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民办学校的资产所有权
⑴ 民办学校属于什么性质,是社会团体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学校是民间组织的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和非民办学校则是从办学主体上来区分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
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入(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
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1)公有民办学校的资产所有权扩展阅读
中国民办高校已经有30余年历史。在校学生数量已经超过557万人,同时,民办高校已经不再是10年、20年前的“三无”(无资金、无师资、无校舍)状态,而是越来越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提高育人质量。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更注重自身办学特色,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
参与2012年研究生招生的院校中首次出现民办高校。北京城市学院在内的5所民办高校已通过教育部审批,正式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究生教育资格,此举标志着民办高校学历培养层次进一步提升,打破了过去研究生招生由公办高校、科研院所独家垄断的局面。
中国的民办高等院校与公办高等院校不同,民办高等院校一般由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或教委主管,公办高等院校则由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政府主管。
⑵ 民办学校年检,财务情况中有一栏办学积累的财产具体指什么
办学积累的财产具体应该指财务数据中纯粹通过教学获得的收入以及产生的利润数据。
⑶ 学校财产归谁所有国家还是集体
首先要看学校的性质。由于国家允许民办学校,因此,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于出资人。
如果是公办学校,则是国家出资设立,学校财产法律上属于国家所有。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由全来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自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中对该条解释为“由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方式多样,对其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处理,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对“由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方式多样,对其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处理,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陈述处理的基本原则是:(1)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形成的财产,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2)民办学校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依靠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3)由举办者出资(不是捐资)形成的财产,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要返还举办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中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剩余财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⑸ 民办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医院等等,是否属于公益性质其财产可否抵押
民办复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制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通常情况下,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质.
⑹ 民办学校的资产变动程序
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只能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人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机构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机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公示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公示的范围主要为: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以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至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建设发展范围,是本款规定所允许的。 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本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 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对民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人财产制度即法人独立财产制。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财产为基础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为对价从别人那里取得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付其债务。拥有独资的财产也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根据之一。在法律上,任何法人都要有独立财产,只不过因各类法人的情况不同,对独立财产的具体要求不同;但这均不妨碍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也正是由于法人财产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法人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就是我国法人独立财产制的民法渊源。民办学校从作为法人起,就享有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其产权具有以下的法律涵义: (1)民办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 (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独立的、自主的支配其校产,即对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对使用权加以一定限制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其限制和排除的目的,在于保证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实施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资人的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出资财产的流失。 (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的投入。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后,具有学校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设立后,举办民办学校的有关组织、个人用于出资办学的财产即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财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由教育机构直接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权利。举办者不得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得随意从教育机构抽回。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通过收取学费、接受捐赠、取得校办产业收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均归民办学校所有。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是指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仪器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或将民办学校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侵占或变相侵占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直接责任者。对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 本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这一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证。对于确保教育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为此,本法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民办学校向其就学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以及住宿等学习期间必要的费用。 (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有关部门备案。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只能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人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机构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机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公示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公示的范围主要为: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以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至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建设发展范围,是本款规定所允许的。 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本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 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对民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⑺ 私立学校属于什么制的资产项目
私立学校就是私有制的资产,不是集体而是个人
⑻ 民办学校与企业资产在属性、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处分权上的区别是怎样的
都是事业单位吧,基本上差不多。你可以看看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
⑼ 请问民办学校的资产有效证明在哪里开
不管是出验资报告还是评估报告,一般可以代办许可证的财务公司都可以办的
⑽ 民办学校是属于私人的吗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从培养人才的层次上,可分为小学、中学、高等学校;从是否直接培养职业技能来看,可分为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从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培训中心、培训部等。民办学校和非民办学校则是从办学主体上来区分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
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属于民办学校。
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入(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终上所述,我们不能单一地说明民办学校是否是属于私人的,他可能是属于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