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证据实务
① 民事审判的证据和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查明了案情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去解决争议,而事实的查明,则必须依靠充分、确凿的证据。对诉讼当事人来讲,其提出诉讼主张和权利要求,必须要有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基础,如果没有证据,其诉讼主张将会成为“空中楼阁”,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诉讼证据无论是对当事人维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和合法权益,还是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做出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客观存在的证据,必须要由当事人提供出来或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出来并依法审查核实,才能起到证明某件事实的作用。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即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这点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规定不同)。当事人分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具体说来,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必须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否认、反驳原告的主张或提出反诉,同样须提出相应的证据;第三人对其诉讼主张也负有举证的责任。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欠债不还,须提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借据)或有证人证明,还要提出证据证明债务已到清偿期、屡次催要李四拒不偿还等事实。李四如提出自己不欠张三的债,或债务已经清偿或尚未到期,也要举出证据来。假如李四反诉张三索债时曾打伤了他,致其损失医疗费、误工工资若干元,要求张三赔偿,还要举出被张三打伤的证据、医疗费单据、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责任分担的均衡性和主张方举证的实际困难,法律也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将主张方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承担。
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各类民事案件,均要按照一定的方法、步骤和“操作规程”进行,这即是审判程序。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共有8种,即: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相应地设立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和法院决定受理而发生,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这两种程序是民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而予以纠正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它不具有审级性质,也不是审理每一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上列三种审判程序,构成我国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基础。
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程序。它实质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在起诉与受理的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审判组织形式,开庭审理的程序及审理期限等方面,都体现了简易、便捷的特点。而普通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适用性最为广泛,大多数第一审案件都依普通程序审理,即使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按其他程序审理,普通程序的规定也大量渗透其中。第一审普通程序也是民事审判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统、最完整的一种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操作规程”。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起诉与受理。起诉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受理是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接收立案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案件一经受理,诉讼程序正式开始。
第二,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应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将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此外,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有关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以满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在事实基本查清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调解。
第三,开庭审理。是指由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的全部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程序分为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准备开庭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布开庭公告;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理前,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将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进行揭示、核查。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如何认定事实、证据及如何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主张并与对方当事人相互辩驳、论证。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辩论终结,审判长还应依次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能够调解的,还可以再进行调解。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依法做出判决并予宣告,是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法庭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的解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权威性判定。
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一审判决做出后,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服判,未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均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的结果,有下列几种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处理时,一律使用裁定。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再上诉。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即告终结,这即是“两审终审制”。对第二审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如果终审判决、裁定仍有错误,怎么办呢?为纠正错案,法律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即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须予纠正而依法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在2年之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须注意的是,申请再审与提起上诉是不同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也不是一经申请,再审程序即当然开始。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经审查属实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法院将予以驳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② 民事证据规则的几个实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自2002年4月1日生效后,在审判实践中对促进当事人举证和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使该司法解释更加有效地为审判实践服务,特对该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在此进行小结。
一、关于举证时限问题
证据规则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举证时限的法律效力,这是对原有民事审判制度最有力的改进。该规则规定当事人经法院认可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时限,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立案通知或应诉通知之次日起30日之后,简易程序不受该30日规定的限制。
在审判实践中有个问题,就是法院规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与该规则相冲突:证据规则规定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而立案庭有时将证据交换时间定在立案后的15天左右,这样就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被缩短为15天。而实践中,案件立案后一般是由庭长指定承办人先按简易程序审理,这时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并不违法。但当该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则等于实际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时限权。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我庭认为有两个办法:一个是在立案时即行确定案件的适用程序,从而明确当事人的证据交换和举证时限(简易15日,普通35日);一个是立案时直接将证据交换和举证时限规定在35天之后40天之前,开庭时间定在第40天。从操作的可行性上来看,第二个办法更简单些,如果需要提前调解则不受此限。
二、关于新证据问题
证据规则规定了四种“新证据”:一审中的新证据,二审中的新证据,引起再审的新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经法院延期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新证据。
对于一审中的新证据,主要是如何理解“当事人在举证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新取得的?还是新发生的?或者是被遗忘的?我们理解应当是前两者,被遗忘的证据容易被当事人当作借口所利用,对另一方进行突袭,使举证时限失去意义。
对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一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同样的,应该被理解为新取得和新发生的;二是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一审未准许,二审认为应当准许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剥夺了一审法官对一审程序的控制权,使二审随意改判一审裁判成为可能,我们认为应取消该规定。
对于引起再审的新证据,即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同样应当理解为新取得的和新发生的;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经法院延期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新证据,应当严格把握,即“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
综上所述,证据规则虽然对举证时限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过多的关于“新证据”的补充规定,使举证时限的法律作用和审判效果大打折扣,是很不彻底的,这样使法官尤其是一审法官时刻处于担心裁判被改判的尴尬境地。
三、关于默示自认与缄默权问题
证据规则还引入了一项很好的制度,即自认和默示自认。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默示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缄默权是答辩权的对称,即当事人有权提出答辩,也有权放弃答辩。证据规则关于默示自认的规定是不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缄默权了呢?该规定是不是在事实上推翻了民诉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了呢?这都是值得推敲的问题。当然,这一规定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与之相邻近的规定还有一个,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我们可以暂且定义它为“不利推定”。缄默权、不利推定和默示自认三者是什麽关系呢?它们的界限在哪儿呢?我们认为这三者是法律对当事人答辩权的保护和限制,是递进关系:当事人有权答辩也有权不答辩;但如果对对方的当面陈述采取消极的沉默,经法官充分说明法律后果后仍拒绝答辩,则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你持有对对方有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法律则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这是法律作为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保护和限制,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总体秩序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在实践中有一个问题,向被告送达诉状和有关证据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吗?被告拒不到庭是行使缄默权?还是默示自认?或者属于不利推定?我们认为应当属于行使缄默权,除非原告的证据能够足以证明其主张,或者法官在向被告送达时对其缄默的法律后果明确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否则不能擅自认定构成默示自认,更不能认定构成不利推定。
以上是本人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则发现和思考的一些问题,希望为进一步发挥好证据规则的审判效果产生一定的作用。
③ 我是被告,改怎么举例反驳关于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证据
您好。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反驳:第一是证据的合法性,第二是证据的关联性,第三是证据的真实性。看看证据是不是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北京亿拓为您解答!
