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问题
A. 如何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
您好!只有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仍然恶意向正当实施者提起诉讼,才可以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1.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系新类型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才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正式写入规定。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从性质来说,恶意诉讼的实质是一种对诉权的滥用。
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提起、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诉讼程序致人损害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恶意诉讼和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程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诉讼提起前进行周密的策划,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二是由于知识产权这一权利性质的无形性、专有性等显著特点,使得法官很难判断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其诉讼行为究竟是维护自身利益还是恶意诉讼;三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一些特有制度如诉前禁令制度,由于只是进行初步审查,难以对案件真实情况作充分了解,容易成为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所借助的手段。
2.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应在坚持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的分析框架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对四要件作出适应性的解释。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该满足的条件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二是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损失。其中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是判断恶意诉讼的核心标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础,也即没有任何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会认为该诉讼有成功的机会。另外,关于恶意的认定应仅限于明知的故意。可以从三个方面推断行为人的“明知”状态:一是行为人的背景,包括行为人在该领域从事活动的时间及技术职务,在该领域的地位等;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或者为公开技术伪造保密协议,以起诉打击对方;三是其他因素。如行为人在诉讼外向人表明其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将明知没有新颖性的技术申报专利,并告他人侵权。
3.要注意区分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
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使在最终的判决中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轻易认为其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B. 知识产权诉讼流程程序是怎样的
专利诉讼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争夺市场,通过专利诉讼抑制竞争对手的生产规模,同时不断扩大专利权人的生产,以占领市场。专利诉讼过程中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
研透专利技术
对于技术性很强的专利诉讼,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非常重要。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知识。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
收集有效证据
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原告取证工作最难的是得到对方生产销售的数额,这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
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关键是收集一切可以将原告专利无效掉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专利文献、销售发票、产品广告、公开使用证明等。虽然产品发票可以作为无效他人专利的证据,但有时凭发票还不行,因为发票并没有具体描述产品的形状或技术特征。被告找到足以对原告专利构成威胁的证据,这是致胜的关键之一,或是找到证明自己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或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都有可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巧用法律程序
对于被告而言,最常用的是反诉对方专利无效,从而争取时间寻求其他抗辩方法。而对于原告,在诉讼之前,最好先行对自己的专利启动无效程序,使专利经过一次“实审”的考验,然后再诉他人侵权。或者起诉前首先到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检索一下自己专利的属性,并出具相应的检索报告。这样可以避免被告利用无效程序带来的许多麻烦。专利诉讼中可以应用的法律程序不少,但前提是必须懂得专利申请与审批及无效等基本程序,这样才有可能在诉讼中运用自如。
C. 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是全部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这个总共9条的《通知》,本次调整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次调整还确定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即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D. 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费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版确定诉讼律师费的?权怎么计算?诉讼律师费一、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费是怎么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人民币,同下),可上浮50%,下浮不限。如果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累加收费。三、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3、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4、专利权纠纷案件。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5、担保权纠纷案件。6、不正当竞争案件。7、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8、法律援助案件。9、仲裁案件。10、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 为什么知识产权诉讼高发
