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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和小产权房

发布时间: 2020-12-19 11:55:25

⑴ 房子使用权的。小产权有什么不同

房子的大产权与小产权的使用权没有不同,关键是性质不同。
1、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交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
2、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也就是说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
3、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
4、根据这些房屋性质的不同,在房产转让时也会区别对待。“已购公房”,购房人只要补齐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购买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乡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则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

⑵ 小产权房,产权房,使用权房三者间有什么分别

一、产权房是有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产权明晰。包括商品房、写字楼、商铺、工业用房等。产权房的产权证是国家发的,是开发商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开发建设的房屋。业主们购买了这类房产后可以自由交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二、小产权房是经乡政府或村政府同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国家不认可,得不到法律保护。小产权房的产权证是由乡镇政府发的,因此又被称为乡产权,但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三、使用权房也叫公房,其产权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使用权的产权证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或承租权限,不得私自转让,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使用权房还有一种是单位发的福利房,这种房屋个人只有居住权,单位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小产权房、产权房、使用权房三者之间争议的不是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谢谢,望采纳!!

⑶ 小产权房,产权房,使用权房这三种房产有何区别

房屋的产权,包括地权和房权,地权就是土地使用权,房权就是房屋所有权;
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
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
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只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是房地产业内从业人员约定俗成的一种称呼。但目前关于大产权与小产权的说法并不一样,大致有三种解释:
第一,是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或者说“大产权”是指整栋楼的产权,而“小产权”是指大产权分割后过户到业主手中的产权,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是没有质的区别。
第二,是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买房后如想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在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

⑷ 小产权房,使用权或归属权纠纷,法院管么

宋庄画家村案
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王立则,被告马海涛的委托代理人董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玉兰诉称:2002年7月1日,我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我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房屋价款45 000元。2006年12月,马海涛向贵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房屋。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我向马海涛返还房屋,马海涛向我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我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海涛赔偿我经济补偿金480 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马海涛辩称:原告李玉兰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理,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国家土地政策的落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二审判决确定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李玉兰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日,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马海涛以45 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当天李玉兰交清了房款,马海涛交付了房屋。后李玉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添加了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新建了三间西厢房。后马海涛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另查,经原告李玉兰申请,2008年4月8日,经本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 264 700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评估报告、鉴定费票据、(2007)二中民终字第13692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李玉兰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马海涛出售给李玉兰的房屋及添附部分价值已经法院判决折价补偿李玉兰,就本案而言,对于李玉兰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仅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马海涛出售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予以确定。故对李玉兰要求马海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海涛赔偿原告李玉兰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李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三千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马海涛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五十元,其余二百四十四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马海涛负担四千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⑸ 小产权房,使用权或归属权纠纷,法院管么

使用权是归属权的一种,法律术语分别是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符合起诉的条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你的问题,猜测你可能是和别人在购买(出卖)小产权房的时候发生了纠纷。各个地方法院的处理态度不同,现在都可以立案,但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根据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有所不同。法理上说,小产权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建造者所有,其在没有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形下私自建房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纠纷。涉及小产权买卖要结合当地政府和人大的倾向性意见来看,法院亦不可避免的收到政策和法规的约束会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本人认为,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⑹ 房产证小产权和大产权有什么区别

一、小产权房:1、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政府颁发,个人并专没有实际的产权。2、个人想要转让小产权房,属必须在购买满五年之后才能够进行。3、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一般是归乡政府集体所有,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乡的村民购买居住。4、购买小产权房之后,若要再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便不能够上市交易。二、大产权房:1、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2、职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转让大产权房,没有时间上的限制。3、大产权房的用地是由国家(也就是当地政府)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4、购买大产权房之后,购买者可以自由进行使用、出售或转让,不用补缴任何费用。

⑺ 小产权房子和使用权房子的区别在哪里

这个我来给你解释一下吧:小产权就是使用权
目前北京市的房产从房源所有性质专分类可以分为两类属:

1、 产权房

2、 使用权房

现在从法律角度来说,使用权房交易是违法的(按目前使用权房的交易方式),因此我们先讨论产权房。

产权房从房产性质上来细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房源:

1、 商品房

2、 已购公房(含央产房)

3、 经济适用住房
使用权就是一个租赁行为。只不过因为某些历史原因导致该种房产固定由某个人承租(从使用权证上可以看的很清楚,就是承租关系)。因此说使用权不能交易,如果交易就是违法行为。举个例子,如果**人承租了某处房产,然后将该房产的承租权转让(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转租)并获取利益,这时**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吗?显然是违法的,因为他没有获得转租委托权。同时就算他获得了转租委托权,其中的收益在没有明确标示的时候也应该归属原产权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是在操作使用权房的,但是注意,我们在这种交易过程中使用的交易手法是:‘房产交换’,这种行为是国家房地产交易法所允许的

⑻ 请问小产权房、产权房、使用权房有什么区别

小产权房、产权房、使用权房的主要区别是:

1、获取的渠道不同

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产权房主要是通过购买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商品房、普通住房或综合用房;

使用权房主要是承租的公房或单位福利房。

2、拥有和处置的权限范围不同

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产权房业主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还可以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业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继承、赠与。

使用权房包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种权能,最重要的是收益权和处置权。拥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权,既能通过出租享有收益权,也享有有限度的处置权,可以“处分”房屋的上市转让或亲属继承等。

3、取得的权证不同。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产权房有国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权房没有产权证,其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4、买了50年使用权的房子和买50年产权的房子区别就是:

1)50年使用权的房子价格低于50年产权的房子;

2)50年使用权的房子不能进行抵押贷款;50年产权的房子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3)50年使用权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50年产权的房子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4)购买使用权房不用交物业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维修费用,房主只需要每月交纳一定数额的租金即可,其数额与免交的物业费大抵相当。产权房需要交物业费及房屋维修费用。

5、50年使用权和50年产权的房子在50年之间主要的区别是出售的价格不同;产权房可以抵押贷款,使用权房不能抵押贷款;使用权房不用交物业费和房屋维修费,产权房需要交物业费和房屋维修费。

50年使用权房和50年产权房在满50年后,产权房和使用权房土地使用权都是归国家所有。

(8)使用权房和小产权房扩展阅读

一般住宅国家土地出让使用权年限是70年,无论是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都不能超过这一土地使用年限。只不过使用权房为房管所或单位所有,与使用权房主是长期租赁关系。

产权单位对使用权房不能随便收回,即使有必要收回也应对使用权房主进行补偿。在遇到房屋拆迁时,使用权房屋在变成产权房后,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使用权房房主的亲属,与其居住满2年以上者,可办理继承手续。

⑼ 大红本(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实质区别是什么

1,土地所有权

大产权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小产权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

2,缴费

大产权房屋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小产权没有缴纳房屋出那金。

3,产权证明

大产权产权证明由国家房管局颁发,小产权乡或村政府颁发。

4,处理权

大产权可以出售办理抵押贷款,小产权不可办理抵押贷款。


(9)使用权房和小产权房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到期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业主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

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产权70年和使用权70年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了,正确的说法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

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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