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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 2020-12-19 10:22:08

① 简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是: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回,调动了人们答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的承认,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② 简述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为加速科技进步提供了重要保障

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措施。2000年全国科技法制和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指引下,在各级人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科技界的共同努力下,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不断跃上新的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科技法制建设不断深入
一是国家科技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取得重要进展。继《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开展了又一部科技专项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立法调研;以科普管理工作实践和地方科普立法经验;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积极推动科技专项立法的同时,科技部继续争取其他领域立法对科技工作的支持,在《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经济立法中加入促进科技进步的措施,体现《科技进步法》的精神,如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建议增加了技术创新专章,在《政府采购法》中建议加入了有关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相关条款等。科技部还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了生物安全、信息技术安全等方面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

在法规政策建设方面,围绕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新任务,以科技资源保护和共享为目标,已陆续启动了国家科研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科学数据的汇交和使用、各类自然科技资源库的建设和共享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工作,有三项条例已列为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其中国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已初步完成,将尽快报送国务院。

二是在国家立法推动下,地方科技立法更加活跃和多样化。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以及有立法权的地区都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科技进步的需要,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科技进步实施条例和其他地方性科技法规,不仅数量多,将近200多部,而且调整领域广,操作性强,调整范围包括科技进步、技术市场管理、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企业等;一些地方还在技术秘密、科技投入、风险投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条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探索和尝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已成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行政方面,部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建立了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依法赔偿制等科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三是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有效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科技管理的规范化。围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贯彻实施,科技部先后发布了《国家科技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四个部门规章,规范了科技奖励工作的各个方面。为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科技部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部门规章,对科技计划的设立、计划项目的实施提出基本规范,同时又以科技部令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实现对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公众监督。此外,《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为科研机构立法做好了前期准备。

四是推动了科技法规和规章制定工作的规范化。严格规章制定程序,是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此,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科技部发布第八号令,重新修订《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进一步科学划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的界限,强调规章的规范性和社会公开性,以改变重红头文件、轻部门规章的习惯作法;建立法规、规章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度,强化规章出台前的法制审查工作,明确法制部门与业务部门在立法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保证法规、规章制订工作围绕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稳步进行,实现科技法规、规章与法律的协调统一性。

为保证科技法制的统一和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近年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了三次大规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废止、修订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不适应科技发展或过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科技部已决定建立科技部公报制度;作为今后科技管理部门公开政令、宣传政策法规的公众渠道。

③ 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简述: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④ 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法律表现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法律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

  1. 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权利人垄回断这答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 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专有性的权利。

⑤ 简述大学应如何发挥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专其成果依法属享有的一种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⑥ 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根据各种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和本国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有长短不一的保护期。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后,可以不断续展。通过不断的续展,商标权可以延长实际有效期。

而著作权不存在续展的问题,规定专利权可以续展的国家也仅允许续展一次。法律这样规定,就在于文学艺术作品和发明创造对于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规定一定的期限,使知识产品从个人的专有财产适时地变为人类公有的精神财富。

(6)简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中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该司法解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⑦ 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
(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 2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
②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 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4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⑧ 简答题 简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类型

你这题较大,打字费劲,我借用一个专家的论述回答你吧。
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与种类包括:
一、著作权,又叫版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与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三、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四、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1、具有经济价值;2、具有相对秘密性;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五、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利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是: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规定了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
六、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是与商品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称为“地理标记”。
1、货源标记,是指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换言之,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如“中国制造”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货源标记通常只代表产地的整体信誉,而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更不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品质。
2、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因此,原产地名称可表明产品的特殊性质或品质,如果其他地域也可生产同样品质的商品,则该地域只能视为“货源标记”,因为人们并未将该商品与该地域的制造工艺相联系。
关于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大多数国家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国际公约。《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作了具体规定。《知识产权协定》专设《地理标志》一节,对地理标志给予较为全面的保护。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和第9条的规定。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立法来保护此项知识产权,但是加入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国际保护的条约。
八、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为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⑨ 简述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其二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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