④ 知识产权案件中有瑕疵的公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实务中,由于权利人利益诱导、公证从业人员行业自律性不强、工作疏忽等诸多原因,公证书时常存在瑕疵甚至虚假内容。对此类公证书的采信要结合公证书的性质、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取证的正当性、公证行业的规范状态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为保证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从程序上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公证机构的上述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公证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一般情形下,公证机关的告知义务对保证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必要。然而,在严格程序的前提下,为保护合法权益、减轻权利人的举证困难、制止侵权行为,有时需要进行适当的变通。 知识产权保护中,受权利客体的无形性、侵权手段的高科技化、高隐蔽性、侵权人的高警惕性、获取证据的高难度、高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若一律要求公证取证履行告知义务,势必无法获取侵权证据,有时甚至会置权利人及公证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为解决权利人维权的现实困难,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率先作出了适当调整。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是法源层面上公证告知义务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中得到了进一步延伸,该讲话明确提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执行。 然而,公证告知义务的免除,非但不会降低对公证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相反,法院在审查时,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施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正如上文分析,告知义务系公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程序保障,这一义务的免除,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障就少了一个屏障,容易成为漏洞,滋生不端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这就必然要求对此类公证书严格审查。另外,知识产权维权日益职业化,有的甚至出现了商业化维权,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不时有滥用告知义务免除规则、玩弄诉讼技巧的不诚信行为。再者,公证行业目前管理尚不健全,公证员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尚难保证,而且公证制度的社会化改革在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加重了公证不端甚至违法行为出现的几率。在公证尚存诸多弊端、社会公信力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理应对此类公证书采用更高的审查标准。 [TAG]:
⑤ 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现实困惑
某著名漫画家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赔额30万元。原告在递交法院的诉状中称,他所创作的《向左走、向右走》《月亮忘记了》及《地下铁》等绘画书籍,出版后深受读者欢迎。但是,他却发现,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竟然在网站上擅自使用他上述作品中的内容供用户作为手机主题下载。原告在诉讼中取证的方法有哪些?律师点评
原告在诉讼中取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且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是首选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的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2.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或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方式,至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则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很难得到。
3.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门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特别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 (2)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3)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虚假的事实材料。
此外还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采信。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有的放矢。最后,注意证据的客观性。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12199
213200
⑥ 知识产权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您好:
民事起诉应提抄交的材袭料:
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6、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诉个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补充被告身份信息)
注: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纸
⑦ 哪里可找浙江高院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
网络一下标题看看
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四、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⑨ 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庭受理哪些案件
1、知识复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制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2、受理范围: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包括专利、职务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知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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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精彩摘抄
北京市法院审理专利、商标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与做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市高、中两级法院负责审理专利、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法院也有权审理争议标的在250万元以下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部分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相应的二审案件。
近年来,我市法院专利、商标确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是: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平稳,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医药、化工、电学等诸多领域,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日趋复杂多样,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影响显著;当事人多来自外地,遍布全国各地;涉外专利、商标纠纷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多为重大敏感案件;确权与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结果相互影响,部分确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外地法院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影响较大。
为了保证专利、商标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我市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机制,选拔高素质的法官从事专利、商标案件的审判工作并设立固定的合议庭,使这些法官在一定时间内相对集中审理专利、商标纠纷案件,以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其次,通过业务培训、参加研讨活动、与兄弟省市法院相互交流及到国外考察学习等途径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再次,加大高级法院的调研督导力度,注重对普遍性问题、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以确保执法统一。
楼主 我是法学的实习生,今年刚实习,也喜欢看这些实务的书
这本书工作用得上,文字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