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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未登记生效吗

发布时间: 2020-12-19 12:19:05

⑴ 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未登记生效吗扩展阅读:

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1)宅基地使用权未登记生效吗扩展阅读来源:网络:农村宅基地

⑵ 在宅基地上建房但未登记是否具有所有权

没有或者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这样的房子别说所有了内就是居容住都会遇到麻烦。根据相关规定、政策,农村宅基地上面的房子谈不上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了房子的归属,当然房子的建筑材料可以有所有权,但是主张这个权利需要拆除拉走建筑垃圾

⑶ 农村办里房屋不动产权证都需要什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专登记的,应当属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PS:有人问,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吗?答案是肯定的。另外,在农村,也有一些房屋建得比较早,没有任何权属来源材料,怎么办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登记。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PS: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是农村宅基地审批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⑷ 登记过的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地役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未登记的对效力有何影响是转让无效,还是有效但不能对抗

宅基地转让只能向同村,或者居住一年经过村委会同意的,其他转让无效
地役权登记为对抗要件主义,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⑸ 在宅基地上建房但未登记是否具有所有权

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是依赖于宅基地存在的,非常明显房子的归属与宅基地使用权(里面有被批准的家庭)保持一致,房子谈不上所有权,宅基地有所有权,但是是村集体的

⑹ 我的房屋政府部门发过宅基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与不登记有啥区别,如未登记还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宅基地使用证的话,那就属于农村集体房产。说不好听的话不属于你的。房子倒了你也不能装修。还要被收回去。如果想要继续要宅基地,要向村委申请。

⑺ 我们的宅基地没有任何证明,但经过土管所登记. 请问登记后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吗

农民有权拥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这是政策规定,既然土地管理所有记录备案就是承认你所拥有的宅基地,不管是什么时候,只要政策没有重新出台新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依法取得。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履行完备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取得。
2、永久使用。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民,使用权没有期限,由公民长期使用,长期不变。可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厕所等建筑物,并享有所有权;在房前屋后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庭院经济,并对其收益享有所有权。
3、随房屋转移。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房屋因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屋转移。
4、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赔偿损失。

⑻ 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登记与未登记的区别会怎样

我国的不动产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是谁的。
登记了的,将来遇到拆迁或者纠纷,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未经登记的,就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了。

⑼ 如何在网上查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在网上是不能查看的,只能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土管所查看。

乡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乡村居民在依法获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罚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获到方式有原始获到与继受获到,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拓展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⑽ 有村集体土地上居民把自己的红本房屋赠亲戚一间,亲属有村里宅基地房产证明,未登记拆迁时房屋归谁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回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答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县政府是针对特定的宅基地特定的家庭进行审批、批准的,人民群众不提出异议,任何时候县政府直接默认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被批准家庭盖的,是此家庭使用该房子在此居住生产生活,有异议就是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政府需要调查是存在非法占地行为还是被批准家庭自动放弃宅基地,赠予别人居住房子没意义,如果是赠予房子的建筑材料是可以的,拆除拉走建筑材料才能实现赠予,实现不了仅凭嘴说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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