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肖像使用权年限
『壹』 肖像权该保护多少年
肖像权的保护来并无年限显自示,即使当事人死亡后仍然有肖像权。
早在2001年,鲁迅之子周海婴就曾状告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引起社会关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对于逝者人格权的保护并无把握,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答复意见的形式表明态度: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 侵权肖像权怎么算诉讼时效
侵犯肖像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3年。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叁』 肖像权的协议年限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吗
肖像权的保护没有期限,即便是遗像,也有观点认为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我国习俗有其特点,死者与其家属的利害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可分的,故未经死者家属同意而利用死者遗像做广告或作其他侮辱性使用的,家属自然会起来抗争,但对遗像肖像权保护期限为中国年,尚有待研究。 一般签一年到三年比较合适,到时有需要可再续签合同
『肆』 照相的肖像权和版权是什么意思
照相的肖像权和版权指的是: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对于接受肖像权人“委托”创作人像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应归被摄影者即肖像权人,肖像权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摄影人以他人肖像为基础创作,从而完成了此委托合同,著作权属于肖像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人像摄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过自己构思、创作,利用感光材料记录人物形象的一种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人像摄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况下,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归摄影者所有。
(4)拍摄肖像使用权年限扩展阅读:
使用公民的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些情况包括: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国家领导人、著名学者、运动员等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露面时,为报道其活动、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各级领导人的外出考察、参观的照片;著名学者的演讲;运动员比赛的图片都属于这类。
2、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可以为报道活动而拍摄使用参加人的照片。比如新闻媒体在报道游行、阅兵或庆祝活动或其它公众性活动时使用的照片,参与活动的人不能提出肖像权。
3、为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构成侵权。
4、在风景区内创作的照片,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的。并不以该人物为主的,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伍』 关于肖像使用权
在本案中,你和你们公司有两个合同。1、劳动合同。这个就不用说你也知道,只是你已经辞职,该合同已经终止了。2、肖像使用合同。这个合同你是以你个人的名义签的,他也是有效的。只是你已经辞职,因此就你辞职后到肖像使用合同终止的这段时间的使用,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适当的费用。要求公司支付的理由是:之前无偿使用,是因为你是公司的员工,作为公司的一员,为公司做的事情也是应该的,虽然这事情不是你的职责所在。但是签定合同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就是你已经辞职。你已不是公司的员工,你就没有理由再让他无偿使用了。(这在合同法上是情事变更原则的应用)
『陆』 关于无偿无期限使用肖像权的问题。
要看具体合同里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这个还是建议咨询律师。一般来说像“无偿无限期使用”这样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是肯定可以解除的。
『柒』 肖像权有年限吗
公民死亡后,他的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该公民的肖像;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公民肖像的,属于侵权行为,该公民的近亲属有权起诉,要求保护该公民的肖像权。这说明,人死亡后仍然具有否肖像权。
『捌』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容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拓展资料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玖』 拍了一个视频请问 是无限制 使用肖像权吗
时间、范围、途径、费用等问题都要注意,都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如果专你想让他们永久使用就属说明是永久使用,如果只限于某段时间、某个范围等,都要约定清楚。
签订肖像使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四项:
(1) 明确使用范围:若为有偿合同,使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使用费用的多少。
(2) 明确使用期限: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则为合法使用,如果超过约定使用期限,则为侵权行为。
(3) 明确使用途径:如用于电视播出、露天摆放、产品包装等。
(4) 明确使用费用:是无偿还是有偿,是有偿的话费用多少、计算方式、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