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所有权关系
⑴ 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您好,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可以这么做的,虽然房产归您所有,您也有权决定是否让他人居住。但是就合法婚姻关系来说,它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夫妻间应当地位平等并且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您不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禁止配偶居住。如果你们离婚了,你就有这项权利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o(∩_∩)o
⑵ 已经交付了的动产买卖合同(所有权发生转移)撤销后法律关系怎么变化,所有权变为原物权人还是会发生赔
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没有形成合意,即使交付所有权也从未发生过转移,版只产生一个返还原物的权债权。是否赔偿看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是谁、无过错方的损失和可得利益情况以及返还原物债权的履行情况。
个人意见,望采纳。
⑶ 民法论交付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关系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动产物权的变更,我国动产物权变更的原则为交付。
在我国动产物权变更的原则实行交付要件主义,即在动产未交付之前,动产所有权不改变。所以,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和要件。
⑷ 关于动产所有权的问题
甲,乙无权赠予。
⑸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动产交付
D.动产登记
正确答案:C
交付即转移占有,它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也是动产物权转移的标志。故选C。
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什么的权利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6)动产的所有权关系扩展阅读: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⑺ 当事人对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是否可以对抗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
可以对抗 例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是以承租人的名字办理权属登记 但是在按期支付全部租金之前 两者会约定所有权归出租人
⑻ 特殊动产抵押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⑼ 动产交付以后是取得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
答: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加物权公示,合同合法成立,动产交付获得所有权。版
法律依据:依《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⑽ 动产已经交付我方,但我方付款仅30%,法律上所有权转移了吗
应该是转移了,此时,对方取得债权,你方取得物权,而承担债务。除非你们的合同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