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隔壁小区开发商所有权车位
㈠ 情况描述: 本人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该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定义了
1,既然后面的是租赁,那最好还是签定租赁合同,不要说是土地使用权。2,20年的时内限你容应该有所了解,他这样表达也是确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没问题。如果可能,我认为该20年一签,将此作为合同条款,我认为超出20年后的约定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3,假如你车放那,被人砸了,他不管。这个合理,此项应由物业来管理。4,所以说要20年一签。假如第21年拆迁了,那是算免费的,就谈不上赔偿了。如果是第15年拆迁,你还有5年的使用权,那5年的使用权可以要求拆迁办赔。
㈡ 车位过户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才可以购买吗
地下车位的处理方式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对该车位进行销售,一种是出租该车位。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视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而定。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单独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这种情况是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在销售时未分摊,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销售。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业主,业主在得到车位的所有权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如果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处理仅采用销售方式,若业主不购买地下车位,不能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内。
第二种情况,在房屋没有完全售出时,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对地下车位享有所有权。这种情况是开发商在销售时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而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此时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地下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
第三种情况,在房屋完全售出后,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不享有所有权。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112.业主的车在小区停车场内被盗或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这种安全管理的义务,包括对小区的防火防灾、进出人员以及治安秩序等方面的管理义务,其中也包括对小区停放车辆的管理义务。
㈢ 刚开盘的小区,买房必须购买的车位,开发商这种行为属于侵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小区财产归属作出规定:小区财产包括专属业主所有的财产、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及由业主和开发商约定归属权财产。专属业主财产是指业主购买的建筑物、经营性用房等;业主共有财产包括建筑区内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还包括占用公共场所建的车库等。
如果是产权车位,需要签订购车位合同,其中合同中车位的费用,正常标注,但是读者购房合同中的价格将车位这一部分价格减去。因为房子和车位都属于不动产,即使开发商将房子和车位捆绑销售,或者是购房者主动选择购买车位,购房者都必须签订两份独立的合同,房子归房子,车位归车位,所有的流程是完全独立的。一般情况下是分开交易的,必须签订两份独立的合同才行。而如果赠送车位的使用权一般签订协议,而且赠送的车位大多属于无产权车位。
㈣ 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吗
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㈤ 谁可以详细说说 小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的归属
优先适用物权法哦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答案补充 最详细的了没更详细解释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这也就是说,法律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答案补充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里的“首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这实际上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尽管法律允许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区居民的停车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须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业主没有满足需要前,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从这点上看,再次说明了与优先购买权的区别。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则可以卖给业主以外的人。但按此款规定,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在出高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不能出售。
㈥ 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现实问题
龚某花250余万元购买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所在的小区公共道路上有停车位50个,龚某入住后,一直将自己的车子停在其楼下的地面停车位上。但在该小区物业入驻之后,竟然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经过多番交涉未果后,龚某遂将该物业诉至法院。那么,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物业无权向小区居民收取停车费,因为该地面停车位均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