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知识产权
❶ 化学药物知识产权的特点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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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哪些
.专利保护
(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它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试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的要求远远低于其它行政法规。
(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研开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概括地讲,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发明创造需要风险投资,尤其是药品发明,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成功的可能,而一旦开发出新药,别人即可随意仿制,发明人得不到任何回报,就会严重挫伤其积极性,以致于根本没有人去主动开发新药。而专利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一定时间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得到丰厚的回报,不仅能够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而且还能得到一定的收益,从而继续开展新的发明创造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品的更新换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分析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新药品就不会被发明出来。
二是促进技术情报交流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如果没有专利制度,新药研究成果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开发者就不会公开其技术情报,从而无法避免别人的重复研究;另外,一旦某人的新药品或新工艺取得了较好的市场效益,众人就会一哄而上,争相进行水平不高.的仿造,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专利制度一方面促进了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使得人们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研究开发更新更好的药品或工艺,可以大大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另一方面,专利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仿制,使得人们不得不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等资源用于研究开发新药品和新工艺,由此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效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是首先通过专利文献披露的。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阶段注意利用专利文献,不仅能够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作用。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科研与生产严重脱节,科研机构普遍存在重论文轻市场的倾向,国家花费了巨大投资研究成功的科研成果常常以发表论文或评奖的形式而告结束,往往难以产业化,并没有真正变成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这无疑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巨大的浪费和流失。而专利制度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只有在其发明创造实施也即产业化以后才能得到回报,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前期投入的无端浪费,并且可以为以后的研究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科研体系。
四是为技术进出口贸易提供良好法律环境的作用。过去,由于没有专利保护,外商在向我国企业出口先进技术时往往心存疑虑,或者借机索取高额附加费用;我国企业向外商出口技术时,由于没有获得专利权,信誉没有保证,从而无法避免对方拼命压价。而专利制度则可以提供较好的法律环境,有效地促进我国的技术进出口贸易。
(3)保护的期限和手段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际上,在自申请日起的20年中,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保护效力是逐步加强的。由于我国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在一种新药品发明申请专利后但尚未向社会公开之前,其他人实际上还无法得知该发明的内容,因而就谈不上侵犯专利权,如果有相同的药品发明在此期间被公开制造,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原因是专利权尚未产生,而对方既不能再申请专利、也不能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因此,该阶段可以视为双方互不干涉的过渡期;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但尚未授予专利权之前,由于公众已经可以得知发明的内容,如果有人在此期间实施其发明,申请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期间称为临时保护期;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此期间,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人进行处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因此,专利权具有独占性。也就是说,专利保护的创新药品是唯一的,其独占性可体现在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包括对创新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垄断,其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4)司法救济途径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药品的专利保护对新颖性的要求很高,但对实用性的要求较低。由于专利保护是符合人世后必须履行的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规则的,其保护具有独占性,法律效力是最强的,因而人世后还会不断改进和发展。
❸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哪四种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以下四种: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法保护、保密法保护。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专利权保护方法:
1、协商、谈判。
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谈判,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个人协商无法解决,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若再三谈判均无效,则采取法律措施,强行撤销被侵权的内容同时要求经济赔偿等。
专利保护的目的:
1、鼓励发明创造。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3)药知识产权扩展阅读:
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研开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概括地讲,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二是、促进技术情报交流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作用。
参考资料:网络-专利保护
❹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哪些
药品注册专员:熟悉药品注册的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要求,熟练掌握药品注册申报程序的、从事药品注册申报工作的专业人员,即药品注册专员。
药学方面专利代理人:从事药物、药品配方、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专利权益维护。
两者对于药化、药理、药剂、生化制药多个领域都要有所涉猎。两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本质冲突。
❺ 品牌药和专利药有什么区别
专利药品确实存在,原来在我国药品是不授理专利的,自八十年代后期,为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我国开始授理药品知识产权专利,但开始时也仅授理生产工艺专利。后来药品专利全面授理,包括发明和外观设计,内容也扩展到处方、工艺、名称等。进口药品有专利药,国产药品专利药也逐渐增多。
品牌药实际上不存在。国家任何机构也从未给某种药品冠以品牌荣誉。广告打多了,企业出名了,就出现和“品牌”和品牌效应,只是公众的一种理解。
两者区别:
一、依据的法律及规章不同
申请专利依据的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审查指南,新药注册依据的则是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二、制度的目的及作用不同
专利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激励新药开发,不仅能够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而且还能得到一定的收益,由此提高其开发新药的积极性。
药品施行临床试验审批和生产注册制度的目的则是为了规范新药的研制,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通过对注册新药的临床试验数据给予6年的保密
期,可以保障临床试验的巨额投入不被他人无偿使用;对新药给予不超过5年的安全检测期,可以保证人体用药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保护的对象及条件不同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药注册保护的对象则是未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四、保护的期限及手段不同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新药的安全性继续进行监测。新药的监测期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❻ 医药知识产权就业如何
这个问题得分两面
如果是在代理所:比较单纯的工作就是在撰写医药类的专利,目前医药类的专利有一定的申请量,因此各代理所应该或多或少都有需要医药类专业背景的专利代理人。
如果是在公司:很多医药公司内部近年来开始重视医药类的专利,不单仅仅是在专利申请的部分,同时也意识到专利查新检索的重要性,所以目前药厂内部应该都有建设知识产权团队的需求,甚至不少药厂内部的知识产权团队已经相对很完善。
综合上述两个方向,整体来说医药背景的知识产权行业就业应该不是太大的问题,如果具备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基础,应该会是抢手的招聘人才。
❼ 专利药品的专利保护期一般是多少是不是药品专利保护期满后我们就可以仿制或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
专利药的研制和生产,受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不能进行仿制,要生产就要投入大量资金,专要么等到专利属期过后。中国加入世贸前中国看病是最便宜的,药品可以任意仿制,但现在既然有了游戏规则就要按规则。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施新的药品专利法,保护知识产权,对国外药品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从1950年到现在,上市的新药绝大多数为仿制产品,仿制药占97%以上。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药品专利保护期的概念,它一般是从专利申请并批准日开始,而获得专利到该药品上市一般要8-12年的时间,所以一个新药上市之后的专利期实际只有6-10年,通常也就是6、7年。2005年至2007年将是专利药到期的高峰期。目前我国的药企已经进入了申请抢仿专利药的高潮。加入WTO后,药品的仿制将不可能继续存在,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影响国内仿制药品生产企业的发展。
❽ 药品有哪些知识产权
药品的商标,外观包装设计,化合物专利(目前新药大都会申请,这不仅难于仿制,而且给me-too研究加大了难度),生产工艺(合成路线),用途,晶型(同种化合物的异种晶型的疗效是不一样的),剂型。大概就这些吧,可能还不全……
❾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如何
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后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❿ 如何申请药品的专利
1、咨询,核实来该发明是源否可以申请专利。
2、正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
3、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关于该项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相关内容,专利代理人要充分了解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便撰写最大范围保护该专利的申请书。
4、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制作申请文件、提交专利申请。
5、审查,正式进入审查阶段,在审查过程中可能申请人与代理人需要配合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等工作。
6、审查结束后,专利局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的结论。
7、专利授权,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专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