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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试点

发布时间: 2020-12-18 22:18:34

❶ 转非农户口后还有宅基地使用权

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❷ 宅基地在户口迁出后,使用权还在吗

户口迁出后,你就复不在是本村村民,制也就失去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户口迁出后,你没有权利转让和出卖宅基地,由村委会无偿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屋),根据国家物权法,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属于个人所有,你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有使用权和支配权,赠予和出卖都可以,宅基地随房屋一起走。没有建筑物的,由村集体收回。

(2)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试点扩展阅读;

2018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宅基地属本村村民所有,你已成为城市户口,就不该有宅基地。现在的农村政策比城市好,不建议转为城镇户口。

❸ 宅基地退出户口要变吗

依据宅基地复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村制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❹ 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土地及宅基地怎么办

如果是承包期内,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的,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内改革的意见》(容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❺ 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在内宅基地上建筑房产的权容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❻ 什么是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一,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内不动产享容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例;土地承包权;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属于不动产,承包人对其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得他人侵害的排他性的权利);

2,它的特征,(1)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没有处份权利;(2)具排他性的权利,表现在,他人不可侵害,同时,变更时(动迁,征用等)享受补偿权利。

二,宅基地用益物权;

1,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买卖关系,应得到集体组织的批准;

3,宅基地属于典型“用益物权“

引用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❼ 转为城市户口后,农村的宅基地还有使用权吗

转为城市户口后,只要老家的房屋还在,就可以继承房屋并“连带”使用宅基地。

虽然农村户口变成城市户口,但在老家的房屋使用权不会变,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当户口性质发生改变后,不再属于老家那个集体经济的成员。所以,原则上讲,不再享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权力。但是,农村宅基地虽然是集体的,但是地随房走,只要盖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在,就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的成员后,在老家的房屋就不再允许翻新改造,只可维修利用。一旦房屋年久失修而造成倒塌或者废弃,该宅基地就会被集体经济收回。转为城市户口后只享有对宅基地上废弃建筑物的旧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可以放弃,也可收拾变卖,但在农村老家的房屋便就此消失了。

(7)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试点扩展阅读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❽ 取消农业户口宅基地怎么办

相关媒体记者在甘肃兰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户籍改革的意见通知中找到了取消农业户口土地该怎么办的相关解答,其中明确表示:户籍改革,必须依法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
取消农业户口土地怎么办之政策解读
首先,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其次要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取消农业户口土地怎么办之农转非问题
“农转非”,也就是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但仍在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农村人想要“农转非”,考大学、婚嫁或者在城里买房是主要途径。近些年,有些地方也出台了农村老人投靠已进城落户的子女,可以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措施。然而,“农转非”对于农村人来说,常常被提升到改变命运的高度,其难度也可见一斑。
《意见》明确提出终结“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农”与“非农”都不存在了,“农转非”也终将逝去。
取消农业户口土地怎么办之农民工问题
“让 ‘农民工’成为历史!”这是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为代表的专家学者一直以来的呼吁。在他看来,“农民工”这一称呼在略带歧视的背后,更重要是与“市民”身份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有2.6亿农民离开土地到城市里工作,但他们却因为没有城市户口而被医疗、子女教育、居住等诸多问题困扰,始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当前土地制度下,“农业户口”不只是一个户籍名称,其与土地捆绑。在不匹配土地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存在变相加速、合法化剥夺土地的可能。简单取消类别很可能将是一种倒退。
尽管《意见》指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但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以上就是关于取消农业户口土地该怎么办的相关解答,从政策、农转非、农民工等大家关注的取消农业户口之后方面的问题,从整体来说取消农业户口是消除、缩减城乡差别的重要步骤,是一个关乎中国十几亿人的大举措。以上就是关于取消农业户口土地该怎么办众多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❾ 农村户口成为城镇户口后怎样保留土地和宅基地

根据相关政策,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的使用权不能单独享有(由集体收回);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土地承包使用权,只要在承包合同期内,应由原承包人继续使用。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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