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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 2020-12-18 13:15:16

『壹』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何时制定的

1979年开始启动立法来工作。 1990年自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启动 第三次修改工作,目前在按程序修改中,还未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因此,目前正在实施的是第二次修正的版本。

『贰』 中国历史的第一部版权法颁布于什么时候

经过戊戌变法失败后几年的沉寂,到1902年,中国思想界重新活跃,出版业再度繁荣,盗版问题也沉渣泛起并且来势凶猛。

1903年5月,上海文明书局创办人廉泉、著名翻译家严复分别上书,要求清政府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这是中国知识分子要求版权的第一声呼吁。1904年4月6日商部表态,同意“由本部酌定版权律”。1905年初,商部拟出了版权法初稿,送交学务处审核。

1907年,学务处又将版权法的修改稿移交民政部,如此数度转手,直到1910年才最终完成。10月2日,民政部将修订完毕的版权法交给资政院议决。12月,经过资政院议决通过、宣统皇帝批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正式产生,定名为《著作权律》,共5章55条。

清朝的这部《著作权律》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参照了各国的现行法律。该部法律比较完善,奠定了中国后来版权法的基础。

『叁』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多少年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中国清代宣统二年(1910)年制定的《大清著作回权律》。
答《大清著作权律》(Copyright Law of Qing Dynasty),中国清代宣统二年(1910)制定的关于保障著作者权利的专门法律。20世纪初,清政府预备立宪,并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与原则,制订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便是其中之一。《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肆』 哔哩哔哩中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些著作权利

正确答案是以上三个都是,我刚才答完

『伍』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如何生产的

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前夕,根据“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的要求,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以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大法典为代表的全部法律)被废除。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即着手制定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法律文件,相关部门借鉴前苏联1928年著作权法,结合当时我国公私出版机构并存、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的状况,于1957年11月向国务院法制局报送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请求审查。但是由于整风反右运动的开展,刚刚起步的著作权立法工作便在反对“知识私有”和“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呼喊声中停止了。1966年至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著作权保护制度基本上不复存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中央作出将全党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大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满怀激情重返文学创作、科学研究和艺术表演,迎来了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春天。与此同时,我国与国外的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逐渐增多,社会各界相继提出制定法律,保护知识分子进行创造性劳动及其劳动成果,调动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于是,中断二十多年的著作权立法工作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著作权立法的具体起因与中美建交有关。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访美,期间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协议中提及要互相保护版权。同年3月,中美双方开始商谈《中美贸易协定》,美方再次提出版权保护问题,要求在中方颁布版权法前,双方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保护对方的版权。针对这一重大问题,国家出版局于1979年4月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建立版权机构,制定版权法”。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耿飚同志转请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部长胡耀邦同志批示。耀邦同志批示“同意报告,请你们尽快着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于此,新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正式启动。其后,著作权法起草工作一波三折、历经坎坷,终于在十一年后的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审议时曾感慨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所有法律草案中,著作权法是最复杂的一个法,调整的关系最广,审议时间最长”。
通过以上简单回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著作权制度是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没有印刷技术广泛使用和印刷工业的繁荣,《安娜法》就不可能出现。著作权制度三百年的发展历史也表明,著作权内容的每一次扩展都与科技上的每一次突破形影不离,从印刷技术到摄影技术,从录音技术到电影技术,从广播技术到网络技术,概莫能外。其二,我国著作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是与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相伴而生,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没有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我国版权事业不会有今天的成就。
三、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修订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一法六条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规)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此外,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10部部门规章和40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司法部门为解决《著作权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制定了6部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国际条约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加入6部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10月27日,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上述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因此,这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现实需要对《著作权法》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
三、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修订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一法六条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规)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此外,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10部部门规章和40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司法部门为解决《著作权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制定了6部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国际条约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加入6部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10月27日,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上述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因此,这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现实需要对《著作权法》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
四、修改《著作权法》的必要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日新月异,智力创造对物质生产、文化生产的作用越来越大,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对于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律保证;对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使我国更广泛更深入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
(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起草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缺乏本土立法经验,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此后虽经两次修改,但如前所述这两次修改都不是自主、全面的修改,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转型、经济转轨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将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的动态性,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矛盾十分突出,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三)修改《著作权法》是推动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产业增长迅速,朝着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据统计,2010年我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达到6.57%,在北京、上海等地区这个数字已经接近或者达到欧美国家10%左右的水平。各相关利益主体越来越关注版权问题,版权纠纷和诉讼层出不穷,据统计,2013年法院系统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57.97%为著作权案件,并且涉及新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越来越多。因此,产业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厘定权利边界、增强稳定性预期、明确相应规则,这些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修改《著作权法》来完成。
(四)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国际著作权保护规则处于持续调整中。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领域的分歧将长期存在,为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本国国际竞争力,各方都在积极争夺国际著作权规则调整的主导权。我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国际环境越来越严峻。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修改《著作权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关切。这些呼吁不仅来自司法、行政和教学科研部门,更多来自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提出大量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或议案。因此,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权法》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本文认为,在目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修订《著作权法》,必须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即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权利人意识普遍提高、版权产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国内外压力日渐增大等一系列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本次修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这些基本国情。我们愿意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著作权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但是要更注重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实际需要。
平衡性原则就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既要保护创造、鼓励传播,也要促进消费,满足广大公众的智力文化需求。《著作权法》修改,要牢牢把握利益平衡这一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认真评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恰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保护平衡动态化的特点,吸取历史有益经验,广泛听取和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发挥智力产品的社会效益。
国际性原则就是从国际著作权制度调整变化的趋势和提升我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角度推进修法工作。要认真查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差距,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要密切跟踪和关注国际组织对著作权相关条约的讨论,把握其发展方向,适时内化为国内法;要仔细分析和研究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发展动态,消化吸收,改造利用,增强国际化的共识。
六、结语
当今世界,文化经济化和经济文化化的趋势日渐明显,文化艺术开始逐渐溢出了精神和审美领域,开始向物质和经济扩展、渗透和蔓延。由于著作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将文学艺术作品转换为文化产品的制度安排,其调整和规范的是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一系列社会关系。
在此背景下,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要主动适应文化经济化的历史进程、直面全球文化竞争的挑战,就必须充分、娴熟地运用版权制度,大力发展版权产业,通过各类文化产品向世界表达、传递和弘扬中华民族独特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提升我国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着眼的是文化,着手的是产品,而当下着力的则是版权制度的完善。
从2011年开始,中国政府已经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国内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目前这一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本文希望,这次修法工作能体现和反映当下中国社会的实践,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既要有中国特色也要体现大国气派,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陆』 试论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