为什么知识产权诉讼高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3日 22:55 经济观察报微博
理查·索尔
我很多时间都在中国、往返于中国或思考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这足以证明中国市场对我们有多么重要。中国市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机会。作为微软(微博)知识产权事业部的主管,我也很愿意与大家分享微软的知识产权战略。我领导的法务团队聚焦国际问题,每个人都从不同的角度去关注这些问题,并且都是彼此相关的。我们很高兴与大家探讨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看看全球各地的政府和公民所面临的挑战,很明显,很多问题需要大量创新才能解决。技术的一个基本使命是解决全球面临的社会、经济以及医疗等问题。技术扮演着重要角色,创新是解决这些挑战的方式。
解决这些挑战的一个方式是鼓励人们创新。这一点已经得到很多人的认可。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发现,公共部门需要为个人和企业创造创新的环境,让创新能够得到回报。这就需要制定知识产权框架,让冒极大的风险进行创新的人可以在很长的时期内获得回报。这就是为什么知识产权很重要,因为它为人们愿意创新奠定了基础。
奠定这个基础的唯一方式是创新的思维,让技术得以传播,并使更多的人们应用这些技术。每次有人发布一个发明时,这个知识就变得公开化。这增加了全人类的知识。知识产权问题的透明化也扩大了人类的知识库。知识产权也实现了技术转让。由于知道知识产权法会保护其权利,企业就愿意而不是害怕分享技术。在现代专利体系出现之前,企业更多地是依赖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而现代专利体系建立之后,人们可以分享专利,授权给其他人并确保自己的权利受到保护。这有助于知识的传播和技术转让。
过去十年,中国的总体知识产权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说,发展态势令人鼓舞,中国采取的措施非常积极。单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我们来看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以及它每年收到的专利申请数量。从去年开始,SIPO每年收到的专利申请超过了日本以及美国,而这种趋势未来还会继续。每年,中国收到的专利申请的数量超过任何其他地方。
一个更有趣的问题是“谁在申请专利”。实际上,外国公司不是主要的申请者,绝大多数申请者来自中国国内——中国的个人或公司,有许多数据可以证明这个事实。去年,中国的专利诉讼数量高于美国。大家可能认为,中外企业间的诉讼很多。但实际上,绝大多数诉讼都发生在中国企业之间。很明显,在专利领域,中国企业和中国商务人士对专利的看法发生了变化,开始尊重知识产权。有趣的是,中国国内行业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这不仅仅是国外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国企业长期发展必须注重的问题。
另外一个热门话题是诉讼使欧洲和美国专利变得模糊。尤其是在欧洲、美国和其他国家出现了越来越多与手机和平板电脑相关的诉讼。鉴于诉讼增加,有人担心专利体系走上了歪路。因为人们认为,如果这个体系运转良好就不应当出现这么多的诉讼。实际上,我认为没有起诉其他公司的公司是因为没有发现受到侵害。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这个体系正在以人们当初期待的方式运转。
回顾历史,每当出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时,就会出现知识产权诉讼高发的情况,企业之间互相起诉。最终,诉讼各方重新审视法庭的判决,然后继续诉讼。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在智能手机之前,缝纫机在19世纪中叶是当时最先进、最重要、得到广泛应用的技术。当时,中国农村地区的很多家庭都有一台缝纫机。当时,美国相关公司发起了很多诉讼,因为很多公司以极低的价格销售相同的产品。美国铁路开始流行时也发生了很多诉讼。美国高等法院还处理过很多与电报相关的诉讼,电话也是。发明了飞行机器的莱特兄弟与竞争对手也进行了很多诉讼。还有无线电技术等等。历史上,你可以发现很多这样的例子。新技术伴随着一波诉讼是很平常的事情,直至人们更好地了解谁在哪些创新领域有相应的权利。最终,诉讼会消失。协议和授权会结束诉讼,而技术会继续向前发展。
然后我们看一下目前的移动设备领域。智能手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手机。它们是上网的工具、数码相机、数字录像机、音乐播放器、电影播放器、电子邮件、GPS导航等等。它融合了多种技术和设备。而其中的任何元素都是不同的公司多年的研究成果。在相机领域,有尼康、奥林巴斯(微博)和柯达,在导航领域,你会想到Tom&Tom和Garling。在计算机领域,你会想到微软、IBM(微博)和苹果。各种技术都是不同公司经过多年努力的结果,其中包含数百、甚至数千项专利。因此,当这样的设备开始流行并在全世界售出数亿台时,会出现很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因此,出现诉讼高峰一点都不令人吃惊。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所有这些诉讼都会以类似的方式结束——知识产权拥有者签署商业协议,而创新会继续。我们不能忽视为某个设备的诞生做出贡献的人们,这对于他们是不公平的,例如三星(微博)、尼康和柯达等公司。另一个极端情况是:如果争议不解决,我们不允许这样的设备存在。最公平、最合理的方式是双方达成协议,对各方的知识产权做出公平的补偿,以便让创新惠及消费者。
最后,我想谈一下我们的专利策略。专利策略在每一家公司都是不一样的。苹果公司有不同的策略,谷歌(微博)也有不同的策略。对于专利问题,我们认为重要的是相关各方坐到一起,就解决专利问题达成协议。在过去10年,我们签署了1,000多个专利许可协议,授权其他厂商使用微软专利,包括全球各地,各技术领域,各种规模的企业。此外,我们过去10年向其他公司支付了超过45亿美元,以便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这些关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如果我们希望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尊重,那么我们也必须尊重其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向其他公司支付授权费的方式展示我们的尊重。
看到这里,你就会明白我们为什么每年在研发上投资大量资金,在过去10年,我们向其他人支付了45亿美元的资金。这或许是一大笔资金。过去10年,我们在研发上投资了接近900亿美元,花费这么多资金向其他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也就看上去合理了。对此,我们没有任何抱怨。我们了解自己必须尊重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是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一种平衡的方式。当企业认识到这是双向通道之后,就不会再走单行路了。他们会思考知识产权,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以及创造双赢局面的方式。这是我们的基本经验,这样目前的诉讼将会平息,企业将了解到必须与其他人达成交易并能够共存,坐在一起探讨未来发展。
