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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号码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0-12-19 07:16:54

『壹』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回土地使用者向答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贰』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需进行地籍调查的宗地,另加20个工作日。

(2)撤销号码使用权扩展阅读: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更正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叁』 用益物权能否撤销

证明并非协议来书
证明可以撤消,源协议书不可撤消(除非条款中明确规定除外)
并且我国《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执行的,因此在法律角度上看,这里面对有关的物权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因此在此法律法规执行前出具的证明,可以视为无效。
另外,在房屋证明中是否有特殊字眼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来说明该证明的无效性或者有限性?
关键的一点,证明是单方面开出的字据,协议书则是双方确定签立的。
因此证明在法律上是无法全概的,还有如果证明上没有公证人签章的话,进行法律诉讼还是有空子可以钻的。
这里有关于用益物权的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http://ke..com/view/26907.html?wtp=tt

『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是否影响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国土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内定,是具体的行容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伍』 如何撤销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向土地部门申请注销该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陆』 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

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向人民政府申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于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当事人除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更正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撤销号码使用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柒』 宅基使用权可以撤销吗

符合规定的国土局可以依法撤销宅基使用权,你让他们提供出依据看看是否合法即可~

『捌』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想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撤销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我们又听说这类案件应先向政府申内请行容政复议。请问,是这样的吗?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张国法解答:我认为,这种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说,你们要想让有权机关撤销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就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否则法院是不会直接受理你们的起诉的。尽管如此,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此理解不一致。为避免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而给当事人带来的诸多麻烦,所以,我建议还是先申请一下行政复议更为保险。

『玖』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权被商评委撤销,撤销决定没有送达商标使用人,商标使用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

商标使用人可以来向商标评源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参考资料:http://sbj.saic.gov.cn/flfg1/flfg/201309/t20130903_137807.html

『拾』 实名制联通卡不用了不注销可以吗

联通卡分为预付费卡和后付费卡。1
预防费实名用户先交钱后使用,回卡里没钱就使用不了,注不答注销都不会受到影响。2
后付费实名用户先使用后交费,停机需要去营业厅办理销号手续。如果不办理停机,会照扣下个月月租,直到欠费销号。用户使用的号码欠费不会因为欠费销号而消失,会记录在你的名下,随着欠费日久而产生滞纳金。3
滞纳金收取标准,欠费*天数*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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