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内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容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具体可以展开论述。

『柒』 著作权保护法的中国著作权法的历史

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回施条例答,2013年修订;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
4、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4年;
6、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1年;
7、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捌』 中国历史的第一部版权法颁布时间

英文中的right一词,在中文中有版权和著作权两种不同用法。版权起初所侧重保护的是图书的“复制权”,保护的是印刷出版者,而英国的《安娜法》(1710年)则标志着版权概念的近代化,即转向主要保护作者;著作权则顾名思义是将重点放在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上,包括作者和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精神权。从清末我国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大清著作权律》,到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都采用大陆法体系的著作权这个说法。然而现在负责著作权事宜的却是国家版权局。同时,国内讨论著作权法的学术著作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仍然采取版权法这一说法,如郑思成的《版权法》(1997)。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现在只是在用法上有些差异,内涵上却无甚差别。

关于作者权(author’s right),吴汉东(1998a:11)指出,大陆法系国家从作者的本位立场出发,将立法的重心置于个人精神利益保护的支点上。为了区别于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版权”观念,他们创制了“作者权”的用语(英文 “author’s right”,法文 “droit de auteur”,德文 “urhebrrecht”,西班牙文 “derecho de auto”,意大利文 “diretto d’autore” 等都是“作者权”的语义表述),强调对作者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不是对出版者权利的保护;强调法律不仅应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而且更应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

作者身份(authorship)一词,我们在引言中已经介绍过了,在此不再赘述。总之,这几个概念各自表述了不同的内容,但是彼此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明确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展开下面的讨论。

『玖』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发表的含义是()

一、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家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是否公之于众并不取决于听众或者观众的数量,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作品的方式。向公众发表演讲,听众可能很少,也属于发表;将作品提供给亲属、亲友,可能观者很多,也不是发表。发表权是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作者只要作出发表或者不发表的决定即是在行使发表权,并不是说作者必须自力亲为去发表作品才叫行使发表权。
二。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必然要发表作品。因此,有人认为,发表权属于财产权,或者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两种性质。的确,发表权与作品的使用密切相关,不发表作品而首次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但是,与财产权同时行使并不表明本身就是财产权。发表权的重点在于是否公之于众。如果作者单独行使发表权而不行使具体的财产权,很难说此发表行为是行使财产权利,如在公众集会上发表演讲,留下遗言其作品在其死亡后可以公之于世等。著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时,在很多情况下作了不同于其他人身权的处理。如规定了其他三项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却规定发表权与作者的财产权一样,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五十年。这样规定是从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出发的,而不是因为发表权是财产权。

『拾』 我国著作权法于哪一年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发布,2010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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