很多国家过去两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台在美国售价299美元的iPhone,中国制造商大概赚4或5美元。中国不愿意再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通过这个事件,中国已经越来越多地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
在大约35年的时间内,美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PC市场,而中国在过去10年超过美国成为了全球最大的PC市场。美国市场每年售出3500万台PC,而中国市场每年售出8000万台PC。PC出货量是我们业务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现在中国售出的每台PC都安装了合法的操作系统。
过去的18个月,我们与中国政府合作,提供信息以支持他们的工作。我们对正版化取得的进步感到高兴。政府部门越来越有兴趣采用正版软件,从中央开始一直到地方。
中国是微软的重要市场,我们在这里的员工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无可比拟的。我们认为,中国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得更好,而中国将是知识产权保护最大的受益者。
(作者系微软公司全球副总裁、微软全球副总法律顾问)
F. 如何应对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
在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一种新型诉讼。它颠覆了在普通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作为原告的传统,为被控侵权人提供了一种主动防御的武器,这反映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开始逐渐重视保护义务人的权利。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我国出现较晚,其制度发展并不是很成熟,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规定也不尽完善。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性质、受理条件、管辖法院、合并审理等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都颇有争论。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性质、大陆法系的确认之诉及英美法系的宣告判决的剖析,阐述了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诉之利益及其受理、管辖、合并审理、反诉、裁判文书的表达等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的一点建议,力图明晰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全貌。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概况,主要明确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概念,明晰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的性质,并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理论,在借鉴大陆法系的确认之诉和英美法系的宣告判决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诉之利益问题,诉之利益是诉存在的前提,明确诉之利益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这一部分主要是在诉之利益的基础理论之上,借鉴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教授关于保险欺诈诉讼的论述,提出了实体意义上的诉之利益及程序上的诉之利益的看法,并结合目前我国理论与实务界的判断标准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与管辖问题,对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起诉条件主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论述,关于管辖则主要论述的是地域管辖的相关问题,主要探讨侵权行为地的具体所指。
第四部分讨论的是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诉之合并与反诉问题。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诉——消极确认之诉与侵权给付之诉,是相互独立的诉,从民事诉讼两便原则及法官不能拒绝审判的原则来说,法律并不禁止在同一诉讼中解决不同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问题,将消极确认之诉与侵权给付之诉合并审理,符合司法效益原则。准许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中提起反诉,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重复裁判、矛盾裁判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符合民事诉讼“两便”原则。文章建议引进美国的强制反诉制度。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与判决问题。主要从证明具有诉之利益及证明行为不侵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同时简单阐述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判决形式问题。
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对于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分析和讨论还不够深入,还需继续加强。
G.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注意什么问题
要看是当原告还是被告,角色不一样,注意的问题也不一样
H. 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I. 产生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解版决办法。
1) 协商指双方在产生权知识产权纠纷后,自愿与互谅的基础上,按有关法律规定事宜,通过自行协商和谈判,从而达成和解协议,使得纠纷解决。
2) 调解指在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后,经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做中间协调方,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使得纠纷解决。
3) 行政处理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办法。
4) 仲裁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一致达成协议,把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对争议双方做有约束力的裁决制度.
5)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下审理和处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