情况。
由于费用或时间因素的限制,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有时无法做到全面的调查,必须选择最可能和最重要的内容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其详尽程度可分为以下级别:
第一级: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级:权利的全面性和合法性;
第三级:权利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第四级:权利的可自由实施性检查,包括检索、分析、和可能的规避设计方案。
针对不同目的,各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重点可能也需要调整和选择。以下以资本投资技术性企业、以及以品牌收购两个例子加以说明:
资本投资技术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所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以及实施自由,保障投资的收益预期,保障投资的退出。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是重点检查对象。其特别需注意的方面有:
以专利与专有技术为重点,兼顾其它知识产权;
权利清单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权利的确定性:
权利的合法性:
权利的稳定性:
权利范围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的情况:
品牌收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目标公司品牌的合法性和可用性。
权利概况和确定性需要检查以下内容:
权利有效性需要检查以下内容:
商标的合法性需要检查以下内容:
权利稳定性需检查以下内容:
权利的全面和完整性需检查以下内容:
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商标权管理措施:
知识产权审计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都是对某个经营主体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客观状态和情况的检查,但由于目的不同,进行的检查方式和内容也会有所侧重。本文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列举了一些检查要点,可能遗漏或不全面之处,请同行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